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减刑制度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作为奖励罪犯的一项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始终是罪犯最关心、最敏感、思考最多的一个问题。本文中,笔者从当前罪犯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完善当前罪犯减刑制度的几点思考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证,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当前罪犯减刑制度的建设性思考及建议,做了有益的探讨和创新。
关 键 词:完善 罪犯 减刑制度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减刑制度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作为奖励罪犯的一项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始终是罪犯最关心、最敏感、思考最多的一个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罪犯的改造,关系到国际人权斗争。虽然,我国各级监狱机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在罪犯的减刑工作中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减刑这一制度使一大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获得或者更快地新生。但是,随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的深入,各级监狱机关在执行减刑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严格执法、规范统一、科学行刑等问题。因此,减刑制度是否得到真正严格依法、科学规范、文明公正、公开公平、统一协调的执行,对做好罪犯的减刑工作,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对整个刑罚制度的宏观效果影响极大,是摆在当前监狱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严肃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的减刑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提出自己的浅见,讲得不到之处,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当前罪犯减刑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国没有统一协调的规范减刑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关于减刑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来补充。虽然司法部制定有一部大纲似、笼统似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规定,但是没有制定有一部单独的可操作性强的减刑规定,全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也都没有制定出统一协调的规范减刑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于缺少统一规范,致使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各监狱,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各行其是,以自定的减刑标准来进行裁定,就容易造成减刑上的不公平、不公正。比如:同是罪犯积极改造分子,有的监狱给3分,有的监狱给10分;同是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的法院在奖励分的基础上多给六个月的减刑奖励,有的法院就不给。于是就出现了同在监狱服刑,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呈报减刑的条件相同但结果各异的现象。
(二)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的规范减刑材料的标准性文本
罪犯的减刑材料是罪犯减刑的依据,但是全国监狱机关没有统一标准的规范减刑材料的标准性文本,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减刑材料的书写不规范、不标准、内容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警察为了使罪犯能够顺利通过减刑,就挖空心思为罪犯的材料进行包装一番,有的连罪犯受到的诸如禁闭、严管等也干脆略而不写,导致“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减刑材料到都是,甚至有的监狱、监区领导干脆直接跟负责写材料的警察说:“既然是给罪犯报减刑材料,就是写‘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千篇一律的现象来,尤其是那些被判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材料更是又多又长,无形中就给写材料的监狱人民警察增加了更多的工作量。而且象这样的减刑材料,读起来让人难以置信这些罪犯都象减刑材料里写的做得那么好!此外,由于个别监狱警察的素质不高,不能很好地运用和掌握法律法规,在执法上容易产生有意无意的偏差,对罪犯的考核往往不按规章制度办事。
(三)对于减刑的间隔时间规定的不很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从死缓、无期徒刑后余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一年至二年(不含二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的时间规定得不很明确,因而造成了各监狱之间、其间隔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有的间隔二年,有的间隔一年半不等。
(四)关于老、残罪犯的减刑问题没有规定
对于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罪犯的减刑问题,《刑法》、《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给监狱的减刑工作造成无所事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我们以某省某监狱为例:2006年,据不完全统计在押犯4000余名,其中在押的老、残罪犯就有200多名,其中间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获得减刑的约占三分致意以上,严重地影响了对这些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他们产生了混刑度日的小消极抗改情绪。
(五)监狱与法院的协调配合还不融洽
目前,监狱与法院的协调配合还不融洽,法院对监狱的现状还不十分了解,我们的一些规定未能与法院协调一致,致使我们要求罪犯做到的规定到了法院却不能兑现,如我们的计分考核、日常的行政奖励等有的中级法院就不认可。同样的,法院的一些内部规定监狱也不知道。同时,法院规定的减刑指标使一部分达到减刑条件的罪犯得不到及时呈报减刑,短刑犯减刑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这些都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行积极地行刑理念和计分考核罪犯的要求是相背离的。
二、当前罪犯减刑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由于《刑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减刑的具体操作的规定过于大而空,没有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一方面给监狱这个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增加难度,不知怎么做;另一方面又给监狱有更多地制定条文和部门制度的余地。这几年,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自己的减刑规章制度,如计分考核、分级处入、分级管理等等。罪犯经过考核,符合“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才有可能获得减刑。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应当和可以上没有同意的细则做依据,造成执行方面出现了偏差。
(二)减刑旧模式的制约
我国减刑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在于观念的更新和对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现代行刑理念的认同与研究,要敢于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制约我们的旧的一套不科学、不规范的减刑模式,要建立健全减刑的法律法规体制,真正做到严格依法、科学规范、文明公正、公开公平、统一协调的新模式。加上与法院的协调配合不够默契,使得在呈报罪犯减刑的工作过程中,法院审核裁定的时间过长,往往一个季度的减刑审核裁定工作来回需要90天,容易造成部分已经呈报减刑的罪犯改造情绪不稳定。
(三)没有规范性的文件
虽然这几年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的司法行政系统都对减刑工作制定了实施细则来考核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但是至今各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没有一部约束本行政区域所有减刑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导致了各地罪犯减刑条件不一致的状况。
(四)警察缺少培训学习
由于长期忙于监管改造与生产,一部分监狱警察疏与学习,加上多数监狱远离都市,缺少提高自身素质和再学习的途径,同时我们的监狱警察教育还没有一套同意的长效的培训机制,使得监狱警察的综合素质逐渐落后于现代行刑理念的要求,制约了部分监狱警察的执法水平的提高。部分监狱警察的执法水平的不高,就容易在罪犯减刑过程中造成不公平现象,对监管秩序、罪犯的改造和法律的尊严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得监狱和监狱警察的可信度降低,造成罪犯对法律政策产生不信任,挫伤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影响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完善当前罪犯减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司法部应当颁布规范减刑工作的《罪犯减刑办法》
现行的《刑法》、《监狱法》等对罪犯的减刑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监狱法》实施细则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减刑更多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执行,各监狱、中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框框,各自的自由量刑权很大,直接导致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和各省、市、自治区各辖区间罪犯减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