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责任心的探讨

时间:2013-02-27信息来源:广西梧州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在我国,监狱是国家预防犯罪,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国家机构,而作为具体刑罚执行者的监狱人民警察则肩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大历史使命。近几年,在国家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在自治区司法厅、监狱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开展各项专题教育活动,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监狱监管工作稳步持续发展。但同时由于监狱实行警戒改革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全区监狱系统监狱警察队伍当中还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了监狱的监管安全,本文试着从监狱的工作实际以及个人的工作经验出发,谈谈对如何增强监狱警察队伍工作责任心的一些探讨。

关 键 词: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责任

 

一、关于责任的一些见解

在我国,责任一词最早出现在《新唐书・王�薛收等传赞》:“观太宗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它是指一个人该做和不该做的事情。就目前我国广大学者的普遍见解,责任一词的理解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自己所在岗位职务范围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在我国,监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包括其监狱人民警察在内在国家持续稳定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作为对罪犯刑罚的具体执行者的监狱人民警察,其工作责任心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及监狱在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中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因此,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责任心是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以及监狱局领导长期以来一直常抓不懈的政治工作。全面分析影响和制约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主要表现和具体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责任心,从而为确保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乃至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本文试着从我区监狱系统的工作实际以及自身的工作经历谈谈就如何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责任心的一些探讨。

二、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责任心不足的主要表现

(一)部分监狱警察存在对监狱工作的厌倦现象。“罪犯是有期徒刑,监狱警察是无期徒刑。监狱警察是8小时待遇、24小时工作量、365天工作责任”,这是监狱警察对自己工作的形象比喻。由于监狱普遍地处较为边远的山区,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物质文化相对落后、缺乏,作为一名同样属于社会群体成员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受到工作环境、家庭生活、升职福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通过与社会其它部门的相对比较,在监狱中存在部分监狱警察在思想意识上出现了对监狱监管工作的厌倦现象。他们简单地认为监狱工作压力大、风险高、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性质单调乏味以及福利待遇差等,人生的自我价值和发展缺乏足够的展现空间和机遇。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誉观受到了较大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动摇。尤其是一些升职无望的监狱警察表现得较为突出,在工作当中主要表现在:工作缺乏主动性、凡事都要等领导安排才会去做,在开展工作当中也缺乏创造性,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工作效率低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这些不良现象在很大程度上给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带来了隐患。

(二)少数监狱警察与罪犯界限不清。监狱警察队伍人员较多,难免存在个别监狱警察民警政治素质偏低,工作作风偏差,业务能力偏差,自律意识较差,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行为缺乏抵抗力。加上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他们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发生了错位,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性不强,出现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在监管工作当中,少数监狱警察与罪犯分不清界限,他们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惜以身试法,出现了为罪犯传递手机、彩票等违禁品以及违规照顾关系犯等,从中获取蝇头小利。几乎每年监狱系统内部都出现不少监狱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部分监狱警察还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这些都是监狱警察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体现。

(三)个别监狱警察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由于我国监狱体制还不够完善,在一些部门岗位当中的监狱警察职责还不够明确。现在的监狱法对监狱警察的工作职责只是做了原则性的广义规定,各个监狱也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定,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具体的监管工作当中,出现了“执法争议”和“执法空白”空间,即对自己有利的就管,存在风险性的无人去管,简单方便的就管,繁琐麻烦的无人去管,相互推诿,非要等到上级领导指定某某人才不得不去开展,这就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例如就有在工场罪犯之间发生矛盾,个别民警却视而不见,任凭事态的发展,怕惹事,不愿管,一心想推脱给其他监狱警察或是监区领导,等他们来处理,个别民警不是专属管教警察却自行安排罪犯进行接见,或是不符合接见条件的罪犯私自违规安排接见,这都是个别监狱警察不作为或乱作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体现,给监狱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

三、监狱人民警察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原因分析

(一)监狱警察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相对社会公众所熟悉的公安警察而言,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狱基本处于较为边远的山区,加上监狱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相关的宣传工作不到位,而公安机关每年都举行各种大型的文艺表演和表彰大会,不时就有国家各级领导到某个公安机关检查工作的新闻报道,这就使得社会公众只要看见穿制服的就以为是公安警察,基本不会想到有监狱警察。逢年过节、国家召开两会等重大活动当中,社会公众只知道有公安警察在大街小巷巡逻,却没有想到在遥远的大山深处,还有着一大群同样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舍小家顾大家,远离家人,独自面对罪犯,不厌其烦的对罪犯进行改造等单调乏味的监管工作的监狱警察。此时除了家人的一个电话以外,几乎已全部被社会给遗忘掉。同时,在监狱系统内部中,虽然早已实行了监企分开,但国家对监狱建设的投入相对较少,监狱的经费大部分仍没有全额到位,监狱经费中很大一部分仍然是用在对陈旧落后的监管设施的建设当中,仍然需要监狱搞劳动生产来发放监狱警察的相关福利待遇,造成监狱警察收入总体普遍偏低,大部分监狱警察还住在六、七十年代的危房。监狱远离城镇,监狱警察物质文化缺乏、子女上学问题难以解决等,这几个方面的影响使得部分监狱警察认为监狱警察社会地位较低,从而导致在工作中工作责任心的不强。

(二)监狱工作压力大,监管警力严重不足。首先,在目前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监狱罪犯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监狱未成年犯、老弱病残、暴力型、智能型罪犯逐年增加。罪犯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加强,罪犯家属和社会各方人士对监狱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的关注,以及西方国家就人权对我国的抨击都对监狱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监狱警察普遍感觉到对罪犯执法压力越来越大,监狱各级管理机关对监狱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规范,标准越来越高。同时监狱各级管理机关以及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监狱警察的监督检查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些都给监狱警察尤其是一线直接管理罪犯的监狱警察在心理上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巨大工作压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其次,监狱基本处于较为边远的山区,选择监狱工作事业的人员相对较少,监狱系统警力普遍相对缺乏。尤其是自2011年8月份按照国家司法部统一要求,在监狱进行全面的警戒制度改革,要求监狱在一线管理罪犯的警力要达到劳动现场3%、生活、学习现场2%以上。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各监狱就只能安排警察超时间工作,导致监狱警察经常长时间的超负荷的工作。长期面对罪犯,监管工作较为单调乏味。在实际工作当中,上级机关以及检察院在对监狱的监督检查当中,又把罪犯劳动时间是否超时、在节假日是否进行加班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往往容易忽视了监狱警察是否属于超时间劳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反差,致使监狱警察普遍认为监狱工作太大,风险过高,较大程度地影响到了监狱警察的工作责任心。

(三)监狱警察队伍整体综合素质还有待加强。虽然近几年国家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监狱局针对监狱人民警察开展了一系列的增强综合素质的专题培训,如“岗位大练兵、执法大培训”等,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由于监狱人民警察人员群多,各个监狱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以及最近几年监狱系统面向社会招录了很大一部分新的监狱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的新老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思想观念也随之改变。就整个监狱系统而言,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监狱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个别监狱民警政治素质偏低。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监狱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得到了加强,涉及的范围、内容越来越广,个别监狱民警受到了外界一些腐朽思想的浸蚀,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生活上存在拜金主义和个人享乐主义思想,有时甚至为了金钱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2、部分监狱民警相关监管法律知识不足。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罪犯权益的立法明显增多,一些原有的监管罪犯的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执法工作,而部分监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