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罚的变革,引领着监狱行刑制度的跟进。自18世纪末期西方监狱改良以来,监狱行刑观念的日益进步,催生了现代刑罚制度的萌芽和确立,极大地促进了监狱行刑制度与模式的变革与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对罪犯的矫正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并成为监狱行刑最基本的职能之一。而罪犯矫正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罪犯参与和接受矫正的能动性、积极性。因此,如何对罪犯实施矫正激励,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实现矫正目标,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监狱行刑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研究罪犯矫正激励,就是要研究罪犯在矫正中的需求,选择适宜的激励手段和方法,以充分调动罪犯参与和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即解决好罪犯接受矫正的动力问题,从而提高矫正质量,顺利实现矫正目标。
关键字:监狱 罪犯 矫正 激励 科学化
监狱是社会的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文明程度恰恰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犯罪的总是极少数人,监狱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极小的,因而监狱往往成为一个社会遗忘的角落。实际上,监狱和任何一个社会生活领域一样,都经历着人类文明的洗礼。中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现代化的剧烈变动之中,监狱也同样感受到国家现代化浪潮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监狱的功能发生着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使监狱从一个罪犯关押场所转变成为罪犯的矫正场所,并且不断地提高矫正的水平和质量。
一、矫正激励的理论基础
行为科学的研究表明,人的行为都是由人的动机支配的,动机是人的行为的直接动力,行为是动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人的一种精神状态,对人的行为起到激发、推动和强化的作用,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的方向。动机的起源是需要,需要是指内外不客观的刺激作用于人的大脑引起的个体缺乏某种东西的状态,但需要不一定导致某种行为,只有当需要转化为动机时,才能决定人的行为。
(一)矫正激励的内涵
矫正激励是指在罪犯矫正过程中,通过对罪犯实施某种激励,以调动罪犯矫正的积极性。矫正激励的过程就是监狱和矫正工作者应用激励的手段,促使罪犯群体和个人有利于矫正目标的行为过程,矫正激励包含着三个重要因素,即什么激励着罪犯的矫正行为,罪犯矫正行为的发展方向或实现的渠道是什么,怎样使罪犯保持或持续矫正行为。
1、矫正激励是一种外在的手段或策略。通过外在的手段或策略的实施,将外部适当刺激转化为罪犯内部的心理动力,从而强化罪犯的矫正行为。从诱因和强化的观点来看,矫正激励是诱发罪犯产生矫正的内在动力和行为的外部条件。现阶段,能够成为矫正激励的手段或策略的因素有多种,如刑事因素(如减刑、假释等);行政因素(如分级处遇、记功、表扬、离监探亲、技术培训等);物质因素(如劳动报酬、奖金、奖品等);情感因素(如法律援助、社会帮教、文化教育等)等。
2、矫正激励是对罪犯内在的矫正动机的激发。矫正激励的目的就是要使外部刺激对罪犯矫正的内在心理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激发罪犯的矫正动机。衡量矫正激励是否有效的根本性标志,就是能否激发罪犯接受矫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凡是能够调动罪犯矫正积极性的外部刺激就是有效的矫正激励,否则就是无效的矫正激励。
(二)矫正激励的特征
1、矫正激励受刑事惩罚的约束性。惩罚是刑罚与生俱来的属性。刑事惩罚的要求是,依法对罪犯的权利加以剥夺或限制,增设某些特定的义务,使其内心感受到刑罚的威严以及由此带来的痛苦。刑事惩罚体现在监狱行刑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内容中,矫正激励作为监狱行刑管理活动中的重要职能,必然要反应刑事惩罚性的要求,并受它制约。在罪犯矫正中,矫正激励往往会大量表现为罪犯需求的扩张与刑罚强制约束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这种冲突?这就需要矫正激励遵循和服从刑事惩罚性的要求。矫正激励就是要将罪犯需要发展的扩张,控制在刑事惩罚性要求之下,即只能在刑事法律的许可范围内,满足罪犯的合理需要,达到矫正激励的目的;若是超出了刑事法律的许可范围,无论是任何理由,都不能去实施。
2、矫正激励与矫正目标保持一致性。罪犯矫正的目标是矫正服刑罪犯的恶习与恶性,使之重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不再重新犯罪。监狱的特殊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矫正激励在运用方式方法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矫正激励方法的限定,取决于国家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规定性,以及监狱作为一个特定的惩罚机构在一系列方面的制约,是刑罚惩罚的内涵在行刑阶段的体现和延伸,是公平与正义的需要。这一状况,决定了在罪犯的矫正中对激励方法的选择与使用显得更为重要,需要对激励方法的科学研究与有效使用,才能使矫正激励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3、矫正激励与矫正目标的难度的适当性。罪犯的矫正目标,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制定的目标要适中,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了力所不及,罪犯看不到希望,不会努力去做,太低了,罪犯不需努力,自然也没有效果;制定的目标应当是紧密结合罪犯的矫正生活实践,“跳一跳够得着”最能激发罪犯的进取性。
(三)矫正激励在罪犯矫正中的作用
1、矫正激励是实现矫正目标、完成矫正任务的基本条件。矫正激励作为罪犯矫正的基本条件,就在于能够满足罪犯矫正的需要,激发和强化罪犯的矫正动机,使罪犯对矫正目标的实现,维持相当长的兴趣和热情;同时,矫正激励通过对罪犯需要和动机的调整、引导,并与矫正设施和技术相结合,将罪犯的矫正行为纳入矫正发展方向的轨道,逐步实现矫正目标的要求。矫正激励作为对罪犯管理手段的有效使用,能够不断吸纳罪犯参与到监狱矫正的主导要求上来,将监狱矫正目标融入到矫正组织中,使监狱矫正目标成为每个罪犯矫正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2、矫正激励是提高罪犯矫正效果的关键途径。在我国,许多监狱都做过试验,对罪犯增加一定的物质激励,罪犯劳动的积极性和工效就会得到显著提高。矫正是离不开激励的,矫正的有效实施依赖于激励,适宜的矫正激励对提高罪犯的矫正效果成效显著。因此,矫正激励,旨在调动罪犯矫正的积极性,能够转化为罪犯参与矫正的热情,并促进罪犯在矫正中发挥自己的才能,是推动罪犯按照刑罚执行设定的矫正发展方向的内在动力。
3、矫正激励是对罪犯管理的基本手段。罪犯管理的核心要求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对监狱管理而言,就是在矫正中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的需要和动机;尽可能满足罪犯正当、合理的需要,使罪犯产生对监狱矫正的认同感;充分发挥罪犯的潜质,即罪犯的素质有新发展,表现为原有的犯罪意识得到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矫正,心理缺陷得到改善,素质得到提高和发展。矫正激励作为监狱对罪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就是对罪犯采用相宜的手段和策略,激励罪犯矫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监狱的矫正矫正目标提供持久的动力,以满足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要求。
(四)激励的方法
矫正激励的主要方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
1、刑事激励。它是以罪犯执行刑期或场所的变更为刺激物,激发、引导和规范罪犯的矫正行为的一种激励模式。对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来说,刑事激励所表现出的激励效果最为明显,它是矫正激励中的最高激励形式。
2、行政激励。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矫正激励最经常、最基本的激励模式,也是监狱矫正激励链条中最为特别的一环。较之于其他激励模式,行政激励蕴含着独特的矫正价值,其激励的内容和形式更具有多样性、灵活性、渗透性、广泛性的特点,在对罪犯矫正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
3、物质激励。在管理学的领域里,物质激励是最常被使用的激励手段,绝大多数的管理人员倾向于把物质激励放在高于其他激励因素的地位。我国对罪犯采取物质激励的手段促进其改造在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物质激励已经成为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之一。
4、情感激励。是以情感因素来激发罪犯行为动机,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积极性。情感激励是矫正激励的重要模式之一,是矫正罪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包括精神激励、家庭激励和社会帮教等。实践证明情感激励在我国长期的罪犯矫正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矫正激励保障
矫正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