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标准”的法治意蕴与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

时间:2013-05-19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内容提要】“首要标准”的提出,既体现了监狱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反映了新时期监狱工作顺应时代潮流向前推进的内在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之一。因此,深刻认识“首要标准”提出的现实基础.运用“首要标准”所具有的法治意蕴,指导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是目前监狱工作的迫切任务之一。在罪犯教育改造手段方面,要实现四个转变,即罪犯教育改造从无定制向制度化转变:罪犯教育改造内容由政治化向法律化、人性化转变;罪犯改造从封闭式向社会化转变;罪犯劳动改造从效益性向公益性转变。
【关键词】首要标准 罪犯教育改造 法治意蕴 创新
  
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新时期做好监狱工作最为重要的命题,在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首要标准”的提出,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既体现了监狱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反映了新时期监狱工作顺应时代潮流向前推进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之一。因此,运用“首要标准”所具有的深刻的法治意蕴,指导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首要标准”提出的现实基础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一标准的提出具有很强的现实基础。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到监狱工作,就是要不断加强罪犯改造工作,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切实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将社会不和谐因素转化为社会和谐因素。
(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呈增长态势。近年来一些重特大恶性案件,相当一部分是刑释人员所为,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是一项系统工程,但是改造质量是其中主要因素之一。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管理工作的首要标准,就是要不断加强罪犯改造工作,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切实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转变监狱工作“重生产,轻改造”指导思想的现实需要
建国以来,监狱工作为适应计划经济形势,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监狱企业生产收入为监狱运转提供了所需的大部分经费。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因资金、技术、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距,监狱企业在与社会企业的竞争中很快遭遇困境。迫于生计,有的监狱开始考虑用其他途径解决燃眉之急,较为普遍的就是组织罪犯搞外役劳务。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这种办法本无可厚非,甚至可以说在特定时期还有所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治标不治本”带来的负面效应很快显现并且日益加剧,安全问题、教育问题日益突出,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上升;罪犯脱逃、狱内犯罪等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升。实践证明,监狱工作一旦偏离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正确轨道,走上“改造服从生产”的歧途,其消极影响远远超过积极作用。为改变这种现状,从根本上解决监狱困难,国家从2003年开始在14个省分两批实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经过5年多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基本扭转了监狱所需经费不足的问题。但长期以来积淀下来的“以经济为主导”的观念和思维定势,仍然存在于一些基层监狱民警的头脑之中,在有的监狱甚至还发挥着主流指导思想的作用,导致“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比较突出,既严重阻碍了新的监狱体制的规范运行,又从根本上阻碍了罪犯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高。“首要标准”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为彻底解决“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坚决克服“以劳代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真正发挥劳动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而提出的,这实际上是为了监狱工作实现“归位”和正本清源。

二、“首要标准”的法治意蕴
  “首要标准”的提出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法治意蕴。
(一)“首要标准”蕴含着良法被普遍遵循与信仰
“首要标准”就是要教育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进而培养罪犯对法律的信仰。罪犯改造是否成功,是否会再次犯罪,主要是看罪犯对法律的态度,也就是罪犯有没有在内心深处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沦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⑵且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再说,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⑶
而犯罪从实质上来讲,就是法治观念的缺失导致的,也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破坏。如果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不成功,出狱后仍然犯罪,好人遭到报复,就会导致公民对法律权威的怀疑,那么就必然动摇他们心中对法律的信仰。由此可见,“首要标准”所蕴含的不仅仅是对罪犯法律信仰的培养,同时,也是蕴含着对全社会所有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其所蕴含的法治意蕴十分丰富,对我国法治建设,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首要标准”蕴含着对监狱执法权的限制
“首要标准”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监狱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客观地讲,导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监狱改造不彻底、罪犯改造质量不高的原因,也有罪犯恶习太深、顽固不化的原因,还有社会接茬帮教和就业安置是否有效、家庭和社会是否接纳等诸多原因。在这些因素中,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接受的改造程度,即罪犯改造质量,对于罪犯刑释回归社会后在可能遇到的逆境中能否经受住考验,不再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常常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与罪犯改造质量是密不可分的,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不可推卸的重大使命。所以,“首要标准”的提出,果断地给“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责任泛化、社会化、多元化”等偏差认识划上了句号,进一步明确了监狱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和任务。职责的明确就是对权力行使设置的屏障,就是对监狱执法权的最大限制。
(三)“首要标准”蕴含着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首要标准”的最基本要义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懂法、守法的公民,使其重新做人,不再犯罪,这体现了对罪犯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要实现首要标准,监狱的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就必须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教育改造。惩罚和改造罪犯,体现了社会正义和对人权的尊重。政府基于国家主权和本国国情,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本身非但不构成对罪犯人权的侵犯,反而恰恰体现了社会正义和对人权的尊重。监狱在改造罪犯工作中一定要坚持“罪犯也是人”的思想和人道主义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惩罚与感化相结合,不但赋予罪犯应有的权利,而且要使这些权利制度化、法律化,保障这些权利的真正行使。通过法律来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让罪犯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法律的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真切地感受到社会没有抛弃他,感受到自己还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才能敬畏和信仰法律,才能改变对社会的仇视,达到心灵的净化,真正回归社会。

三、“首要标准”指导下的罪犯教育改造的路径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新中国劳动改造制度创立以来共产党第十七次全39页。
[2]亚里士多德: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
【作者介绍】浙江警官职??研究》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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