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好监狱老病残罪犯的认定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在省监狱管理局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办法》规定了老病残罪犯认定的原则、标准和老病残罪犯认定组和病残罪犯医学鉴定小组的组成及认定程序,对认定结果的变更、撤销、认定时间等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办法》明确,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县级以上(含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以及(监狱安排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的诊断结果均可以作为相应的病残鉴定依据,并确定了17家监狱医院作为病残罪犯鉴定机构,既体现科学性,也便于监狱操作。同时,《办法》规定了重要罪犯认定为老病残罪犯须报省局备案,《办法》中的《湖南省监狱罪犯疾病鉴定标准》为认定工作提供了具体而详细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