社区矫正人员林某,男,汉族,出生于1996年6月,户籍地为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2011年11月,该犯因聚众斗殴罪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由蓬安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执行监管,并在蓬安县相如镇磨子东街社区接受矫正。2012年11月由蓬安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移交蓬安县司法局相如司法所执行监管。
经调查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林某因工作变动现任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电脑维修经营部,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有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为林某舅舅蔡某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林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监管责任人蔡某的担保书。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林某本人的居住地变更申请,结合林某的实际情况,蓬安县司法局经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的意见后,同意将社区矫正人员林某的居住地变更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并于2013年2月将相关法律文书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移送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对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预防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有效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管,方便社区矫正人员的学习和生活,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