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吴思“合法伤害权”看今日监狱人权进步

时间:2013-02-26信息来源:新疆第三监狱作者:

 

说明:本文可以说是读吴思《潜规则》的一些体会。吴思的《潜规则》一书创造了“合法伤害权”,提出“合法伤害权在监狱里表现得最为充分”,并以实例进行了充分证明,说明古代监狱确实是一片“阳光也照不到的地方”。但是结合自己的工作,感到今日的监狱对于“合法伤害权”不遗余力的打击已经使所谓的“合法伤害权”消于无形,遂由感而发。


 

朋友推荐吴思的《潜规则》,说是本好书。大年初二在家呆着没事,就到新华书店把书给买了回来,趁着春节假期认真拜读了一番。

《潜规则》确实称得上好书,是以一种更加认真地方式对历史的解读,当然,也是对中国社会、中国人的一个别开生面的解读,很深刻。我沉侵其中。

或许是由于职业的关系,对吴思“合法伤害权”的创造,特别是“合法伤害权在监狱里表现得最为充分”部分的表述印象深刻。深刻的缘由在于,我国今天的监狱已经基本上消灭了“合法伤害权”这种现象,进步显著,成绩斐然。

书中说:一旦入了狱,不管有罪没罪,必械手足,置老监,弄得他们苦不可忍,然后开导他们,教他们如何取保,出狱居住,迫使他们倾家荡产接触痛苦,而当官的就与胥吏们私分这些钱财。

为使讲述更加深刻,书中举了晚清谴责小说作家李伯元在《活地狱》里一个例子进行鲜活的说明。例子如下:

山西阳高县有个叫黄升的人,无辜被牵连入狱。衙役的快班头子史湘泉把他关在班房里,故意用链子把他锁在尿缸旁边,那根链子一头套在脖子上,一头绕在栅栏上。链子收得很紧,让他无法坐下,就这样拘了大半天。直到掌灯时分,史湘泉出来与黄升讲价钱了:

"你想舒服,却也容易,里边屋里,有高铺,有桌子,要吃什麽,有什麽。"说着便把黄升链子解下来,拿到手里,同着他向北首那个小门,推门进去,只见里面另是一大间,两面摆着十几张铺,也有睡觉的,也有躺着吃烟的。黄升看了一会儿,便对史湘泉说:"这屋里也好。"史湘泉道:"这个屋可是不容易住的。"黄升问他怎的,史湘泉说:"进这屋有一定价钱。先花50吊(按粮价折算,每吊钱至少相当于60元人民币),方许进这屋;再花30吊,去掉链子;再花20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30吊,倘若吃鸦片烟,你自己带来也好,我们代办也好,开一回灯,5吊。如果天天开,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余吃菜吃饭,都有价钱,长包也好,吃一顿算一顿也好。"

黄升听了,把舌头一伸道:"要这些吗?"史湘泉道:"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边蹲着的那一个,他一共出了300吊,我还不给他打铺哩。"

这位黄升偏偏身上没有带钱,史湘泉一怒,将他送入一道栅栏门,里边的犯人又让他掏钱孝敬,黄升拿不出来,众人便一拥而上,将他打了个半死,又罚站了一夜。

虽然今天的监狱体制和管理制度有了很大进步,基本消灭了所谓的“合法伤害权”,但是如果将上述事例改头换面讲与没有接触过现代监狱的人听,依然会很有市场。为什么?原因也简单。一是影视文学作品的戕害,在大部分涉及监狱或者穿插监狱内容的作品中,监狱和监狱管理人员往往都是以反面典型出现的,迷惑了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视线。二是我国今日的监狱系统对外宣传、对普罗大众的宣传依然不够充分,由于涉及到一定的保密要求和隐私要求,监狱的很多宣传只是停留在好人好事等层面,或者对一些能够转变看法的内容浅尝辄止,深入不够,甚至对服刑人员家属的宣传都不够充分。目前,依然有很多服刑人员家属在给服刑人员送东西时,教导服刑人员“自己不要把好东西都吃(用)了,要送一些给干部,他们(才)对你管理松一些,减刑也更方便”云云。以上言论对家属来说或者其他人听了可能“很有道理”,但对于今时今日的监狱人民警察来说,必然“哭笑不得”。

“哭笑不得”原因如下。

一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健全。

今天监狱的执法活动主要以《监狱法》为准则,辅以各种条例制度,较为全面的规定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执法中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都十分有限,程序性和标准化程度都大大增强,所谓的“合法伤害权”已成昨日黄花。

对比“必械手足”等语,今日的《监狱法》对罪犯的收监、警戒具的使用、狱政管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考核奖惩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就每一项执法管理活动,上至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监狱局,下至各省区市检察院、法院以及监狱局都出台了详细的执行程序、细则和标准,加以约束规定,并且根据政务公开要求这些规章制度都是可以查询的。

在对罪犯的执法管理过程中:

对罪犯的收监,严格执行“三书一表”制度,缺一都不予收监。收监以后,监狱会立即将罪犯夹带的手铐、脚镣等警戒具去掉,同时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危及生命或严重慢性病的可以办理保外就医,对于哺乳期妇女可暂不收监,当然如果有现实危险性依然还是要收监。

对罪犯的打骂体罚是严格禁止的。《监狱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等行为。

就目前笔者所供职的监狱来说,工作两年多来还没有发生民警殴打、体罚罪犯的现象。当然,共和国的监狱历来对于牢头狱霸行为和殴打他犯行为都是严肃处理的。

对牢头狱霸行为,如被民警发现,便要对当事罪犯进行隔离审查,查证属实则根据其行为危害程度或禁闭处理、或限制减刑等等,如果行为特别恶劣触犯刑法等法律的,将会立案侦查,进行加刑处理。对于殴打他犯的行为,监狱则须根据伤害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立案侦查,加刑处理。可以说,今日的监狱已经做到了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并且也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基本杜绝了狱内违法犯罪行为。

对罪犯的管理,监狱实行分押分管,但没有“老监”之说,所有罪犯的管理标准和住宿、生活条件都是一样的。只有对于那些经常违反监规监纪或严重违反监规监纪对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犯人才会被送进禁闭室进行惩罚性教育,但禁闭也有时间限制,一般不会超过两周。对于一座关押2000―3000名服刑人员的监狱,同时进行禁闭处罚的罪犯一般不会超过10人。

即使对禁闭的罪犯也不会夹带警戒具进行处罚,警戒具在监狱的使用只针对狱内暴力抗改的过程,过程结束,警戒具是不许去掉的。

对罪犯的管理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半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处遇等级管理挂钩,至于处遇等级之间的区别也只是接见次数及时间的限制、购物量的限制等,并无对罪犯打骂体罚的权限。考核结果所给予的改造积极分子以及表扬、记功等狱政奖励,则直接与罪犯的减刑挂钩。而且每次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半年考核结果和上报减刑情况等都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才会具名上报。有异意则可申诉复议,监区和监狱是必须给予答复的。至于考核的依据则有严格的体系标准对罪犯的每一项可能行为进行规定,每名罪犯也都清楚明白,“合法伤害权”根本无从谈起,罪犯也无须因考核、减刑、假释支付哪怕一分钱的成本。

二是现代监狱责任追究机制完善

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悬挂在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头上的一把利剑,警告监狱民警不敢稍有逾矩。

从大的层面来说,监狱的行为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等的办理,必须经检察院派驻监狱的驻监检察室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进行办理。而这些实务的办理权限也不再监狱,而是在法院和上级机关,甚至需要犯属所在地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不但罪犯贿赂的成本十分昂贵,而且民警徇私舞弊的风险也十分巨大,得不偿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监狱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廉洁。

从小的层面来说,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受到了包括《监狱法》9条“不得有”行为、“六条禁令”、“处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条例规定的严格约束。同时,罪犯对于任何不公不法行为都可据此进行控告、检举,且不受监狱约束。

讲到这里,对于“哭笑不得”还有点欠,更加充分的理由是,现代监狱特别是今时今日中国的监狱,是存在一些无奈的。

一是医疗保障的无奈。

监狱在对待患有严重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罪犯事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但这必须有犯属作保。而在现实中,一些犯属对于监狱的联系不予理视,甚至以此要挟监狱。特别是一些老重病犯人,占用监狱绝大部分医疗资源的同时,由于其生理机能的老化,必然会正常死亡。但就是有一些家属对于监狱几万、几十万的医疗投入视而不见,反而质疑监狱不作为,到处进行上访,直接导致监狱不得不花钱消除麻烦,一花了之。而社会与监狱的对接却没有实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也保障不到罪犯群体,只能直接将监狱当做了“养老院”,而这些养老和治病的资金却需要监狱自筹,无端增加了监狱的运行成本,造成监狱有限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是责任追究的无奈。

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保证。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监狱狱内发生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有罪推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狱和民警对罪犯的管理上存在尴尬。为了防止狱内发生暴力、自伤自残、脱逃等案件,监狱民警必须“完全掌握”罪犯的思想行为,否则就是渎职。为此使很多监狱民警未老先衰,甚至因心脏、脑血管等疾病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从以上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可谓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从根子上消灭了“合理伤害权”。但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现代监狱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必须社会各界同心协力来共同解决。

作者:新疆第三监狱九监区王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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