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时间:2013-05-05信息来源:四川监狱网作者: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志诚

 

〔摘 要〕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原有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不适应现象愈加涌现,社会各种矛盾集中凸显,犯罪问题突出,罪犯改造难度增大,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增强,对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探索创新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监狱 创新社会管理 刑罚执行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特殊人群管理,化解社会尖锐矛盾的特殊职能,既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巩固这道防线,对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和谐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四川监狱系统围绕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主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反响良好。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现有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涉及收押、改造、释放等关键行刑环节的改革完善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四川监狱系统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的刑罚执行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四川监狱系统积极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履行本职职能,在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尤其是刑罚执行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多次受到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的肯定。

一是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大力规范执法工作。建立了覆盖监狱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在全国率先探索出台了系列刑罚执行制度,最大限度地规范了监狱执法工作。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会签了《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施规定》和《依法办理“老病残”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出监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规定》等;结合四川监狱实际,在全国监狱系统率先推行监狱执法标准化建设,探索以民警岗位职责标准化为统筹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外观标识标准化,使监狱执法工作更加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公信力大幅提升。

二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人文执法。近年来,四川监狱系统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突出对罪犯的亲情教育和社会帮教,提升执法效果。组织开展“回乡看亲人,感恩促改造”等主题教育活动,6万余名罪犯接受了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不良情绪得到有效化解;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监狱开放日”、服刑人员改造成果展、“情系高墙・共建和谐”警示教育文艺巡演等活动,受众达200多万人;创新落实服务群众“八件实事”,组织开展“万名服刑人员困难家庭大帮扶”等活动,走访服刑人员亲属7000余人,回访假释、保外和刑释人员3000余人次,组织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近千场。广泛深入持久的人文关怀活动,充分展示了更加开放、文明的监狱新形象。

三是大力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刑罚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多次与省法、检、公、司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着力解决监狱办理“减、假、保”工作中的急、难问题,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于2010年在全国率先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四川省刑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搭建了刑罚执行工作协调沟通平台,为全省政法各部门保持经常性协作联动,推进刑罚执行工作发展提供了机制性保障。

二、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紧迫,特别是在现有刑罚执行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工作的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求研究,积极寻求有效的对策。我认为,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罪犯收监关押和刑满释放难。一是收监难。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个别监狱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照《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二是刑满释放难。主要表现在部分刑释人员不能依法放回社会。长期以来,我省各监狱都不同程度存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老病残犯刑释后不能正常回归社会。这部分人应本依法由地方政府接收安置,但个别地方政府视其为包袱,拒绝接收安置,导致监狱被迫违规代管这部分人的生活,在加重监狱经济负担的同时,这部分人的非法滞留又给监狱带来系列安全稳定隐患。

2. 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相对滞后。一是罪犯假释适用率仍较低。我国监狱近年来的假释率基本在2%至3%之间浮动,四川监狱假释比例虽连年攀升,在2011年也才达到1.8%,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在假释政策的运行上存在明显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二是保外就医工作滞后。按我国现有保外就医政策,监狱有一大批身患慢性疾病或身体残病的服刑人员,具备保外就医条件可以适用保外就医。但是,由于其家属不愿意或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不愿具保,导致监狱为这类罪犯依法办理保外的成功率极低。同时,较为繁锁的续保手续也不断加大了监狱的执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办理罪犯续保的积极性。

3. 罪犯死亡处理难。按照现行《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立即检验并对死亡作出鉴定。由于法律规定较原则,具体怎么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虽然监狱、检察院在发生罪犯死亡后依法作出鉴定,但罪犯家属拒不认可监狱、检察机关的鉴定及处理决定的事情时有发生,并以罪犯在狱内系非正常死亡为由向监狱提出高额经济赔偿,只要监狱不答应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以拒绝尸体火化、到省进京上访、在监狱外聚集闹事、网上散播虚假信息等极端方式威胁监狱,监狱出于维稳需要,不得不花钱息事宁人,既增加了监狱经济负担,更挫伤了法治正气。

4.限减新规带来新问题。当前,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限制罪犯减刑的新规定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1+8”类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直接导致大批重刑犯服刑期限延长,终身监禁的罪犯将成为现实,这对现有教育改造模式、减刑假释激励手段都将是颠覆性的,监狱必须对受限减新规影响的罪犯在监管、医疗、病亡处理等方面进行研判,建立对应措施,确保刑罚执行工作顺利推进。

上述问题的出现,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刑罚执行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是监狱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刑罚执行法,监狱的执法依据,主要集中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刑罚执行法律,刑罚执行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二是《监狱法》的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疏漏较多,且至今未出台实施细则,很多原则性的规定未明确执行程序,留下了随意执法的空间,难以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给监狱执行刑罚带来了很大难度。三是刑罚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由于缺少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各省监狱局不得不针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很不规范,有时会导致相同刑期的罪犯在不同的监狱改造,可能出现不同的执法效果,影响了监狱执法公信力。

2.刑罚执行环境不够和谐。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刑罚执行工作就无法形成有机、协调、完整的执法链条。一是地方安置部门工作力度不够,罪犯刑满释放后无人接收,特别老、病、残和无家可归的释放人员得不到有效接收安置的问题非常突出;二是上级文件和国家法律对重病罪犯是否收监执行的规定不一致,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此类罪犯的处理存在分歧,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重(危)病罪犯仍交付监狱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监狱行刑成本和执法风险,也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和宽严相济的行刑理念。

3.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据统计,目前四川监狱系统取得法律专科及以上毕业证的民警占总数的30.2%,相对仍偏低,在个别基层监狱,民警法律素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