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变更程序存在很多问题,刑诉法的相关修改仍有很大的局限性。通过对样本监狱减刑假释提请、裁决程序和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过程予以考察,以及对监狱民警、服刑罪犯、罪犯亲友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公正性的评价和满意度予以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刑罚执行变更过程中的司法公信力强弱与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正当化程度呈正相关,完善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关键在于提高其正当化程度。
【关键词】刑罚执行;正当程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问题提出
刑罚执行变更是指在交付执行和实际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地发挥刑罚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已经发生的法定情形,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执行内容加以变动或更改的制度。我国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主要有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媒体不断披露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中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这类案件比较典型的有:广西罗城监狱监管人员与法官勾结,集体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涉及46名监管人员和6名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大连黑社会头目死缓犯邹显卫通过行贿骗取减刑、保外就医后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原山西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监区医院院长申小红多次收受罪犯亲属贿赂,违法给多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通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病理鉴定上造假,违法办理多人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被判10年有期徒刑,通过行贿骗取保外就医竟没坐一天牢,法庭宣判后直接从法院回家。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所反映的我国监管领域的违法现象数量庞大,这中间就包括大量违法变更执行的情况。据历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统计,1997年以前,全国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的数量为:1993年39342件次,1994年46709件次,1995年高达135419件次,1996年46706件次。1997年以后有所降低,但除1997年降为2922件次以外,1998年以后则保持在每年近1万件(人)次。其中,1998年9672件次,1999年8229人次,2000年9318人次,2001年8548人次,2002年8668人次,2003年7055人次,2004年20472件次,2005年8625件次。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集中对纠正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数量进行了披露,其中2006年为2846人,2007年为13275人,2008年为4990人,2009年为9883人,2010年为10813人,2011年为11872人。[1]
第三,刑罚执行变更中出现上述问题,不仅是执行中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设计中存在缺陷。针对已纳人司法审查的减刑、假释制度,有学者认为其书面审理的方式不利于审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检察机关监督手段不足不利于纠正减刑、假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被害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利;被判刑人无权参与减刑、假释程序不利于体现对其主体性应有的尊重。[2]针对尚未完全纳人司法审查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学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高度集中在监狱主管部门,实质上是自我审批,自我执行。加上审批程序不具有公开性,这种内部封闭式的运作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3]
第四,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完善刑罚执行程序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仍存在局限性。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新刑诉法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进一步彰显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同时,新刑诉法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报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与以往规定相比,提高了公安机关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层级,有助于从严把关。此外,新刑诉法从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计人刑期的条件,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在决定和审批监外执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也有利于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上述规定便于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改变为“同步监督”,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三是加强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的管理。新刑诉法明确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改变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漏管、脱管现象。然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修改仍具有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未将大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使暂予监外执行与其它刑罚执行变更方式脱节。暂予监外执行并不单纯涉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教育、管理等行政事务,而是由于出现法定情形要对原判刑罚在执行地点、执行方式、限制自由的程度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因而需要对申请方、监督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情况进行综合认识、判断,属于司法活动的范畴。行政审批虽然具有较高的效率,但作为监狱、看守所的上级主管部门难以以超然的态度保持中立,因而难以保障公正。新刑诉法总体上延续过去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双轨运行”的机制,与减刑、假释等其他刑罚执行制度不一致,也与域外普遍做法不相符,不利于杜绝在暂予监外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已经纳入司法审查的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正当化不足。对于已经纳入司法审查的减刑、假释程序,新刑诉法仅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如何审核裁定,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符合减刑、假释的罪犯没有申请权和救济权,被害人在减刑、假释程序中没有参与权。同样,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然而,对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决定对罪犯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也缺少具体的程序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其相关利益人(包括罪犯、罪犯家属、被害人)都不具有在决定前参加听证的机会,决定作出之后也无法律救济的渠道,容易导致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满的被害人或对不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满的罪犯家属信访、上访的现象。
二、研究方法
针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存在的问题,许多学者开展了研究,并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程序改革的构想。[4]然而,综观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的研究,多数学者在研究方法选择上采用价值分析和中外制度比较研究的方法。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遇到的最大的挑战是各种价值的冲突。例如,强调司法公正往往与司法的效率相矛盾,关注罪犯的人权保障则与社会公共安全的价值相抵触,因而仅作价值分析的研究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难以达成共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无疑能拓宽视野,然而,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我们很难将国外的刑法执行变更制度生搬硬套到我国来适用。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拟通过实证方法来研究刑罚执行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实证研究方法,人们通常认为源起于法国哲学家孔德。他把人类思想进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于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个阶段的思想求诸于终极的原则和观念,而这种原则和理念被认为是存在于事物表象背后,并被认为是构成人类进化的真正驱动力。第三个阶段亦即最后阶段,就是实证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指导下,否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5]孔德将此称之为“人类整个认识演变的重大规律”,并认为第一个阶段虽然不可缺少,但它始终是临时和预备阶段。第二阶段人类的认识虽然有所进步,用本质、最后原因和其他抽象观念来说明世界和人类的命运,但这种说明还远不是符合外在世界的科学说明。因此,这个阶段只能是过渡阶段。在实证阶段,人类认识才??性,即裁决者如果将同样的规范适用到相似的相关事实,就必须做出同样的裁决结论;二是遵循先例,即裁判者对于多个发生在不同时间的争端或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遇有事实基本相同或相似时,应适用相同的规范;三是遵从规则,即要求裁判者应根据事先宣布的规则做出裁决。[16]
第二,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中的正当化程度是可检测的。如前所述,正当法律程序具有普遍公认的检验标准。因而,在刑罚执行变更程序改革中,不同地区乃至不同监狱的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正当化程度是可以检测的。我们可以检验某一地区或某一监狱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契合度,亦即某一地区或某一监狱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契合度高则可以界定为该区域(或监狱)程序的正当化程度高,反之则低。
第三,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中正当化程度的提高能否促进刑罚执行变更中的公信力提升是一个有待证明的重要命题。正如本文开头所述,刑罚执行变更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执法人员的腐败、监管秩序的混乱以及社会安宁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导致刑罚执行领域司法公信力的丧失。那么,以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作为刑罚执行变更程序改革的目标,提升刑罚执行变更程序正当化的程度,可以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领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这便是本文提出、假设检验
(所提出的假设是一种理论的推演,其是否符合实际??及到的变量的测量。通过测量变量的数量变化并对??的变量关系是否成立。测量就是运用一些??它具有层次性,一般从低到高可分为定类测量??程序的原则契合度为衡量指标的刑罚执行变更??其作正当化程度高和正当化程度低的定类罚执行变更中正当化程度具有差异的样本呢?根据??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减刑、假释主要涉及提请??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的建议权、人民??刑、假释程序主要的区别在于省级监狱管理机??刑罚执行变更程序具有多个环节并涉及多部门,因而很难简单判断哪个地区、哪个监狱程序??项工作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并??媒体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改革的报道进行??序改革的力度大,受媒体关注的程度高,其中??典型。据此,本项研究首先确定河南省豫东监距离最近并与豫东监狱一样均属关押重型犯的变更程序的正当化程度与刑罚执行公信力之间的关集
1.对
(1)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考察
L监狱提起减刑??核分数,监狱对罪犯的考核采用民警日记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会要求每年分批上报减刑假释案件,L监狱每年一??L监狱提请减刑的具体操作程序为:第一,监??区公示符合法定条件的名单及罪犯的基本??进行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提请减刑的对象,会意的罪犯反馈原因;第四,监区召开分监区长办公不同意的罪犯反馈原因;第五,监狱执行部门??结果通报驻监狱检察室;第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减刑的罪犯以监狱名义公示7个工作日,对不同意减刑罪犯向监区反馈原因,并退回材料;第七,召开监狱??有期徒刑的罪犯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经省监狱管??请环节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符合减刑考核分数和??例少。这样,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择优确??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对这项工作的要求比较原??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L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与上述??程序在分监区确定提请假释的对象以后,监狱??情况调查及落实罪犯假释后监管情况调查,监??《罪犯提请假释征求意见表》[17],??、民族、原户籍所在地、案由、服刑情况),??是否同意落实监管的意见。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落实监管,后面的程序则进行较为顺利
??别在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下达减刑假释??下程序:第一,计算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的,参考罪犯“三考”得分,分监区全体民警推荐;第三??四,将“两推得分分别填入汇总表;[20]第五,将“3 +2”得分排序公示,[21]征求意见;第六,依据排序结果,分监区全体民?排序,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提名建议的做法已于>
(2)对减刑、假释审理裁决程序的?刑、假释案件绝大多数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以L监狱?、假释案件的总数为12541件,开庭审理的总数为14,145件,开庭审理的为6件,占0. 04%。笔者全程考察了2011年5月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减刑假释建议书,并对8名罪犯符合减刑假释的相关行监督机关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及罪犯改造??,社区矫正机构也参与庭审,发表了矫正??过近4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对6名提请减刑?减刑裁定;对2名提请假释的罪犯开庭后数日裁??第一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反映,开庭审理减??置的监狱多,在押罪犯多,减刑、假释案件多978年开始成立了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第??庭长1人,审判人员9人,书记员2人。2010年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审判人员平均每人/div>
Y监狱被判处有??审理,该院2010年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L监狱减刑、假释案件的H市中级人民法院相比,有如下特点:一是实行立审分离。对申报机关提请??共同参与。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制作立案??执行机关在五日内补送,逾期不予立案并退回??。该院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商丘监狱挂牌成立??功表现以及原为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进行开庭审理。三是引进人民陪审员参??、假释案件的审理。为使人民陪审员在参??出10名进行专门培训,每次从这10名陪审??实行监外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今年4月,该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是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和送??增加了罪犯原判情况、历次减刑的时间和??时间、减刑的幅度在裁定中一目了然。对改变??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送达时,准予??一份,随裁定书一并宣告、送达;决定不??罚执行机关签收。同时公示减刑、假释结果,
(3)对保外就医程序的考察
L监狱的保外就医工作??逐级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表》;第二??的医院鉴定;第四,监狱生活卫生科、刑罚执??送驻监检察室;第五,监区以监狱名义向法定??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第六,分监区??《罪犯保外就医审查合议审批表》;第七,监??;第八,监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核,邀驻??刑罚执行部门整理罪犯保外就医档案报省? Y监狱保外就医程序与L监狱基本相同,其主????。
?信力,??刑人员亲友开展了问卷调查,重点了??释、??下:
(1)监狱民警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公正??───┬──────??┐
││认为基本公正百分比───┼─────┼────────────?
├──??───────────┼6 │88 │12 │100 │
└───┴─────┴───────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满意度(见表2)
表2
┌───┬─────┬??────────量 │有效样本量│对程序
├───┼────??────────────┼──┤
│L监狱 │47 │55 │┼─────┼───────────────┼─?100 │
└───??┴─────────────3)服刑罪犯对刑罚执行变更公正性的评价(iv>
┌───┬─────┬─────??量 │有效样本量│认为程序公正的百分比(??──┼─────────────┼───br />
│L监狱 │50 │68 │26 │94 │
├─??┼───────── │Y监狱 │??──┴─────┴───────────
表4
┌?──┐
│变量 │有效样本量│对程序感到很满意的百分??────??────────────??50 │32 │42 │74 │
├───┼─??───────────────┼──┤
│Y监狱 │50 │82 │18 │100 │
└───┴─────??───────────┴──┘
(5)罪犯亲友对刑罚执 />
表5
┌───┬─??────────────┬──┐
│变量 │有效样本量│认为程序公正的??│合计│
├───┼─────┼─────────────iv>
│L监狱 │43 │42 │14 │56 │
├───┼───??──────────┼──┤
│Y监狱 │35 │66 │34 │100 │
└───┴─────┴─────────────┴───────────────┴?友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满意度(见表6)
表6
┌───┬─────┬───────────────┬───
│变量 │有效样本量│对程序感到很??比(%)│合计│
├───┼─────┼───────────────┼─────────iv> │L监狱 │43 │22 │19 │41 │
├??───┼────────────│Y监狱 │35 │66 │34 │100 │
└───┴─────┴────────────??析
1.两个样本刑罚执行变iv> 如前所述,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正当化程度,可以通过其与正当法律程序的契合度作??当化程度分析如下:
从无偏私原则的契合度来看,?对这两项要求两个样本没有体现出明显差异。此外,无偏私原则对裁判者与一方当事人的??在减刑、假释程序中,Y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比L监狱高,这一程序设计便于多??于限制单方接触,促进裁判公正。由此可认为Y监狱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与无偏私原则的听证机会的契合度来看,Y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开庭比例高,使其在公开性、??记录方面,显示出中须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与该原则要求相一致。
从提供裁判依据原则的契合度来??标准及裁判的理由中,依据“三考”、“二推”的得分进行排名,并严格根据排名的次序决定哪些罪犯获得减刑、??得或没有获得减刑、假释的理由,实现了“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无疑,Y监狱的刑罚执 从形式正义原则的契合度来看,该项原则遵循先例的要求在两个样本中没有体现出差??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因而便于遵从。因此,Y监狱的做法与形式正iv>
综上,Y监狱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契合度比L监狱高,由此推论
2.两个样本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公信力分析
从表1可以得出?高;从表2可以得出?表3可以得出Y监狱罪犯对刑罚执行变更的公正??执行变更的满意度比L监狱高;从表5可??友对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满意度比L监狱高。div>
本次研究以L监狱和Y监狱为?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契合度,同时也??应监狱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正当性评价和满意br />
第一,以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契合度为检测指标的?能推动该领域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因此,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改革??裁判者无偏私、当??的理由以及符合形二,刑罚执行变更程序正当化遇到的最大的挑战是??方面所配??的正当化与正当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简易化两个方面的改革都要进行探索。在v>
第三,规范刑罚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变更的提请权具有明显的效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制定更加具体、??执行变更??规范刑罚执行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是防止刑罚执行领域出现腐败的重要途径。
第四,加强刑罚??容。其有效途径,既要强化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变更中的地位作用,也要赋予刑事被害/>
【注释】
[1]以上数?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J] ,《法商研究?滥用是刑诉法修改的1-09/08/content_29561127.htm访问时间:2011年9月6日。
[4]参见徐静村:《011年版;??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美]博??
[6][法]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M],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7]同前注[5],第119页。
[8]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
[10]《韦伯斯特大辞,第55页。
[11]第五修正案本身的用??一个早期判例??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
[12][美]约翰・V・奥??印书馆2006年版,第5页。
[13]同前注[12],第5页。
[14]同前注[12],??《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邓/div>
[16]参见前注[15],第19-137页。
[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作由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18]罪犯户籍所?机关出具落实监管的意见,也有的犯罪家庭背景不好则难以找到公安机关签署落实监管意见的情况得分(该项得分值为20分,计算方法为罪犯??扣??项分值为30分,计算方法为每得一个“记功”,计5分;每得一个“表扬”,计2. 5分积极分子”计10分。期5分;受禁闭一次,算方法为每:分监区民警推荐得分(该项分值为15分,计算方法:15×??监区民警推荐得分(该项分值为15分,计算方法15×罪犯所得推荐票数/监区参iv> 【文章来源】《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