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讯(通讯员 言虹 曹旭伟)“检察官好,我是小飞,多亏了你们的检察建议书,现在我的异地社区矫正交接手续已经办完了,要不是你们的帮助,现在我可能已经被收监执行了,我一定会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今年4月的一天早晨,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一名干警刚走进办公室,一个电话就打了过来。
事情还要从去年说起。2012年来自浙江台州的小飞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飞到天宁区司法局报到后开始接受社区矫正。今年年初,天宁区检察院干警在社区矫正例行检查中发现小飞自去年9月起即未按时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学习活动情况,拨打小飞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干警在之后的调查中发现小飞经营的烟酒店也已经歇业。该院连同区司法局先后通报区公安机关、浙江台州市司法局寻找小飞的下落,并电话联系其居住在台州市仙居县的家人,详细说明不按时接受社区矫正的严重后果。后经小飞家人联系,该院干警终于了解到小飞已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并在当地经营了一家洗衣店。
了解到以上信息后,天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立即就小飞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一事向区司法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矫正对象小飞给予警告处分,考虑到小飞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他目前的实际情况,该院还要求区司法局尽快联系其现行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考察是否有接收条件,依法做好异地社区矫正交接手续。司法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决定给予小飞口头警告处分。后经小飞本人书面申请,区司法局同意他变更居住地,并与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积极协调,异地矫正交接工作终于在近期顺利完成。于是一大早,小飞就给检察官打来电话,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