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务员“禁酒令”的社会法律思考

时间:2013-04-03信息来源:广西宜州监狱教育改造科作者:

 

众所周知,国人对酒情有独钟,中华民族的“酒文化”源远流长,从古到今,酒渗透了中华民族的每一个领域,无论是敬奉天地,祭祀祖宗,婚丧嫁娶,朋友相聚,洽谈生意,工作往来,酒都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千百年来多少英雄豪杰、达官显贵、风流人物、文人骚客、凡夫俗子,窈窕淑女都为酒而欣喜若狂,为酒而指点江山,为酒而醉生梦死,留下无数典故让后人思辨。就算时光进入了21世纪,酒在国人的心目中仍然处于不可替代的作用,众多男女依然对酒情有独钟,流连忘返,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期间,在公务往来中,觥筹交错,你来我往,更是少不了。以至于老百姓都说“喝坏了党风,喝烂了胃,败坏了社风,倒退了社会。”公务员工作期间喝酒是好还是坏,实施“禁酒令”可不可行,笔者试着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探讨,讲的不到位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公务员喝酒的“好处”与坏处

(一)关于公务员在公务期间喝酒的“好处”

关于公务员在公务期间喝酒的“好处”,支持者可以有许多理由,譬如:一是可以释放工作压力,便于公关。君不见日本、韩国这两个国家制定有这样一条规定:“公务员因公务接待喝酒受伤病倒的,按工伤论处。”这两个国家的男公务员下班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一家酒馆喝酒减压,据说如果谁下班后不去喝酒就想回家,谁就没有朋友,谁的事业肯定是不成功。可见,公务员喝酒是释放压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公关的一种手段;二是自古以来只听说吸烟绝对有害健康,而没有说喝酒有害健康,只是说酗酒才有害健康,喝一点酒还可以延年益寿,有益健康;三是公务员工作期间喝酒可以增进友谊,较快打开工作局面。俗话所说的“无酒不成宴”,“酒逢知己千杯少”,“李白斗酒诗千篇”等等就是这个道理。特别是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喝酒更是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公务员工作期间喝酒可以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不信你看看世界上哪一个国家的酒税,征收的税率不是高的?我们国家电视台的电视广告更是各家酿酒集团拿到了第一!所以,公务员工作期间喝酒是带头向国家纳税,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等等这样的说法还有很多,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诸如以上这些说法,貌似有理,实质上都是强词夺理,歪理邪说。

(二)关于公务员在公务期间喝酒的坏处

关于公务员在公务期间喝酒的坏处,在这里笔者不想举太多的例子,只讲两个典型事例:一是据2007年湖北省某报报道,湖北省汉川市下发了一份文件,对各单位喝酒指标规定得清清楚楚,该市包括各局、各乡镇在内的105个单位,2006年需完成200万元的喝酒“任务”。中国每年浪费在酒上的公款究竟有多少,虽然很难举出一个确切的数字,但相信这个数字一定不会小;二是贵州省政协委员、民建贵州省委秘书长李奕樯曾说,一个贫困县的负责人告诉他,当地一年至少要用一卡车茅台酒搞招待。有人据此算了一笔账:如果每个县一年公款消费100箱茅台,以目前市价6000多元一箱计算,贵州全省的招待费用,仅喝茅台这一项,就在5000万元以上。这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估计了。至于像那些酒后驾车肇事、酒后拿枪犯事,酒后泄露国家机密、买官卖官、违法乱纪,败坏党风民风的事例就多的不胜枚举。

二、在公务员中实施“禁酒令”带来的争议

针对公务员在公务期间喝酒弊大于利的情况,很多部门因此出台了“禁酒令”,对公务员在公务期间喝酒进行禁止。比如:近年来,公安部出台的公安干警“五条禁令”、司法部出台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中都明文禁止公务员在工作日喝酒,如果触犯,少则行政处分,重则辞退开除。通过施行“禁酒令”,确实给各部门,给公务员队伍带来新气象,取得了实效,但是也引起了不少争议。比如:2007年1月27日央视“经济半小时”就报道了河南省信阳市施行“禁酒令”带来的争议。 

据悉,信阳的禁酒令实行半年,就节省了4300万元酒钱。可见禁酒令在信阳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为信阳的禁酒令叫好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在担忧,信阳的禁酒令究竟能走多远?  

这些人的担忧不能不说有一定的道理。

一是因为禁酒令全国不少地方都出台过,但好多都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有的地方刚出台禁酒令的时候,还能禁止住公务员中午喝酒,可是过不了多长时间,干部喝酒之风依旧。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禁酒令”虽很严肃,但毕竟只是行政机关自己出台的文件,其执行效果关键还在于行政机关的决心。也就是说,“禁酒令”是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约束自己。当行政机关没有多大决心或内部有重大阻力时,效果往往就会打上折扣,这就注定了许多禁酒令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治一时,不能治永久。

二是近日一种“禁酒令违法”的说法得到了不少酒类企业的认同。这些酒类企业指责“禁酒令违法”的理由是: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而且《公务员法》并没明确条文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   

三是1997年7月1日,商务部出台的“不得向未成年人卖酒”的“禁酒令”效果就不大,在实践操作中就变成一纸空文。我们知道对未成年人禁酒,是大多数国家的通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国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现象,执法成本庞大是造成法律缺乏刚性的根本原因。人们不能想象,为了保证这个法规的实施,专门安排执法队伍,紧紧盯住商业经营者。因此,我们真正要做的是广泛宣传,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让他们懂得酒的危害,而仅仅一禁了之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未成年人缺乏社会认知能力,对酒精饮料所产生的副作用缺乏了解,在行为失控的情况下,很容易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危害。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固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但它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实施是法律的生命,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将来的有效和全面实施。否则,不仅会浪费国家有限的立法资源,也会损伤法律的威信。尽管这次商务部出台“不得向未成年人卖酒”的“禁酒令”意义积极,但是,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有关方面深入思考。

三、确保公务员“禁酒令”有效实施的对策

(一)“禁酒令”使酒业潜在利益受损,引发争议是正常的  

有消息说,信阳颁布禁酒令后,当地酒厂的销量下降了1/3。显然,这些酒厂很大程度上正是官员腐败行为的既得利益者,就像美国军火商最希望总统打仗一样,某些酒厂也最讨厌官员清廉。站在这种语境之下,所谓“毕竟酒类企业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实则是在宣称“腐败也是一种生产力”――为了“拉动消费和促进就业”,应该允许官员适度腐败。   

事实上,“腐败生产力”的巨大量能简直让人瞠目。数据显示,全国公款吃喝开支一直保持着8年翻一番的增长速度,1989年还是370亿元,2002年时已飞涨到2000亿元,相当于一个三峡工程。此外,政府每年公务用车费用折算数目高达3000亿人民币以上,政府代表团出访成员人数众多,以至“外国奶牛都认识中国人”。既然不是自己掏腰包,那么巨大的消费能力,就只能来自两种可能:要么动用公款吃喝,要么接受吃请贿赂。“禁酒令”虽不是针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治本之法,但至少能在客观上起到一定的遏制效果。如果“禁酒令违法”,岂不是说公款吃喝与吃请贿赂反而是合法的吗?       

惟有在“腐败也是生产力”的语境下,禁酒令才可能是“违法”的。酒类企业行业协会欲向政府部门申请取消公务员禁酒令,等于是把一个选择题抛到了决策者的面前:是要“腐败生产力”还是要“廉洁生产力”?或者说,是要“腐败生产力”还是要“政府公信力”?答对这道题并不难,但真正做好这道题,却是对政府善治能力的考验。司机酒后驾车并不必然出事,但“出事的可能”就足以成为干涉的理由;同理,公务员中午饮酒并不绝对影响工作,但只要有“影响的可能”,公共权力就有权干涉。所以说,“禁酒令违法”是对法律的有意曲解。真正违法的不是“禁酒令”,而是通过“禁酒令”所凸显出来的那份“吃喝成绩单”――半年酒水费高达4300万元。试问,依当地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怎么可能成为中高端酒水消费的主力人群呢?

(二)就具体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国家法治精神的

《公务员法》虽然没有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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