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加拿大矫正制度独具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实行大矫正模式;矫正体系二元化;矫正工作高度专业化;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居于基础性地位;矫正系统的管理“严而不厉”。尽管中加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但是加拿大矫正制度仍有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以加拿大为借鉴,我国矫正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社区矫正在矫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在矫正工作中应进一步引入与整合资源,建立矫正“两条龙体系”;探索建立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完善有中国特色、符合矫正工作特点的矫正警务制度;更新矫正理念,建立“严而不厉”的矫正管理制度。
关 键 词:加拿大;矫正制度;监狱
加拿大实行联邦制,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国民教育程度高、实行全民高福利。这些都深深影响了其矫正制度的架构与运作。同时,加拿大也是英联邦成员之一并且邻近美国,因此加拿大矫正制度也深受英国和美国的影响。
一、加拿大矫正制度的基本架构
与我国相比,加拿大矫正体系具有鲜明的“大矫正”模式的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一体化。《加拿大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1992)第一章标题即为“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加拿大不使用类似于我国监狱、看守所等概念,矫正机构统称为矫正中心(correction centre),社区矫正部门通称为社区矫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 centre)。社区矫正在加拿大矫正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远远多于在矫正中心服刑的罪犯。
二是审前羁押矫正与判后矫正一体化。与我国不同,加拿大将审前羁押机构也纳入矫正体系的范围,同归属矫正局管理。因此,加拿大矫正矫正机构包括三大基本类型:(1)市监室(municipal jail)。市监室只能羁押犯罪嫌疑人24小时,类似于我国设置在公安派出所的留滞室。(2)审前中心(pretrial centre),主要关押未决犯,类似我国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3)矫正中心(correction centre),类似于我国的监狱,分为关押二年以上刑期的联邦矫正中心和关押不满二年刑期的省级矫正中心。
三是违法与犯罪矫正一体化。与我国不同,加拿大的犯罪概念只定性不定量,其犯罪概念的外延要远宽于我国。在我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更轻微的行为,也可能在加拿大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其犯罪矫正体系实际上将我国的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体系予以了整合。不过,加拿大也主张对于轻微犯罪使用替代性措施,让轻微犯罪者尽量避免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尽量采取社区矫正措施,这也使得大量轻微案件的处理采取的是非法庭程序。
除实行大矫正模式外,加拿大矫正体系还具有“二元化”的结构特点,即矫正机构分为联邦矫正系统和省级矫正系统两套体系。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宣判刑期二年以上的罪犯进入联邦矫正中心服刑,宣告刑期不满二年的罪犯属于省级矫正系统的矫正对象。这种矫正机构二元体系与加拿大实行联邦制政体有重要的关系。因为经费保障不同的缘故,总体来看联邦矫正中心的矫正条件要比省级矫正中心好些,这种差异也对罪犯的罪行选择有一定的影响。笔者在加拿大考察时发现,有些犯罪人会有意犯重一些的罪行,以便能够进入联邦矫正中心服刑。
目前,加拿大共有53个联邦矫正中心。据加拿大联邦矫正局的统计数据,在2006至2007年度,联邦矫正系统的总开销是19亿加币,占全部联邦政府预算的近1%。以隶属于联邦矫正系统的太平洋矫正中心(Pacific Correction Centre)为例,这一矫正中心始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戒毒康复中心,2003年扩展到可以关押量500人的矫正中心,现有矫正工作人员460名,工作人员与矫正罪犯的比例接近1:1,每年经费预算约为4000万加币。太平洋矫正中心设施完整,内设中心控制室、新收犯中心、低度戒备监区、中度戒备监区、高度戒备监狱区、医疗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厨房、图书馆等。
省级矫正中心是加拿大矫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BC省矫正中心为例,该省共有成人矫正中心九个,另有三个矫正中心在建并将于2013年投入使用。根据2009年统计,平均每天有2762名罪犯在BC省级矫正中心接受矫正。在押人员(基于判决个案的分析)所犯主要罪行排前三位的是:入室盗窃(breaking and entering),5000元以下偷窃和抢劫。BC省矫正系统的年度预算高达1.904亿加元,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数为581人,在矫正中心工作的矫正官人数为1495人。
二、加拿大矫正制度运作的特点
在对加拿大矫正系统进行实地考察后,笔者发现加拿大矫正制度的运作具有三大值得关注的明显特征:
1. 矫正工作的高度专业化
加拿大矫正制度所具有的高度专业化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矫正应用理论研究。加拿大矫正机构所采取的矫正矫正模式大都经过长期研究、论证与实验,方才得以应用。例如通过专家介入的方式提炼总结出了针对不同类型犯罪人的矫正计划(program),这些矫正计划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已经较为成熟。再如,通过矫正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提炼出矫正工作所应重点关注的影响矫正效果的罪犯五大特征,用以指导矫正工作:(1)犯罪态度(criminal attitude),(2)同辈群体(peers) ,(3)犯罪前科(Past criminal behavior),(4)家庭居住环境、受教育状况,(5)瘾癖。这些研究成果对于矫正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注重矫正成本的核算,且公开透明。加拿大对于矫正成本有精细的核算,使人对矫正系统的耗费有明晰的印象。例如,BC省矫正系统重社区监管(community supervision)的成本是平均每人每天6.61加元,或者2400加元每年,其中低风险(low risk)监管对象平均每人每天2.77元,中到高风险对象每人每天10.61加元。而机构中监管(Custody)平均每人每天花费188元,或者每人每年70000元。联邦矫正系统由于所监管罪犯罪行比省严重,因此其成本也要高于省级矫正系统。联邦矫正中心监管对象的成本是平均每人每年113000加元,社区中监管对象的成本是每人每年29000加元。如果考虑到加拿大人年收入约为三四万加元,这样的矫正成本可谓高昂。
三是注重矫正效果的评估。在注重矫正成本核算的同时,加拿大对于每一项试点与矫正计划也??地位。
第一代罪犯评估方法广泛应用于20世纪90年代到70年代后期,是对罪犯风险的非结构式评价(unstructured judgment)。也就是说,罪犯再犯的风险是基于那些最后被证明并不可信、经常不准确和无助于案件管理的专业判断而得出的。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以证据说话的风险评估手段,这些手段是可靠的并且提供了更准确的预测。但是第二代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是由静态的、不可辨的因素组成,并且提供不了罪犯需求的信息。第三代罪犯评估手段通称为风险/需求量表,成为20世纪90年代的标准,并且现在仍在被广泛采用。第三代风险量表包括对罪犯需求的评估,被设计用于提供关于减少再犯所应改变之需求的有关信息。近些年来,第四代罪犯评估手段开始出现。这些新手段不仅评估罪犯的风险和需求,而且还评估案件管理种的重要因素(如优点评估)。此外,第四代手段为监督罪犯提供了源于评估的、结构化的干预方案,这是第三代手段做不到的。[2]
加拿大罪犯风险评估的基本方式是通过量表进行,主要有三种风险评估量表:(1)针对一般罪犯的通用风险评估量表,(2)针对关系犯罪人的风险评估量表,(3)针对性犯罪人的风险评估量表。
风险评估在审判前就开始进行,为了保证风险评估的顺利进行,感化官要负责收集犯罪人的有关信息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以通用风险评估量表为例,其评估量表的第一部分基本要素就包括九种:(1)家庭关系,(2)生活安排的满意度 (Pattern of satisfactory living arrangements),(3)伙伴/重要的其他人,(4) 工作技能, (5)工作情况,(6)经济情况,(7) 行为与情绪的稳定性(behavioral /emotional stability ),(8)物质(毒品、酒精等)滥用能够控制,(9) 接受监管和帮助的态度。第二部分为犯罪历史的风险评估,第三部分为需求评估。对每一部分评估后都要作出总的评价。
风险评估的结果主要为三种判断: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评估结果将作为罪犯分配至何种矫正中心、分配至矫正中心的何种关押单元、适用何种矫正计划、何时出狱等各个环节作为决定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评估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加拿大《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第23、24条规定,当某人被判决移送矫正机构时,矫正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快获取与犯罪及犯罪人个人经历等各种必要的信息;并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证其利用的有关罪犯的各种信息都尽可能准确、最新和完整。由于这些信息对于罪犯风险评估登记的确定至关重要,罪犯有权要求矫正机构修正不准确的信息。
3. 矫正系统的管理“严而不厉”
加拿大矫正系统的管理独具特色,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严而不厉”。笔者在对加拿大矫正机构的考察中发现,初步接触加拿大矫正机构会感觉其管理非常宽松。例如笔者所考察的联邦太平洋矫正中心没有高墙大院,没有部队驻守,只有一道门安检,枪支管理也远不如我国严格(枪弹不分离,枪库在中控室――类似于我国监狱的门卫室位置)。在笔者考察该矫正中心当天,监狱正发生犯人私藏枪支事件,狱长、副狱长、助理狱长等都丝毫并不隐瞒这一“重大突然事件”,而是坦然处之一边接待一边安排组织清查武器。再如北飞沙河审前中心坐落于繁华的马路边,与普通居民的建筑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看似也没有明显的安防系统。但是,如果深入了解加拿大矫正机构则会感受到其管理看似没有我国那么严格,但却十分规范,具有“严而不厉”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程序,人人平等。加拿大矫正机构的管理非常注重程序,而且程序的执行人人平等。尽管管理层人数很少,但是矫正机构的运行有序规范。例如,所有工作人员无论进入矫正中心还是离开矫正中心??程标准化。
二是权责明确,??任分明,互相之间不越权、不越位,出现问题??责,无论发生何种严重后果,矫正工作人员均??,只要直接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会株连至典狱长。
三是信息公开,管理透明。加拿大矫正机构中几乎没有“敏??信息公开、管理透明能够提高公众对矫正系统的了??免误解。
三、启示与借鉴
中加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要作用。例如1998年由上海市监狱局王飞局长??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的第一次实地考察。代表??报告提出了在上海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在三年后率先在中国大陆启动社区矫正试点的重要nbsp;
加拿大刑事司法与矫正制度仍具有诸多值得我??的如下建议:
1.社区矫正在矫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加拿大,绝大多数罪犯并非羁押?全国共有101915名罪犯在社区服缓刑,另有8578名罪犯被判处某种形式的有条件释放(包括省和联邦有条件释放),在矫正中心服刑的罪犯仅tyle="text-indent:2em;">
社区矫正??矫正,较机构矫正也更为人性。尽管我国刑事司法??取代机构矫正而在矫正制度中据于主要地??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状,建议可以??监狱法》并列的《社区矫正法》。也可以考虑对《??时该法的名称也宜修改为《罪犯矫正法》。二是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加拿大的犯罪概念远宽泛于我国,这也是其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庞大??大社区矫正”的体制,即在进一步提高缓刑、假释、监外执??区矫正的范围。三是完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国一些省市的社区矫正机构与队伍出现了??、建立社区矫正警察等之上,而非着力提高社区矫??大的经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中引入电子监控??加拿大的经验,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从普通社??人社区矫正的二元制度体系。
2.在矫正工作中应进一步引入与整合资源,建立矫正“两条style="text-indent:2em;"> 尽管加拿大矫正制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拿大的矫正官不是警察而是自成一体),但是??法院)有着极为密切的沟通协作关系,这种刑事司??例如,由于刑事司法各部门之间实现了罪犯信息共??信息系统便捷地对前来探视罪犯的人当场??加拿大矫正机构的运作还有着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疗卫生部门派驻和管理;再如,针对在押犯中原住??中心均有引入原住民长老、酋长在矫正中心开展富xt-indent:2em;">
我国目前无论是监??与公安、检察、法院的联系还不紧密,特别是罪犯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健全,未能形成矫正合力。在横向上,社会支??。借鉴加拿大经验,我国应当在矫正工作中进一步引入与整合资源,建立包括刑事司法??具体而言可以首先在以下方面进行试点:一是建设罪犯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检察、法院联网,实现对罪犯信息的共享??席会议制度,定期对矫正工作进行商讨。三是??犯、外国人罪犯、不同省籍罪犯等,发掘民族??在矫正工作中引入专业力量,避免外行领导内??会化,在监狱劳教部门引入心理咨询师、??部门为合作关系,不纳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序"text-indent:2em;"> 3.探索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罪犯风险评估与style="text-indent:2em;"> 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是加拿大矫正制度的特色与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我国也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提高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对加拿大以及其他国家的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研究,提炼和吸收其成功经验。二是与犯罪研究机构合作,根据我国罪犯矫正的特点,共同开发罪犯风险评估量表。三是选区基础好的省市,进行罪犯风险评估试点,并在此基础作进一步的完善,条件成熟时再向全国推广。
4. 完善有中国特色、符合矫正工作特点的矫正警务制度
加拿大矫正警务自成一体,有独立的衔级制度,明确的执法权限(矫正官只在工作时间有执法权,但是警察每天24小时均有执法权),与公安人员有着重大区别的职业教育制度。但在我国,监狱劳教也属于警察序列,矫正警务总体上与公安警务之间区别不是太大,没有充分尊重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我国应当专题研究矫正警务的特殊性,形成充分尊重矫正工作特色的矫正警务制度。
充分尊重矫正工作特色的矫正警务制度,其特殊性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服、衔级的独特性。加拿大将矫正官单独分为12级,使用独立的衔级标志,晋升也区别于警察,突出了矫正工作的职业特点,值得借鉴。二是培训内容的独特性。加拿大对矫正人员的培训内容完全不同于警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方式与公安人员较为类同,这种状况需要改变。三是晋级、岗位竞争机制的特殊性。可以借鉴加拿大经验,完善矫正人员的培训晋级机制,例如要求必须完成一定课时的培训内容后方可获得晋级与竞争特定岗位的资格。
5.更新矫正理念,建立“严而不厉”的矫正管理制度
加拿大矫正管理中??、“信息公开,管理透明”的理念非常值得借鉴。相较??可以从以下几个细节制度上着手,完善我国的矫正管理制度:一是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必须切??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二是在强化干警岗位职责的同时,应当明晰各岗位职责,以“程序”及??的依据,不宜过度放大干警与领导的责任。三是有步骤的向公众开放监管场所,推行狱务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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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诚、王平主编:《罪犯??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
[2] 杨诚、王平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119页。
[3] 王珏等主编:《中加社区矫yle="text-indent:2em;">
[4] 杨诚、王平主编:《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作者简介: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