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矫治的一点看法

时间:2013-03-05信息来源:广西梧州监狱作者:

 摘要: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了强化未成年犯的矫正动机、调动未成年犯的矫正积极性需要采取各种奖惩措施。必须依托发展心理学、动机归因与激励等理论,重视未成年犯矫正心理特点,关注未成年犯的心理需要,才能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 犯矫正 激励

一、未成年犯矫正心理的学理分析

所谓未成年犯矫正激励,就是未成年犯管教所为了强化未成年犯的矫正动机、调动未成年犯的矫正积极性,而采取的各种奖惩措施。未成年犯作为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身心特殊性以及他们在服刑期间不同于其他罪犯的行为表现,决定了他们具有可矫正性。以未成年犯矫正激励的基础理论为指导,正确运用矫正激励手段,可以使未成年犯通过再社会化,变成合格社会成员。

(一)发展心理学关于未成年犯的可塑性理论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物质是运动的,一切都是变化的,万物皆有可变性。未成年犯是一种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与定型的人,他们的身心有着很强的受示性与可塑性。受示就是受影响,可塑就是可造就。他们的身心容易受到所在环境的影响,不同的环境对他们具有不同的塑造效果。在发展心理学看来,他们的可塑性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动力定型的可变性。人对外界刺激的反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条件反射,一是无条件反射。无条件反射行为多为本能的反映,而条件反射行为都是后天习得的行为。在后天的训练中,当一个人对某一种刺激多次作出同一种反映时,这时就形成了关于此类反映的动力定型。人的条件反射一旦成为动力定型后,就有了相对稳定性。未成年人对于一些外界刺激已经能够形成初步动力定型,但这种动力定型的基础不牢,稳定性差;他们对于这些动力定型缺乏深刻的认知,有些反映就是一种盲从或是由于盲动,是一种幼稚。当未成年犯生存的社会环境变化后,未成年犯在被监禁的新的环境中,他们的身心包括他们的需要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他们对外界的刺激也会根据环境的变化作出调整,形成了适合环境需要的新动力定型。在这种环境下,他们的行为的受示性启发着他们可以按照要求,向矫正工作者汇报问题,请矫正工作者出面解决。这样就改变了过去一贯的对人际矛盾动力定型反映方式,对人际矛盾的解决不再是用升级矛盾的办法,而是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办法,使人与人的关系恢复到和谐状态。

2.思想认识的可变性。在监禁环境中,未成年犯无法再去接触社会的反主流文化,他们的错误思想观念遭到了彻底的批判与否定。他们的错误思想认识从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那天起,就被捆束起来,进行集中清除。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劳动教育,环境净化,都对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消除作用。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思想观念,经过监禁矫正,能够走上正道或回到正道,以此更能说明未成年犯具有可塑性。

3.操作行为具有可塑性。从行为学的角度看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反射行为与操作行为,反射行为多为简单行为,而操作行为多为复杂行为,人的行为多为操作行为。操作行为受环境的影响,具有可变性。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正是一些操作行为。这些操作行为的发生既受到了环境的影响,也与未成年犯过去的行为后果被强化有着很大关系。这种强化既可能是来自家庭的溺爱、也可能是社会对他们的不良行为没有教育的责罚。被监禁后,未成年犯的操作行为一方面受到了新的环境的影响,具有环境感染性,同时,一种操作行为作出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此通过正强化,或是负强化,对正当行为固化;对错误行为清除,长此以往,罪犯的行为模式就会发生变化。

(二)动机归因与激励理论关于未成年犯的矫正激励剖析

动机归因与激励理论表明,激励不仅可以针对个体的需要进行正激励,也可以根据个体的需要进行负激励。需要引发了动机,动机又引发了行为,成为行为的动因。为满足需要,可以实施正激励,为抑制需要,则必须实施负激励。如果说,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看未成年犯的可塑性,应当进行正激励,那么,从犯罪行为归因的角度分析,针对诱引犯罪行为的不良需要,则应对未成年犯的一些不良需要进行负激励。

事实上,不少未成年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低级庸俗的需要是分不开的。在生物需要方面,他们对金钱、财物、饮食、女色、玩乐等本能需求超乎寻常,他们过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为满足这些本能需要。在社会性需要方面,他们缺乏正当的社会认知,总想通过犯罪行为认识自己、证明自己;他们喜欢向别人炫耀自己的武力,以获得别人的接纳、征服别人;他们希望以冒险为手段,刺激自己的生活;他们对损害过自己的人或社会容易产生报复心理。

从未成年犯的这些需要与犯罪动机来看,一方面,他们的犯罪原因后面有着必然的动机支配。另一方面,与其他成年犯罪人的犯罪相比,他们的犯罪动机又与他们的心智不成熟相关,具有明显的幼稚性。已有的青少年犯罪归因理论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的犯罪动机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1)有好奇心;(2)追求娱乐;(3)极强的虚荣心;(4)寻求刺激;(5)要求独立。

二、未成年犯矫正心理特点概述

未成年犯血气方刚,年轻气盛,易于冲动,服刑期间,其矫正心理具有这样几方面的特点:

(一)形不成心理定势

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其矫正表现最容易发生反复,思想认识与行为都有可能“昨是今非”,心理上没有一个定势,服刑矫正不能沿着既定的方向一直前进。他们经过管教一段时间,有了比较好的矫正表现,但又会突然犯下意想不到的错误。他们在思想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但他们很快又会去实施某一违规违纪行为。他们可能被一个矫正工作者管教时,表现很好,但被另一个矫正工作者管教时,表现判若两人。

(二)行为动机上无主见

他们的行为动机缺乏自主性,遇事不是由自己的主观动机去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是时常被别人左右。这样的动机特性,一方面预示着他们有着矫正的心理基础,矫正工作者们如果能正确引导,则矫正应是指日可待。然而问题又并非如此一帆风顺。动机的无主见还表明他们的行为动机也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如同犯间的抗管抗教思想的影响,受他人传习犯罪的卵向。

(三)情绪表现的幼稚性

未成犯由于认识的不成熟,对于一些问题缺乏周全的思考,容易就事论事,感情用事、意气用事、一旦情绪冲动,则难以自控。服刑期间,他们会因为一句感人肺腑的话而涕泪纵横;或是因为矫正工作者一句批评听不顺耳而暴跳如雷;也会因为同犯的一句并无恶意的话而生气,大打出手。这种幼稚性情绪,如果能够加以正面引导,并注意控制,则可以成为矫正的有利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地利用,控制不力,则不仅会妨碍未成年犯个体的服刑矫正,也会对整个未成年犯集体的矫正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四)对典型举止的崇拜性

未成年犯虽为罪犯,但仍具有一般未成年人内心的那种明星崇拜心理。服刑期间,这种崇拜心理,可以转移为对某个他所敬仰的人,或他所仰慕的人的崇拜心理。这种被崇拜的对象,既可能是监狱矫正工作者,也可能是同案犯中的某人。矫正工作者从正面树立了一种道德人格形象,他的行为举此会对一些未成年犯产生思想行为潜移默化的作用。

(五)教育认知的偏差性

未成年罪犯中的多数人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教育认知偏差。这种偏差表现在:一是他们对过去的学校教育、社会宣传中的一些做人的几码道德、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缺乏正确认知,甚至从反面来理解这些道理。二是在学校中,他们往往是学习竞争中的失败者,多数人被视为学校成绩排名中的落后分子。这一现象更进一步反映他们平时对学校课堂教育中的学科理论知识,不能象其他学生那样进行正确的理解,存在着理解的偏差,这才导致了他们的学业落后。这样一种偏差在未成年犯服刑过程中,还有可能继续发生,如民警讲的一些法律知识、开展的一些思想政治教育,讲的一些做人道理,他们仍有可能反向理解,而对一些文化知识、技术技能则又缺乏接受能力,不能正确理解与接受。

三、未成年犯矫正心理动因――需要分??之火,让他们在希望中矫正

罪犯应当在希望中矫正,也只有当罪犯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信心与希望时,他才会有矫正的需要与动机。未成年犯也不例外,他们的年龄小,来日方长,更应当用希望引导他们矫正,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矫正对自己是一件有前途的事。坚持希望的引导,我们应当做到:

一是所设置的激励不应当是条件高难的激励,应从未成年犯的需要出发,多就亲情、食物、尊重、娱乐、依附、荣誉、学习等需要,进行正向激励。二是要从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出发,针对他们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身心发展的可塑性的特点,激励内容应当丰富多样。三是激励的运用应当注意适时。四是激励者自身应当注意自己的形象。五是增加矫正工作者自由裁量激励的手段与机会。六是所运用的激励手段具有一定的阶梯性。七是从希望引导出发,则必然应当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多实施正激励。

 

 

【参考文献】{1}王来中.罪犯教育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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