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监狱工作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尤其是新的收押规定造成监狱短刑犯急剧增加,给监狱的监管资源和现行管理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成为了监狱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要实现与新《刑诉法》的完美对接,不仅要考虑现实问题,还要着眼全局,大胆尝试,寻求转变。
【关键字】 监狱 短刑犯 问题 对策
【正 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刑诉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必须送往监狱执行刑罚”,改变了过去“监狱收押余刑在1年以上罪犯”的旧规。这意味着监狱要在传统收押范围的基础上,还要收押余刑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罪犯,造成了监狱短刑犯的急剧增加。押犯构成的新变化不仅给监狱带来诸多现实问题,更对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和 “首要标准”的要求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一、短刑犯剧增衍生三大问题
(一)“关得住”的问题
1.容纳能力备受考验。监狱的狱政设施是严格按照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和监管要求设计建造的,设计容纳能力有限。新《刑诉法》》施行后,监狱收押罪犯人数迅速增加,而新《刑诉法》自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到施行也还不到1年时间,预先筹备、新建的监舍施工进度无法跟进,所以导致床位紧缺,部分监狱已经出现爆满现象,持续的人满为患给监狱监管条件带来了巨大压力,提高监管场所关押能力、扩大关押规模的要求迫切。
2.警力配备捉襟见肘。按司法部对“三大现场“最低警囚比的规定,生产现场要达到3%,生活、学习现场达2.5%。但是从现状看,由于日益增长的押犯人数,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僵硬固化的警察编制规定等原因,目前“三大现场”警囚比远达不到司法部要求的标准。新《刑诉法》施行后,监狱押犯人数大幅上升,客观上加剧了警力不足的问题,使本就紧张的警力配备更显捉襟见肘,影响到了监管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3.监狱财政压力过大。监狱收押人数的增加也抬高了监管成本,监狱体制改革后,虽然国家规定对监狱的行政经费,罪犯生活经费、改造经费等方面实施全额保障,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监狱工作任务出现新变化、新要求,各项经费支出在事实上出现增长,而在标准上却没有相应提高,需要监狱依靠自筹的资金缺口还很大。
(二)“改造好”的问题
1.计分考核效用缺失。短刑犯刑期较短,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客观上造成减刑困难。首先,法律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只表述为“比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减刑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没有做出具体限定。据《广西区司法厅罪犯计分考核》规定:“罪犯余刑在二年以上、奖励分累计满84分的,监狱可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罪犯余刑在二年以下的,监狱可视其奖励分和改造表现的具体情况适时提出减刑建议;罪犯余刑在一年以下难以建议刑事奖励的,监狱可视其所得奖励分给予经济奖励。”对短刑犯减刑起始和间隔也表述很笼统。而对于刑罚执行工作而言必须依法执法,如果拿不出准确依据,基层根本不敢实践。其次,监狱普遍分批次向法院递呈减刑申请,以按月报减为例,从罪犯提出申请到法院裁定结束,整个流程需要近3个月的时间。一些短刑犯还没有接到裁定通知,就已经刑满释放了,所以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①。第三,监狱减刑制度是从入监开始,没有涵盖罪犯在看守所的羁押期。罪犯在看守所的改造表现不能适用于提请监狱减刑。使短刑犯自身对减刑不抱希望,改造动力明显不足。
2.民警畏难情绪滋生。由于短刑犯在思想上易产生有恃无恐的心态,在行为上更表现出了抵触逆反,特别是余刑小于1年的罪犯,与监管稳定的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监区民警在教育改造短刑犯时,有效震慑和影响手段不足,反而有可能适得其反,造成罪犯与民警的尖锐对立,甚至出现辱骂、攻击民警的行为,致使民警在犯群中的威信急剧降低,挫伤了民警的工作信心。另一方面,罪犯违规违纪率是监区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被严格控制在一定的百分比之内,超出指标,就会影响到监区绩效工作。整个监狱的罪犯违规违纪率超出一定指标,就会影响到全监的绩效工作,监狱自上到下,都感受到了压力。造成了民警“不敢管,管不起”,对短刑犯的管理和改造出现了畏难情绪。
3.监管秩序受到挑战。为缓解短刑犯迅速增加带来的容纳问题,一些监狱只能采取混合收押的方式。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是监狱监管形势更为严峻。第一,顽危犯大量增加。短刑犯消极抗改、危险性强,监狱管制手段不足,使民警陷入两难。监区为了加强监控,耗费了大量了人力、精力。第二,牢头狱霸问题凸显。具有攻击性的短刑犯容易受到误导和教唆,沦为“打手”。作为“打手”,即便被调离,也会有新的“打手”进行补充。这样就容易使个别罪犯“稳坐山头”,逐渐发展成牢头狱霸。第三,减刑假释等工作存在潜在风险。根据计分考核规定:“罪犯违规违纪须扣分,检举者获得相应的加分”,由此产生的奖励分作为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如果有罪犯利用短刑犯不要分的客观事实,通过故意违规违纪、反复揭发检举获得奖励分,就会给减刑、假释等工作埋下隐患。第四,导致其他罪犯出现心理失衡。民警对于短刑犯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方式会被其他人员看在眼里,并在心里进行比对。一些民警为了安抚不稳定的因素,对短刑犯的违规违纪的处理流于形式,甚至施以小恩小惠谋求稳定。这种反差使其他罪犯心里失衡,使抗改心理扩大化。
(三)“回归难”的问题
严控罪犯的重新犯罪率,涉及到监狱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在短刑犯剧增的新形势下,监狱也承担着更大的压力。有数据表明:某监狱,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短刑犯占押犯结构的25%,而在重新犯罪中比例却高达70%②。而且,重新犯罪的罪犯往往社会危害性更大,程度更深。周克华案、山东泰安持枪杀人案、9・4江苏盱眙灭门案都是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③。在新形势下,监狱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面临着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技术培训成效低。自新《刑诉法》施行,大量的罪犯在由看守所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后,由于余刑较短,监狱无法组织起系统的职业技术教育。甚至一些罪犯在接受完入监教育便直接被分押到出监监区,劳动改造的功效被削弱,罪犯在较短的时间内既不能得到充分的技术培训,也不能有足够的时间去熟练操作,罪犯的知识水平、职业技术水平、素质也无法出现大幅提高。二是社会恶习难扭转,监狱执法震慑性不够,教育改造的系统性、全面性、针对性在面对短刑犯时也出现了掣肘,这种情况下,监狱反而有可能成为“滋生细菌的温床”。近年破获的一些案件中,不少犯罪组织的基础就是狱友关系,不良思想的相互作用,又增加了罪犯成为累犯的概率。
二、一些对策及建议
突破短刑犯急剧增加的监管困境,不能只注重一时,而要立足全局,放眼长远,从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和 “首要标准”的高度来考量。既要解决眼前问题,也要从社会上、宏观上下功夫,使监狱既能全面适应《刑诉法》新要求,更能因势利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科学预判押犯流量信息
各地的监狱系统应与公安系统应针对新《刑诉法》带来监狱押犯流量迅速增加的现实问题,完善沟通机制,特别是监狱要对押犯流量信息要准确把握,提前预判,进一步实现押犯流量信息的共享,从而进行有效的统筹调配,最大限度缓解监狱当前的收容压力。
(二)坚持正向引导,强化激励与威慑手段
突破短刑犯造成的现实监管困境,必须要有“赶鸭子上架”的精神,对威慑和激励手段“两手抓,两手硬”。
1.加快实现对短刑犯的“分押分管分教”。从长远看,为避免出现消极思想交叉感染对监管秩序造成了潜在风险,监狱必然要实现对短刑犯的分押分管,采取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使教育改造更加灵活、更具有针对性,提高改造质量。实现这一目标,首要的就是做好人力、物力两个保障,监管设施投入要到位,警力编制问题要解决。条件具备时,可以考虑建立低戒备监狱;条件不足时,也应着手建立低戒备监区。
2.拉大分级处遇的待遇差别。分级处遇可以紧紧抓住罪犯寻求更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