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均采纳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结构,把自由刑作为惩罚犯罪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监狱也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位置。改革开放后,中国司法界和世界的交流日益紧密,理论界反思的声音也越来越强。随着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一些非自由刑罚逐渐得到发展和适用,监狱固有的刑罚执行专门机构的作用和地位呈现出向社会化行刑转换的趋势。社区矫正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走进了中国的司法实践。
社区矫正最早于上世纪70年代末在欧美国家产生。上世纪80年代以来,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运用。所谓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
社区矫治工作的试行,是我国长期以来在刑罚执行中改造人、教育人的重大成果体现,是我国司法制度进步和完善的标志。从监狱到社区,从注重刑罚改造到注重人的社会化,中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实现了质的飞跃。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然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未完善,监狱作为刑罚执行主要角色的地位还无法替代的形势下,监狱作为社区矫治“协助者”的角色,在什么程度上“协助”,如何“协助”,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仍然是传统的封闭式监禁矫正。人们不仅认同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同样注重刑罚的惩罚功能。不仅司法机关、社会大众持这种观念,就连犯罪人本人也持这种观念。这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是由中国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从中国实际出发,在采取社区矫正制度的同时,一定要有配套的各种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监狱作为刑罚执行主要力量的作用。从监狱到社区要有一个平稳的过渡阶段,确保发挥监禁矫治制度的优势,从根本上提高改造罪犯工作的实效,使服刑人员顺利完成再社会化过程,降低累犯率和重新犯率。
一、监禁矫正的丰富经验对于社区矫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社区矫正的性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仍然具有刑罚执行的一切特征。现阶段加强监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由监狱参与社区矫正,更能体现我国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强制性和严肃性特征。
社区矫正的性质决定了它与监禁矫正有内在的、天然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社区矫正工作在尚无国内经验可借鉴的今天,加强监狱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格外重要。将监禁模式介绍给社区矫正工作者,并通过实践和改良,把我国监狱经过几十年发展形成的一整套系统成熟的矫正模式和方法带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让其在社区矫正中成功地生根、发芽,步入规范化的轨道,能够给社区矫正工作以组织、方法和智力上的支持。如监狱对入监服刑人员开展入监教育、常规教育、入监教育的工作方法分类管理、处遇待遇等。尤其是一些监狱的工作制度,如矫正工作文书的制作、矫正档案归档管理办法、服刑人员动态分析、狱内排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
二、监狱专业刑罚执行队伍对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有现实指导作用
司法所虽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如果监狱民警能及时参与,不仅能带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而且能有效促进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
(一)监狱民警大多是法律专业人才。他们对刑罚执行有系统而全面的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教育改造学》、《监狱法》等法律专业知识是他们工作的基础和个人的强项。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也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由他们面对罪犯,可以直接进入角色,为社区矫正人员营造很好的执法环境。
(二)监狱民警是刑罚执行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我国罪犯矫正发展的现状、困难和问题有最直观和清醒的认识,能够迅速发现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案,具备创新的实践基础。
(三)监狱民警参加社区矫正有着身份上的优势。社区矫正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而服刑人员不管是在狱内还是在社区,都存在着逃避和反抗惩罚的倾向,监狱民警有着多年应对罪犯反改造的经验,在“质”的把握和“度”的衡量上有一定优势,更能有效带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高素质。
(四)监狱民警的综合素质强。他们在长期的监管改造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工作规范和流程,掌握了一整套比较系统的工作方法,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较强的学习创新能力,能够举一反三地促进社区矫正的工作实践,提高和丰富矫正工作手段,使社区矫正尽快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充分运用监禁矫正传统资源,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刑罚执行成本
监狱是一类经济和社会代价昂贵的行刑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之所以大力发展社区矫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认识到监禁行刑成本高昂,试图通过社区矫正降低行刑成本。②粗略估计,我国监禁一名罪犯的年度花费平均为人民币1万元左右,在城市地区高达2万元左右,如果对罪犯大量适用社区矫正,国家在每名罪犯身上的花费节省8千至9千元(即不超过监禁费用的10%~20%)的话,那么,就可以大大节省刑罚执行方面投入的资源,大幅度降低行刑成本。③
然而,我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十多年的经验表明,社区矫正工作做得好的地区无不是在监狱系统的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北京市从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先后抽调4批410名监狱民警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抽调监狱民警人数与社区服刑罪犯的比例为1:16。④一方面帮助和带动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成长和进步,同时也锻炼了监狱民警队伍,促进了监禁矫正工作的完善和发展。监狱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狱监禁矫正工作的现有资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少走弯路,节约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投入。例如,监狱在实施社会化工作中形成的社会帮教队伍,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组织,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帮教经验和帮教传统,而且熟悉与罪犯交流的工作方法,可以直接提供社区帮教团体人员选用。
四、现阶段我国监狱协助社区做好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形成以《监狱法》为主、《社区行刑法》相配套刑罚执行法律体系。
第一,为了社区行刑制度能够规范化执行,必须提升《办法》的法律位阶,把《办法》上升为《社区行刑法》,使其成为和《监狱法》相配套的实体法。由法律对社区矫正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社区矫正机构在具体适用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通过法律规范这一载体,或者说是途径,才能使社区行刑在建构、创设层面的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现实执行层面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社区刑罚执行制度时不走样,避免滥用执行和司法腐败等现象,使社区行刑制度更好地完善发展。
第二,由于社区行刑制度免除了罪犯在狱内的服刑时间,必须加大社区行刑处遇的力度,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收押环境等方面的建设上狠下功夫。如果说监狱收监行刑是社区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那么社区刑罚执行则是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
第三,要重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任何犯罪人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质,或者说是人身危害性,对其人身危害性的消除,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对一个犯罪人改造成功,这也是监禁行刑的成功经验。与监狱的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变,但毕竟也是在执行刑罚,对一个罪犯的教育改造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决不能因为采取社区行刑而对罪犯放任不管,听之任之,这无疑是对罪犯的放纵,也是对这一制度本身的极大误解。应当指出,由于罪犯免除了在狱内的服刑时间,对管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区行刑的教育改造内容主要侧重于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和心理问题咨询,通过思想教育,从正面培养犯罪人对于我国基本政策、法制的理解和拥护,同时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
(二)健全社区行刑要件,保障社会改造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这五种人当中,都有可能出现和监狱相关联的服刑人员,作为再社会化的一部分,监狱已有的监禁矫正和社会帮教工作中都有着现成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机制,有的甚至可以直接移植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可以延续原有的司法制度,使监禁状态下的监禁矫正逐步向社区矫正过渡。
司法实践证明,在一些基层基础工作较强、监狱帮教工作好的单位和地区适合于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因为原有的帮教队伍能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考察,随时了解罪犯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表现好的及时肯定,对表现不好的进行批评教育,还可以为罪犯社区行刑提供良好的环境,在这些单位和社区的改造质量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任何一种制度规范在运行时,都要同它所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生联系、相互作用,有时在一定条件下环境的作用可能直接影响到此种制度、规范运行的效果。社区行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