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警务督察效能建设 推动警务督察科学发展

时间:2013-05-05信息来源:四川监狱网作者:

近几年,四川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围绕中心任务,完善督察制度,创新督察方法,提升督察效能,推进整体工作,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在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活动中,必须大力强化警务督察效能建设,推动警务督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四川监狱工作大局。

一、全面深化警务督察工作的理性认识

(一)科学分析警务督察的本质特征

简单地说,就是要搞清楚警务督察究竟是干什么的问题?“督察”一词最早见于《汉书・西域传序》,意为“监督视察”。由此可见,督察本意为督促检查,即重点在于发现和查纠问题,围绕全局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针对四川监狱来说,就是三句话“督促隐患整改,维护监狱安全;督促工作落实,强化监狱执行;严肃警容风纪,树立监狱形象”。大量督察实践来看,只有始终围绕和服务于监狱工作中心,坚持问题管理理念,做到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提出问题、帮助解决问题、预防发生问题,警务督察必定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二)科学把握警务督察的管理属性

搞清楚督察究竟是干什么的问题后,我们还要搞清楚如何管理督察工作。所谓管理,就是为完成目标而从事的对人与资源的协调活动。督察,既是一项管理,也是一项实务,从组织角度来说管理的功能对督察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司法部相关警务督察制度,都规定了两个方面最本质的管理属性:一是独立性,各级督察机构对上一级督察机构和本级行政首长负责;二是队建制,各级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因此,监狱系统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必须树立“督察效能优势与行政首长权力”相结合的理念,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真正威力。

(三)科学界定警务督察的程序规范。

规范程序,也就是要增强督察工作的前瞻性、超前思维,及早监督防范,提升督察效能,作为准确界定督察程序规范的基点。即采取一般督察、专项督察、片区督察等基本方法以及突击督察、夜间督察、重点督察、跟踪督察、网络督察等工作方式,针对一个时期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多发性问题开展具有阶段性、指向性的督察工作或者对贯彻上级重大决策、指示以及专项活动、重大节庆、敏感政治时间、突发应急事件的部署、处理、安防、善后等工作进行督察。

二、抓好督察工作准确定位,推动警务督察科学发展

由于督察工作的特殊性,督察与被督察的矛盾始终存在,只有把督察职能优势与党委工作中心、党政首长权力意志有机结合起来,督察部门抓执行力的落实才会少阻碍,才会更有效;同时,督察部门与被督察单位、民警个人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也很重要,不居高临下、不越俎代庖,多做换位思考,赢得主动权。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警务督察定位于工作保障

如前所述,警务督察工作,就是加强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行使法定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执法行为的连续性、一致性、公正性。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专门的监督、提醒、告诫,执法领域就必然会出现权力的腐败、职业的倦怠、警惕的缺失,最终导致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影响监狱发展,影响民警成长,影响监狱形象。警务督察,并不从事一线监管、改造、生产等任务,不干涉民警教育、管理等工作,不参与财务、审计等事务,这恰恰让警务督察从点、面、线上抽身,集中警力、精力从法治性、规范性、程序性、进度性等角度来衡量我们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是否偏离党委的决策部署、是否运行在法律法规的轨道、是否促进了监狱整体工作的协调健康发展?说到底,警务督察就是保障,通过强有力督察活动,保障监狱各项工作的强力开展。从这个角度讲,科学的保障,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目标,保障监狱和民警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客观规律,把警务督察定位于隐患查纠

矛盾和问题是发展的客观存在,从某种程度讲,也可以说是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监狱机关和民警从事执法,存在隐患和问题,既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发展变化的。一个问题被督察了,整改了,另一个问题也可能随之产生。有的是类似的,有的是反复的,有的是全新的。这不能说督察工作没有作用,不能说整改没有力度,因为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事无百全必有一疏,一个单位和民警在工作上出现隐患和问题,有多重影响因素,甚至与民警个人一时的心理情绪等都有密切关系。隐患和问题不会自行消失的,相反,如果不去督察,任其发展,就可能凸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恶果。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消除隐患和问题是一场持久战,这是客观规律。

(三)坚持服务导向,把警务督察定位于服务中心

这个中心,就监狱系统各级党委工作中心。这个中心,其实也是随着形势发展和重心转移在发展、变化,或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警务督察向各级党委负责,向中心工作服务,必须高度关注这些变化,从宣传动员到推进发展、从目标规划到考核落实,警务督察要坚持全程跟进,及时发现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隐患和问题,向相关党委、领导通报、反馈,有效防止中心工作的偏差,从而在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执行推动、目标达成上争取主动权。从这个意义讲,我们在警务督察中要端正态度,既要使督察去“神秘化”,不制造紧张气氛,避免产生逆反心理;又要使督察去“钦差化”,下车伊始就指指点点,容易让人滋生反感情绪,而要多做交流沟通工作。总之,通过督察,解决基层问题,排除隐患漏洞,促进民警正确执行刑罚,最终保护民警的政治安全,保障监狱健康发展。

(四)坚持一线工作,把警务督察定位于基层基础

对监狱系统实现全覆盖督察,做到眼角向下、脚步向前,抓好基层基础,尤其重要。上面千根线,基层一根针,基层是最艰苦的,也是最可能出纰漏的。长期高强度工作、并不优越的工作条件、狡猾隐蔽的高危罪犯、日愈严格的执法规范,都给基层基础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当下,监狱系统成为高危险重行业,“零事故、零报告、零上访”等硬性指标,一个接一个,都要求分解到基层去落实。各级关注的是基层,希望也寄托在基层。警务督察工作也要从基层抓起,真正实现“问题发现在一线、隐患整改在一线、政绩树立在一线”的目标,才能更好地获得广大基层民警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理性认可。

三、提升警务督察效能推动警务督察科学发展的途径

(一)改进督察工作模式,提升督察工作效能

一要重视任务导向型督察工作模式。以往经验来看,督察工作往往是走到哪、看到哪、查到哪,随意性较突出。如以任务目标为导向,就可以推动整个督察团队围绕任务目标开展学习预研,科学策划,合理定点,总结反馈,改进提高。即完成好领会工作意图、吃透文件精神、明确目标任务、确定督察重点、统一标准规范、研讨预案环节、扎实深入督察等工作步骤,这样才能使督察中发现问题具有针对性,任务后撰写报告或运用督察结果才能固化经验,改善不足,既能使督察更有实效,又能使整个督察团队始终在学习研究的状态下工作,督察能力必然大幅度提高。二要探索预警型督察工作模式。定期对警务、刑罚、管控等工作中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进行研判,建立相应的预警型督察制度。对有必要进行警示或提醒的被督察单位或民警,要本着“教育优先、区别等待”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综合运用提醒谈话、质询提问、信访约谈、责令自查、训戒谈话等方式,采取组织提问、个人问答、双向交流等方法,及时警示提醒,切实防止苗头性问题变成普遍性问题,潜在性问题变成现实性问题。三要完善规范的现场执法督察制度。现场督察,能够直接有效地制止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也能够及时出面进行制止,可以把隐患问题和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但我们也要防止片面理解警务督察就是现场督察的倾向,而自闭创新之路。当前由于工作环境、队伍现状、信息含量等与时俱进,很多情况下单靠现场督察很难有新的突破,督察工作也必须随警而动,多种有效督察方式有机结合,建立完善规范的现场执法督察制度,才是发展的必然。

(二)创新发展大督察理念,提高督察工作效能

监狱系统点多线长,要做到督察工作全覆盖,并能督察及时有效,必须创新发展大督察理念,建立立体式的警务督察工作网络。一要深化“省局一级重点督察、片区二级交叉督察、监狱三级常规督察”的工作机制。省局结合重点时段、重要指示、重大工作安排,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项督察。各片区由负责单位组织实施省局安排的片区交叉督察、蹲点督察及其他警务督察任务。各监狱组建专兼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