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失序与犯罪

――西方环境犯罪学研究综述

时间:2013-04-03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内容提要】 西方环境犯罪学研究可以追溯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在芝加哥社会学派内部进行的重要的犯罪学研究。威克斯卓姆对斯德哥尔摩警察记录犯罪进行了研究,很好地说明了犯罪在大城市的位置分布方式。费尔森、克拉克、科恩等发展了机会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来解释犯罪与环境的关系。西方学者亦研究了犯罪人对空间的看法与使用、不文明与犯罪的关系以及“破窗户假说”,得出了有益的结论。
【关 键 词】犯罪地点/机会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不文明/“破窗户假说”

研究现代社会生活(当然还有犯罪与失序,它们是安全概念的核心),我们不能忽视城市生活空间的以及社会的维度。[1]空间的与社会的结合及相互作用――所谓的社会―空间视角因此被逐渐接受为城市社会学的基本原则,它也是“环境犯罪学”的核心。为了深入理解空间、失序等与犯罪的相互关系,我们有必要对西方环境犯罪学的研究进行梳理。
西方环境犯罪学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前半期,其明显的起点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芝加哥社会学派内部进行的重要的犯罪学研究。[2]芝加哥学派主要的犯罪学贡献来自克利福德・肖与亨利・麦凯,他们关于城市区域少年犯罪的杰作,多年来仍然为人们所研读。他们对犯罪学的主要贡献是经验主义的,其研究涉及两种非常不同的风格,作者自己认为这些风格是互补的。首先,他们一丝不苟地绘制少年犯居所地图,这起始于不同时间点的芝加哥本身,然后是其他的美国城市。其次,按照更为普遍的芝加哥学派的传统,他们试图接近自己所研究的人群与社区的生活,特别是展现了犯罪人的生活史与城市的低等生活。[3]
一、解释犯罪地点
威克斯卓姆对斯德哥尔摩警察记录犯罪的研究,很好地说明了犯罪在大城市的位置分布方式。以前的研究说明犯罪在传统城市中趋向于聚集在城市中心,而威克斯卓姆研究中的犯罪资料说明这尤其适用于公开的暴力犯罪、公开故意破坏财物罪、盗窃汽车以及从汽车盗窃(威克斯卓姆没有提供关于冒充顾客在商店盗窃或从个人盗窃,但是其他的研究已说明,这些犯罪多发于城市中心)。[4]然而,这种模式并不是永恒不变的。例如,一些城市在边缘地区发展起大规模的购物或娱乐建筑群,就应对这种传统的地理方式进行一些相应的改动。如在谢菲尔德这种建筑群(梅多霍尔购物广场)的发展将市中心所有犯罪的发生率从1966年的24%降至1995年的10%。[5]
威克斯卓姆还研究了家庭暴力与居所夜盗(residential burglaries)的分布,他说明最高的家庭暴力犯罪率发生在特定的外城区,并且说明这种犯罪主要集中在贫穷的公共住房区。对斯德哥尔摩地图进行进一步的审视显示,居所夜盗犯罪的分布与家庭暴力犯罪的分布具有实质性的不同。确实,威克斯卓姆说明记录的居所夜盗罪趋向于不均衡地发生在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地区,特别是在附近存有高犯罪率之区域的地区。[6]
二、机会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
费尔森与克拉克认为财产犯罪的机会概念有四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即“价值、不可活动性、可见性以及接近的机会”。[7]然而,这些成分实际上可分成机会的两个层面。其中之一是“目标的吸引力”,这个概念既包括价值(金钱的或文化的),也包括费尔森与克拉克所称的“不可活动性”或便携性(笨重物品例如洗衣机很少被盗)。如此可以说,从犯罪人的视角看,“目标吸引力”与物体本身的吸引力有关,且不谈接近与监管的问题。在解释犯罪地点时,财产价值是目标吸引力最重要的方面,因为目标价值经常具有地点的偏斜性,这主要是就两种情况而言的,即不同地区的一般富裕程度以及与临近的潜在目标相比较特定目标的价值。例如,根据1993年英国犯罪调查(BCS)得出的资料,在对机动车盗窃的一项分析中发现,在特定居住区域内,明显比较富裕的居民的小汽车被作为犯罪目标的可能性比较大。机会的第二个主要方面可以被描述为“可接近性”,这个概念包括了可见性、物理上容易接近以及有效监管的缺失。机会的这个方面可以由一个机动车犯罪的例子加以说明,这是从克洛伊登不同的多层停车场而进行的机动车盗窃犯罪率研究。研究者发现,主要是由购物者使用(因此有经常的路人流,从而提供了自然监视与监管)的三个短暂停留停车场,其每个停车场的犯罪率大大低于两个长期停留的停车场,后者主要由往返于克洛伊登与伦敦的通勤者①所使用,这样就容易产生监视缺失。很明显,自然监管水平的不同是至关重要的。关于可接近性与自然监管重要性的其他例子,在文献中也能找到。[8]
在这里有必要对机会概念做两个过渡性的评论。第一,如果机会是非故意“制造”的(例如建造自然监管水平低的停车场),它们至少在原则上可能被阻碍。这个简单的观测已产生了一个复杂的围绕“情境犯罪预防”概念的犯罪学文献体,即为了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而改变物质以及社会的环境。机会概念在情境犯罪预防中有重要的作用,虽然不是排他性的;成功地适用了机会阻碍措施时,就会引起总体犯罪的减少,还会引起犯罪地点分布的变化。例如,几年前的分析发现,在许多房屋夜盗犯罪中,犯罪人是通过房屋后面进入室内的,这促使人们对房屋后面的小巷或人行道安装门与篱笆,并产生了较好的犯罪预防效果。[9]
第二,从前面的讨论可以清楚地看出,机会理论使用了对犯罪的理性选择理论,其中的犯罪人被认为是估算了潜在的好处(例如赚大钱的目标)以及可能的成本(例如如果一个人想在自然监视度高的停车场盗窃汽车,或从前窗而不是后窗进入房屋而实施夜盗,其被抓获的可能性就很大)。这种机会方法的理性选择方面(以及更广义的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特别为德里克・科尼什与罗纳德・克拉克所采纳与发展。机会理论经常与“日常活动理论”放在一起讨论,后者由科恩与费尔森所首创,后由马库斯・费尔森所详细阐述。日常活动理论的中心假说原初表述为:“违法犯罪在特定时间与地点发生的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是可能的犯罪人与合适的目标在缺失监管时之相交发生作用”。[10]然而,就上面引述确定的三个因素而言,日常活动理论在早期实际上非常强调第二与第三个因素(合适的目标与有效的监管)。既然是这样,它与机会理论的联系就是自明的,尽管因最初忽略了犯罪人方面,以致日常活动理论的提倡者放弃了一个有价值的方法。但是,虽然日常活动理论与机会理论之间有相似性,日常活动方法还是有两个径直发展且扩张了“机会”概念的特殊之处。日常活动理论实际上使简单的机会概念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范围内具体化,这样做的同时也强调了机会的空间―时间特点。在解释针对人身的犯罪方面,日常活动理论比机会理论的能力要强些,而在解释针对财产犯罪方面则不然。例如,通常观察到的现象是,公开暴力犯罪非常不均衡地发生在周末,发生于靠近诸如酒吧与俱乐部等公共娱乐场所,这种情况用“日常活动”理论进行解释比用“机会”进行解释更加自然。[11]
三、犯罪人对空间的看法与使用
犯罪学教科书中的很多看法认为犯罪多数是在犯罪人家附近实施的。如“犯罪与距离”的研究就是探究犯罪人犯罪时离家的距离。[12]然而,可以合理地认为,这个话题的有趣程度比一个相关的问题要差一些,该问题即犯罪地点与犯罪人对空间的习惯性之间的关系。
我们应注意的是,有一些纯机会性的财产犯罪,其中犯罪人对有吸引力的环境性线索做出“那里与那时”的反应。例如,一个十几岁的男孩到朋友家玩耍,发现后门开着且20英镑无人监视地放在餐桌上。也有一些情绪性自发犯罪,如某人在与熟人突然发生激烈争论时,实施了伤害行为。这些犯罪从定义上看,必须发生在犯罪人恰好所在的地方,是其日常生活之选择。
然而,帕特里夏与保罗・布兰廷汉姆很久以前就提出,犯罪人的日常生活模式可能影响犯罪行为的地点,即使犯罪人是在某种程度上忙于对合适目标的搜寻,并早已原则上决定实施一项犯罪。他们认为所有人在大脑当中,都有对生活在其中的城市的“认知地图”。我们对城市的某些部分极其熟悉,且我们熟悉连接这些不同区域的路线。此外,城市中也有一些我们根本就不知道的区域,例如我们没有熟人也没有其他吸引我们的居住区(远离主要道路)。布兰廷汉姆假定,大多数犯罪人喜欢在他们熟悉的环境中活动,不会在非常不熟悉的地方犯罪。因此,在他们的模式中,犯罪,即使是“搜寻模式”的犯罪,也被认为很可能发生在犯罪机会与认知性的熟悉区域交叉之处。他们还认为,一个人产生犯罪动机后,“犯罪的实际实施是一个多阶段决定过程的最终结果,这样的过程,是在一般的环境内寻找并确定处于时间与空间中的一个目标或受害人”。然而根据犯罪人动机的不同,这个过程会有所差异。布兰廷汉姆指出在“高度情感性动机”犯罪中,这个决定过程“可能包含最少量的阶段”,可以合理地期待该种犯罪所经过的距离通常要短于深思熟虑的犯罪。[13]
在谢菲尔德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犯罪人平均仅在离开家1.93英里的地方犯罪,这个发现与其他许多研究类似。对谢菲尔德惯犯的访谈说明,他们的大多数游历不是为了去犯罪。更重要的是,与布兰廷汉姆模式相似,大多数犯罪并不是犯罪性的工具性的游历的结果,例如,不到1/3的夜盗涉及为了犯罪而进行特别的游历。犯罪地点更多的是犯罪人日常活动的结果,也包括了一些游历。而且,这些犯罪人说明了日常活动与附加方式犯罪之间的联系,因为大约有80%的涉及犯罪的出城旅行是到与谢菲尔德有很强的传统文化联系的地方。[14]
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接近,不仅仅是地理性的而且经常是社会性的。例如与暴力犯罪相关的情况是,选择经常晚上外出的个人,特别是到特定区域或娱乐地点去的人,有较高的产生于这些社会活动的个人受害率;[15]美国资料说明即使熟人实施的抢劫也不是远不可知的。[16]已知的犯罪人有高财产犯罪受害率的证据不断出现。一个在谢菲尔德进行的没有公开的研究发现,对于警察记??其假定是(在其他事物中)所有社区都共享一个向往安全居住区的目标。那么,“集体效力”可以更加精确地界定为由两个相关的因素构成:一是当地居民在特定的环境中,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介入;二是“邻居中凝聚性与互信环境”的存在或不存在(因为“一个人在规则不清晰、人们之间互不信任的居民区中,是不可能采取行动的”)。这样,“集体效力”的概念将静止的“信任关系”与更加具有行动取向的“自愿介入”结合在了一起。需要注意的是,作者在其结论中强调这些结果并不暗指失序理论不重要。相反地,他们的结论仅否定直接的“破窗户导致严重犯罪”假说。因为,作者们还认为失序“构成了高度可见的暗示,居住区观察者对此做出反应”,接下来的是失序理论确实可能“对理解移民方式、商业投资以及居民区总体上的独立生存性具有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可能“对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24]
对“破窗户”论题进行的第二个重要评估是由拉尔夫・泰勒做出的,其建立的基础是在巴尔的摩的研究。与桑普森与劳登布什的研究相比,其具有更为明显的纵向性,因其使用了该城市66个区域1981年的资料,还使用了30个该相同区域1994年的资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泰勒的研究与桑普森和劳登布什的相比,对“破窗户假说”的态度更为肯定。他确实发现了对该论题的不完全支持:“在居住区结构与对犯罪的反应方面,不文明的确影响了犯罪率一些近来的变化”。[25]但必须明确两个至关重要的限制条件。首先,“结论的模式还没有通过标志物或结果来证明是强有力的”。其次,对不文明进行纵向研究的非持续性,与下面的情况形成对比,即“其他的,分析中更加持续的发现,特别是原初经济地位的力量以及该地区原初的种族构成在预测后来的结果方面的作用”。简言之,失序与居住区的结构性语境相比,在预测严重犯罪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泰勒更加广泛的结论,与桑普森和劳登布什的结果一致。他的要旨是对不文明的理论化:“需要与城市社会学、城市政治经济学、社区集体犯罪预防以及机构性参与等领域的工作重新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社区结构的变化、居住区犯罪率的变化以及居民对安全担心的变化是相互缠结在一起的。为了对这些过程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有必要摆脱不文明本身,并且扩大调查的范围。”[26]
毫无疑问,“破窗户”论题的加强版遭到了桑普森与劳登布什以及泰勒严格经验分析的质疑。然而,这两种替代性分析都没有否认失序在影响社会结果方面的潜在重要性,例如住户对居住区的信心或迁居的决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结论,因为就像英尼斯所提醒我们的那样,警察等刑事司法机构传统上倾向于将失序视为“比较轻微”(通过与像夜盗等“真正犯罪”相比)而不予受理。“破窗户”论题声称由于现存的失序,犯罪几乎是不可避免地在不断上升,这是有缺陷的,但至少可以说它是在力图解决“一个问题,即当问及他们关于犯罪的经历与焦虑时,大众成员们为什么一贯性地将相当大的重要性放在物质的与社会的失序上”。[27]因此,我们的政策需要有更好的理论性的指导,而不必回到就政策而言的失序之琐碎化。我们还需要确保失序不被孤立地考虑,而是在其全部社会语境中,将犯罪学与城市政治经济学重新连接起来,等等。[28]
注释:
①“通勤者”的说法可见吴宗宪所著《西方犯罪学》,其基本含义是“远距离上下班往返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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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nthony E. Bottoms, Place, Space, Crime and Disorder in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G].(Fourth Edition)(2007, edited by Mike Maguire, Rod Morgan and Robert Reiner): 543.
[12]Wiles P. and Costello A.(2000), The Road to Nowhere: The Evidence for Travelling Criminals[R]. Home Office Research Study 207, London: Home Office.
[13]Anthony E. Bottoms, Place, Space, Crime and Disorder in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G].(Fourth Edition)(2007, edited by Mike Maguire, Rod Morgan and Robert Reiner): 544.
[14]Wiles P. and Costello A.(2000), The Road to Nowhere: The Evidence for Travelling Criminals[R]. Home Office Research Study 207, London: Home Office: 36.
[15]Gottfredson M.(1984), Victims of Crime: The Dimension of Risk[R]. Home Office Research Study 81, London: H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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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Anthony E. Bottoms, Place, Space, Crime and Disorder in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G].(Fourth Edition)(2007, edited by Mike Maguire, Rod Morgan and Robert Reiner): 554.
[25]Taylor R. B.(2001), Breaking Away from Broken Windows: Baltimore Neighborhoods and the Nationwide Fight against Crime, Grime, Fear and Decline, Boulder[M]. Col.: Westview: 231.
[26]Taylor R. B.(2001), Breaking Away from Broken Windows: Baltimore Neighborhoods and the Nationwide Fight against Crime, Grime, Fear and Decline, Boulder[M]. Col.: Westview: 20.
[27]Innes M.(2004), Signal Crimes and Signal Disorders: Notes on Deviance as Communicative Action,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J]. 55: 340.
[28]Anthony E. Bottoms, Place, Space, Crime and Disorder in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G].(Fourth Edition)(2007, edited by Mike Maguire, Rod Morgan and Robert Reiner): 556.

【原文出处】《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瑞生(1970-),男,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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