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犯罪心理特征及改造措施

时间:2013-05-26信息来源:柴达木监狱作者:

 

新生代农民工是新时期中国社会很具特点的一个群体,他们虽然生活、居住在城市但仍属于农业人口,而且在城市的居住环境差、多数从事脏、累、低收入的工作,很难融入城市生活,也很难回到家乡的生活。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数已超过1亿人,约占农民工总数的60%。这一群体的犯罪人数也日趋上升,本文旨在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犯罪心理特征,从而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提供一些对策。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现状及特点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口学特征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规模大,年龄主要集中在18-26岁之间;女性的比例高于男性,绝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未婚状态,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外出时间明显较短,跨省流动的比例较高,流出省份和流入省份比较集中,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广东、海南、浙江等省市。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程度

许多新生代农民工认为,他们之所以被当作农民,不仅仅是因为制度上的规定,而且也是因为城里人是这样看待他们的,所以必须努力融入城市生活。另外,新生代农民工对家乡的乡土认同在减弱。他们对家乡的乡土认同更多的是对亲人的感情,对农业活动则缺乏浓厚的感情和兴趣,对农村的一些习惯和传统开始出现不认可,甚至持批评态度。因此,新生代农民工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既不认同自己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又不认同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会,导致其既无法融入城市社会,又难以回归农村社会,产生边缘化意识。

(三)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意识特点

新生代农民工在思想意识方面存在着显著特点,新生代农民工求职期望值较高,在工作中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比较重视闲暇的价值,工闲生活时尚化,消费观念多元化,性观念比较开放包容;普遍感到社会不公平,认为腐败猖獗和贫富悬殊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来愿望倾向于融入城市,成为“新城市人”。

(四)社会转型时期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性特点

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性特点,外出动因方面从“生存型”向“生活型”转变。新生代农民工不再把挣钱作为外出务工的唯一目的,而更多的是为了改变生活方式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其次,在身份认同方面,从农民身份向工人和市民身份转变。新生代农民工更倾向于将自己看作工人群体,他们对城市的认同要远远大于对农村的认同。在发展取向上,从关注工资待遇向更多关注自身发展和前途转变。新生代农民工有着更强烈的自我发展的愿望,更加关心培训机会特别是接受继续教育等。在维权意识方面,从被动接受向追求权利平等转变。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受过初、中等教育,对农村的辛苦劳作并没有太多的切身体会,他们的参照的多是城市的同龄人,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因此他们敢于主动追求劳动平等、收入平等、生存平等的权利。在职业选择方面,从苦脏累工种向体面工种转变。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特点

通过归纳总结,我们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具有以下犯罪心理特征:团伙犯罪明显,主要表现为结群性与从众性;侵财目的显著;犯罪动机简单,冲动性犯罪突出;犯罪暴力倾向凸出;犯罪时间和地点有一定规律;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

三、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教育改造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要修改法律条文里对新生代农民工不合理的部分,根据对等原则、同酬原则,国家应该从宪法和法律层面建立起统一的待遇制度,建立面向社会所有人的社会安全和保障体系。要尽快消除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籍差别,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健康权、生命保障权、发展权以及自由迁徙权等,从法律层面消除对新生代农民工歧视。

(二)完善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改造体制

1.开展社会心理矫治。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城镇边缘化的特殊群体,他们中的有些人心态严重失衡,因此,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罪犯,要开展刑事多样的心理矫治工作,诸如设置心理门诊、心理治疗中心,建立罪犯心理档案,开办心理讲座,设置心理宣泄室、情感疏导室等。

2.创新社会帮教机制。坚持“三面向,四互动”,,构建教育转化罪犯的强大社会支持系统。即:面向大众,群众参与;面向社会,团体参与;面向罪犯家属,亲人参与。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互动,组织走访“三无”、单亲以及特困罪犯代表家庭,采取网络求助、媒体呼吁、慈善机构捐助等形式,帮助其解决婚姻纠纷、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用亲情力量唤醒罪犯悔过自新意识,唤醒社会和家庭责任感。

3.创新技能培训机制。坚持技术教育“四创新、四对接”,为新生代罪犯求职谋生搭建“绿色”平台。即:创新培训内容,坚持实用技术与出狱后就业谋生对接;创新培训方式,坚持理论与实操对接;创新考核机制,坚持培训与考核对接;创新培训效果,坚持培训与认证对接。

总之,如何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政府和全社会各界强有力的支持和协作,只有建立起了科学改造体系,在全社会树立起了大改造观,充分发挥好监狱工作的职能,才能有效推进监狱的发展,才能有效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现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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