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改革设想

时间:2013-04-14信息来源:山西省大同下寨劳教所作者: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劳教制度改革的要求,尤其是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的回应以后,劳教制度改革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究竟劳教制度该怎么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必须直面且亟待解决的课题。无论如何,改革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照顾到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只有积极稳妥务实科学的推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达到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

作为基层劳教工作者,根据劳教工作实践,我设想了劳教制度改革的几种可能,谨供参考:

设想一:全面取消劳教制度

终结劳教制度,从此永久退出中国法律制度的序列。对劳教制度在过去所发挥的作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此为劳教制度盖棺定论。这样做的前提是,事实上劳教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如果是这样的话,对劳教制度的评价即便充分肯定成绩,也避免不了劳教制度的黯然离场的被动窘境。同时,废除劳教制度也意味着我们间接承认了劳教制度的固有弊端,因此,废除只能当做内部术语,对外依然应当保持谨慎,倒不如用“取消”一词更合适些。

取消了劳教制度以后,面临的就是劳教工作者的安置分流。劳教制度下的劳教工作者分为人民警察和劳教企业工人两类,劳教单位存在省管和市管两类。因此,安置分流的第一个原则是分级管理,统筹安排。省级政府安置省属所,市级政府安置市属所。第二个原则是分别对待,分类安置。劳教警察按照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等条件分别安置到所归属政法系统的执法岗位。既补充了政法岗位的人员的短缺现状,也使现有良好的政法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益,减少了资源浪费和闲置。劳教工人的安置。接近退休年龄的,按现行体制办理退休手续。其余的则可以安置到原劳教企业中直接面对市场,促使劳教企业转型升级,也可以由同级政府负责安置到所属国有企业。

设想二:全面改革劳教制度,使之适应中国法治需要

在劳教制度原有的基础上构建适应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新的劳教制度框架。制度名称可以沿用原“劳教”字样,也可以根据新制度的特点重新命名。构建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在考量新制度适应范围的前提下应当将《违法行为矫治法》重新纳入立法重要议程,以法律的形式的明确劳教制度的法律地位。其次,制度设计中要彻底理顺职权适度分离、制约、监督的关系。审批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行使依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的原则重新设定。建立贯穿全过程的社会评价反馈机制,实施半开放或开放式的民众参与或有限参与的工作体制,增强可操作性,提升民主管理水平。再次,要明确劳教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执法司法所有环节。避免现在“劳教是个筐,什么也可以装”和劳教制度本身的明显缺陷的尴尬境地。第四,顺势建立纯执法机构,彻底剥离劳教企业,使劳教机关只有一个确定单一的面孔。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执法效能的提高,也有利于劳教场所负担的减轻。

改革后的劳教制度作为的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存在并不断完善。改革是因劳教制度出现了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不是劳教制度本身出现问题。保留了劳教制度,客观上肯定了劳教制度过往的合理性,也有力的回应了国际反应和民众期待。

设想三:劳教制度改制执行戒毒职能

现有的劳教场所大都加挂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司法部劳教局和省级劳教局也加挂了戒毒管理局牌子。劳教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已经是客观存在,也具备执行戒毒职能的条件和基础。关键在于如何整合戒毒职能,实施戒毒管理。问题在于现存的公安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亦存在着原劳教体制在公安“捉放曹”的情况,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与公安之间存在权限倒挂,管理错位的情况,也存在着“白衬衣向蓝衬衣审批”的不合理情况,还存在戒毒民警身份需要确认的情况。

整合戒毒职能,需要重新修订《禁毒法》,重新划分戒毒职能,重新确定戒毒机构;需要重新修订《人民警察法》,将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法人员明确纳入人民警察序列。

现在司法部劳教局和省级劳教局加挂的是戒毒管理局牌子,劳教所加挂的是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因此,戒毒管理局承担的究竟是单一的强制隔离戒毒职能,还是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戒毒职能,目前尚不明确。如果是前者,则需更名为强制隔离戒毒局。但是当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布于公安和司法行政机构两家,管理上的有名无实主要表现在公安所管不了,戒毒诊断评估司法办不了。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上沦为公安机关的禁毒备用仓库,只有所内看护权,没有对所内戒治效果的肯定和批复权。这就需要将两方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合并归强制隔离戒毒局管理,从法律上确认公安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禁毒委负责或授权强制隔离戒毒局执行诊断评估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体制。若是后者,戒毒管理局承担了所有形式的戒毒职能的管理。戒毒管理局除了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之外,还要对其他戒毒形式实施管理和审批,如自愿戒毒机构,戒毒医药生产销售管理和审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管理的规划与监督等。除此之外,要将现有的公安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重新进行布局调整和职能权限的划转撤并。即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置社区戒毒管理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同时组成自愿戒毒机构管理部门和戒毒医药开发监管部门等专业机构。不同的戒毒戒毒机构分别对应执行相应的戒毒管理职能,由此形成“大戒毒”体制。

重新修订《人民警察法》将强制隔离戒毒执法人员纳入人民警察序列从法理上讲是可行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警察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无疑就是行政强制措施。身份理清对于戒毒人民警察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活动更具有合法性。

现在最权威的戒毒管理机关当属各级禁毒委员会。那么,省级以上戒毒管理局的归属就成为应当重新定位的问题。戒毒管理局纳入到省级以上禁毒委员会的话,戒毒管理局就成为戒毒职能管理机关,全面履行戒毒各项职能;继续留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则只承担强制隔离戒毒职能。无论如何划分,都将面临着禁毒委员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双重领导,则需要明确主管机关和业务指导机关的管理关系。

现有司法体制中存在着市级管理的劳教所,公安机关中存在着市级和县级戒毒所。整合归并后的各级戒毒管理机关的权限分配也是需要理顺的问题之一。社区戒毒管理归属于县级,社区康复管理归属市级,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管理及戒毒医药监管归属于省级是一个不错的方案。

综合以上三种设想,设想一改革彻底,劳教制度最终定论是关键;设想二改革成本高,需要试点推进,法治效果最好;设想三职能转换便捷,调整细节过多过细,变相取消了劳教制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三种设想不是单选题,可以通盘考虑,多选试点,全面推进。

总之,劳教制度改革倒计时正在进行中。只愿改革顺利进行,改革成果能够长期惠及中国法治。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