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

时间:2013-04-22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内容提要】 郑民生故意杀人案之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广为关注。当前我国处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多发期,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犯罪人、被害人、行为方式、危害程度上都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极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人心理异常、被害人群特殊、犯罪后果严重、示范效应强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防控这类犯罪的艰难性,因此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控措施,以减少这类犯罪的多发。
【关 键 词】中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

一、引言:概念、意义和方法
2012年7月20日,在美国奥罗拉市《蝙蝠侠前传3》的首映式上发生了震惊全球的枪击案,24岁的詹姆斯・霍尔姆斯在影片放映过程中闯入放映厅,持多种武器朝观众扫射,造成了12人死亡,58人受伤。11天后的8月1日,辽宁省抚顺市永陵镇发生一起致8人死亡、5人受伤的特大杀人案,年仅17岁的李某因与女友发生矛盾,首先杀死了女友的2位亲属,逃跑途中又刺死6人、刺伤5人。再回溯到2009年和2010年,我国还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案件,典型的如:致8人死亡的湖北随州熊振林故意杀人案,致28人死亡、71人受伤的四川成都张云良公交车放火案,致6名亲友死亡的北京大兴李磊故意杀人案,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的福建南平郑民生故意杀人案等。这些案件从形式来看各式各样:有直接报复杀人的,也有泄私愤爆炸纵火的;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也有发生在街头的;有发生在单位的,也有发生在校园的……但是从这些案件的特征看,存在着明显的共性。一般把这类案件称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或“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也有媒体称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①有人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1]。还有人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行为人的动机往往起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2]。这些界定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即由单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手段极端残忍和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区别于其他严重犯罪的关键在于“个人性”和“极端性”。“个人性”区别于有组织地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暴力犯罪等;“极端性”区别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如犯罪对象单一的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极端性”一方面表现为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暴力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犯罪后果和影响的巨大性和严重性,还表现为犯罪人心理极端,即具有偏执、冲动、社会适应性差等特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和社会稳定。但是目前关于这类暴力犯罪的研究较少,缺乏对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特点、规律以及原因的分析,使防控此类犯罪政策的制定缺乏应有的理论基础。鉴于此,本文运用文献调查、典型调查、定量分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原因进行研究,以期为防控这类特殊的暴力犯罪提供决策参考。
本研究利用文献调研方法收集了媒体公开报道的发生在2000年至2011年间的符合上述特征的典型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34起,通过对这34起典型案件共性和特性的分析,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征以及犯罪行为特征等,并对这些特征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相关性研究,以便发现这类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这34起案件分别是:杨新海故意杀人案、靳如超爆炸案、黄勇故意杀人案、张双立故意杀人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阳进泉爆炸案、艾旭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邱兴华故意杀人案、石悦军故意杀人案、黄文义故意杀人案、刘立良故意杀人案、杨佳故意杀人案、骆效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熊振林故意杀人案、胡云超故意杀人案、张云良放火案、李国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张承禹故意杀人案、陈孝兵故意杀人案、石顺兵故意杀人案、李磊故意杀人案、温铁栓故意杀人案、刘爱兵故意杀人案、陈谦故意杀人案、郑民生故意杀人案、徐玉元故意杀人案、周叶忠故意杀人案、吴焕明故意杀人案、朱军故意杀人案、谌海涛放火案、刘赘衡爆炸案、于某故意杀人案、周宇新故意杀人案和李成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数量来看,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于多发期。根据对34起典型案件的统计,发生在2000―2002年、2003―2005年、2006―2008年和2009―2011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数量分别为3起、4起、6起和21起(见图1)。这项案件调查虽然是一个随机统计,不是全面调查,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这类案件变化的趋势,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这类案件发展变化的状况,案件数量呈逐步增多态势,且发案时间较为集中(需要说明的是,2009-2011年案件数量的增多还可能与网络媒体的发展促使了案件报道数量增多相关)。

图1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时间分布图
根据定性分析的结果,案件的增多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增多等因素密切相关。2009年初,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在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上指出:“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看,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可能随之凸显,并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矛盾与老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与其他领域的矛盾相互影响、互相作用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心态日益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3]2010年上半年,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频发,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4]。因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引起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学术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2010年5月,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6月,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5]。温家宝总理针对当时发生的多起针对儿童的袭击事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还要解决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6]。温总理之所以说解决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多发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矛盾积累较深、社会心理紧张焦虑、社会保障不健全、媒体舆论报道不当等因素密切相关[7]。
在当前社会矛盾多样化的形势下,这类犯罪还会持续频发。有研究指出,考虑到社会转型深化期的持续性、典型犯罪的示范效应以及犯罪的模仿效应,在未来几年内,这种高发态势可能继续存在[8]。2012年5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发生的爆炸案、8月1日辽宁省新宾县发生的特大杀人案等就证明了这一趋势。
三、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
从整体上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突发性强、侵害对象不确定、出于报复或制造社会影响的动机、损害巨大、影响恶劣等特点,而且该类行为对相同群体具有示范或学习的效应[7]。通过对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该类犯罪具体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人:具有心理障碍,年龄段集中,缺乏正确的挫折―反应能力
1.犯罪人具有极端的心理状态
通过对34个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史的调查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犯罪人在心理特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主要表现为偏执、冲动、报复心强、内心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责任感和感情肤浅、社会适应性差、自我调适能力弱等特点,即心理状态具有“极端性”。这种极端性还往往表现为主观归因缺陷,即犯罪人往往把自己生活、感情的失败和经济、地位上的损失归因于他人、社会或政府,进而对他人、社会甚至政府产生强烈的憎恨甚至仇恨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其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动机。②而且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方式的选择、犯罪对象的选择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性都与这种极端的心理状态密切相关。
在调查的案件中,靳如超、马加爵、熊振林、石悦军、胡云超、陈孝兵、石顺兵、杨佳、郑民生等都具有这种极端心理特征。他们都是在或遭遇家庭矛盾、或遭遇感情婚姻问题、或遭遇经济问题、或遭受生活挫折时,不能寻求解决途径或不能调适心态,把自认为不幸的原因完全归因于他人或社会,进而产生强烈的愤怒和仇恨情绪,在一定偶然因素的诱发下,就实施了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在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中,马加爵虽然学习成绩较好,而且对家人有着深厚的感情,但其具有较强的自尊心和报复心理。根据生活史调查,马加爵曾因与奶奶看电视时发生冲突、与父母吵架、考试落后于第一名而在日记中表达了仇恨、报复甚至想杀死他们的想法[9]。这种在少年时期就形成的消极情感和报复心理成为了马加爵日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导致其因自尊心受挫而产生强烈的报复动机,最终杀死了4位同窗。艾旭强和骆效记的驾车撞人及杨佳的暴力袭警等都与他们的心理状态、认识上的主观归因错误和极端的报复心理等密切相关。艾旭强在王府井大街驾车撞人的原因是对富人的仇恨,把自己经济上的困境归因为“富人的黑心”;骆效记驾车撞中学生的原因在于不满其非法营运车辆被罚没,其行为逻辑是“你们不让我活,就小心你们的孩子”;而杨佳则认为自己受到了警察的“侮辱”,遂闯入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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