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与犯罪

时间:2013-04-22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分化重组进一步加大,从而弱势群体的范围和数量也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以此同时,弱势群体犯罪也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由于参照群体选择失当、社会纽带关系断裂、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广泛的社会排斥等因素,弱势群体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并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因此,应该对弱势群体增加社会支持、开展社会修复,培养该群体的社会归属感,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从而有效防控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的发生。
【关 键 词】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犯罪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
(一)弱势群体犯罪概述
“弱势群体”一词,最初是在2002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由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当个体处于弱势地位时,也容易在生活质量、竞争机会等方面处于劣势,进而引发失衡心理,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1.弱势群体的界定
虽然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但是究竟什么是弱势群体,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1]有的学者从社会层面,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2](P17)有的学者从经济层面,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3](P93)虽然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和研究存在差别,但大都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弱势群体可以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由于生理等原因造成的弱势,主要包括老弱病残等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有失业下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流浪儿童等。
2.弱势群体犯罪及其特征
弱势群体由于长期处于被边缘化、被排斥的地位,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经济能力低下,在感到不公平的时候极易采用极端的方式,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弱势群体犯罪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实施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无业人员,既包括大量城镇下岗人员、失业人员,也包括进城务工人员。有调查显示,户籍人口犯罪中,失业下岗人员占了五成左右,并以失业人员为主。[4]从文化程度上看,超过70%没有完成义务教育;[5]从年龄上看,大部分为35岁以下青壮年,低龄化趋势明显;[6]从性别上看,绝大部分都是男性。
第二,实施的犯罪类型主要涉及的是自然犯罪,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其中尤以财产型犯罪居多。[9]有些城市中,在押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中涉嫌侵财犯罪约占七成,其中涉嫌“两抢一盗”的占43.6%,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占16.3%。[7]
第三,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比较多,犯罪动机以泄愤、报复等的案件也不容忽视。弱势群体在遭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无法融入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中去的时候,容易产生反社会心理,萌发对社会和他人的不满与愤怒,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以此报复社会。
(二)相对剥夺理论简述
1982年,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夫妇在合写的《不平等的代价:都市结构与暴力犯罪》一文中,提出了相对剥夺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theory)。其基本观点认为,贫富悬殊造成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感,会导致愤怒情绪和犯罪行为。[8](P1056)
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源于对参照群体和隶属群体的选择,一般来说与自己实际利益的增加或减少并没有直接联系。人们在实际利益减少时固然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但当实际利益增加时也可能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关键在于参照群体的选择,以及对自身利益增加的速度与所参照群体利益增加的速度的比较。当人们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选择和自己情况相似的群体进行比较时,人们就比较容易获得平衡感和满足感。但是,一旦人们无视自己的条件,选择与自己的情况、条件相差甚远的群体为参照群体时,相对剥夺感就很容易产生;又或者当自身利益增加的速度小于参照群体利益增加的速度时,人们就会感到自己受到了剥夺,相对剥夺感由此产生。因此,相对剥夺感在本质上是群体的一种主观感受。当然,这种主观感受实际上也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映。现代社会,在绝对生活质量上升的同时,有的人仍会感受到自己的弱势,这就是相对剥夺感的一种表现。总之,相对剥夺感是由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的不同以及占有的社会资源的差异引起的。少数人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他们占有的社会大量财富、拥有的更多发展机会,必将招致大部分较低除层的人们的不平与怨愤,从而产生相对剥夺感。[12](P197)
二、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的影响及产生的原因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的一次调查称,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有向下偏移趋势: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中层”的城市公众仅为城市总人口数的46.9%,而认为自己身居“下层”的城市公众则达到14.6%。[10]当大多数城市公众将自己归为社会“中下层”的时候,他们内心中的“相对剥夺感”会迅速滋生,并极易导致失衡心理出现,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相关调查,城市居民中有许多群体对自己的生存状况感到不满,具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而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他们的相对剥夺感较之普通民众,存在范围更广,程度更高。例如,根据河北省社科院的调查:有70%以上的受访者对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表示不满意,其中5%的人认为极不满意。对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现在的生活状况,有72.9%的人认为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对于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对他们自身利益有哪些方面的损害,有76%的人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有强烈的被剥夺感。在社会地位方面,有78%的人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低下;有76%的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神忧郁和焦虑。[11]
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剧了社会焦虑心理的产生
弱势群体在对自己的生存状态与富裕阶层的生活进行比较时,常常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和不公平感,并迁怒于社会制度,这是社会焦虑心理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现象在城市里可能表现得更为明显。如果这种心理没有得到有效的疏导,就会在该群体的交往中不断扩散,最终形成普遍性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焦虑感,并出现恶性循环,导致社会治理的困难。
2.损害社会公正原则并降低社会的整合程度
弱势群体由于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会导致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利益无法满足,并且会感到压抑、自卑、无助、受挫、孤立。该群体中的一些人会将自己的弱势地位,归因于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公以及强势群体的存在,并由此不相信甚至排斥现有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实施一些反社会的行为,从而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破坏了社会的良性运转。
3.导致弱势群体的仇视心理的滋生
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组合而成的,其中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又是最敏感的。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的社会隐患。[12](P4)这种仇视心理的滋生,也容易导致弱势群体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产生原因
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容易产生失衡心理,导致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促使弱势群体实施犯罪。而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参照群体选择失当
“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源于对参照群体的选择。如果人们在进行比较时选择了不适当的参照群体,或者违背一定的比较规则,就有可能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极容易将自己的处境归因于社会的不公平,由此出现绝望情绪,心理失衡加剧,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这种负面心理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疏导,则可能引发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强烈不满,而发泄这种负面情绪的最直接的方法可能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金钱,这也就是为什么弱势群体多实施图财型犯罪的重要原因。
2.社会纽带关系断裂
近年来媒体屡屡报道进城务工人员组成团伙,在城市中实施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和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脱离原来的社会网络,社会纽带关系断裂有关。
社会纽带关系断裂也是导致弱势群体之一的外来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这其中既有在不同城市之间的流动,但更主要的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外来人口离开农村,脱离了原先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关系所形成的农村社会网络,但又无法立即融入以业缘为主的城市社会网络。这就导致外来流动人口一方面与原来的群体之间的交往减少,另一方面又因为感受到自己和市民群体之间的差异,以及来自于市民群体的排斥和轻视而无法融入新的群体之中。于是这个群体被城市排斥在边缘位置上,由此形成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甚至有一部分人会进入到违规的亚文化群体中,从事着“灰色”职业,轻微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甚至还会导致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3.收入差距?舆论力量,进行定期免费职业培训。这种职业培训应该根据群体的性别、年龄、文化水平等,在了解其个性、能力和择业意向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指导和培训,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于失业、下岗人员中的中年妇女和老年工人,可以进行创业指导和培训,引导和扶持他们通过自谋职业、自我创业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
3.应该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金的投入使用,发挥强势群体的积极作用
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主要应该由国家以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形式承担,但是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应该积极帮助、扶持弱势群体,运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引导弱势群体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如果一个社会只是偏向于强势群体,终有一天会因弱势群体的对抗而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只有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共同获益,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强势群体可以利用自身的力量和影响力,吸收利用社会慈善资金和闲散资金,建立慈善福利型、社会服务型、社会互助型民间组织,从事一些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以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式,实施社会援助,有效地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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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作者简介】郭晓红(1979- ),女,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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