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监狱安全与稳定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监狱安全工作机制的目的是要实现监狱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从这些年发生的每一起狱内案件来看,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发生案件的罪犯事先是有征兆,是暴露出或多或少危险性的。与罪犯现实改造表现是紧密联系的。如果及时预判,都是可以预防和杜绝的。没有及时发现罪犯危险性是造成狱内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在监管安全的所有因素中,“罪犯”是最核心的因素。因此加强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早发现、早预防、早转化、早处置,对于确保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监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应对各类安全事故,如罪犯发生脱逃、行凶、越狱、伤害、自杀等危险事件的管理过程。因此确保监管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危险评估、预防、处置的管理工作。
一、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概念
罪犯危险性评估是指监狱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搜集罪犯可能具有危险性的苗头和隐患性信息,并对搜集到的各方面信息、情报、资料,运用逻辑推理和科学预测方法与技术,对存在危险性的罪犯危险类型、发生概率及未来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等做出估计与推断,并向监狱发出确切的信号或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防止或清除不利后果发生的活动。罪犯危险性评估就是要通过对罪犯自身存在的影响监管安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评估、预测,进而采取有效地防范手段和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安全的系统管理。
二、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功能
罪犯危险性评估应综合运用罪犯的改造环境和个人资料,心理测量、心理咨询、档案分析等手段,与狱政、狱侦、教育、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评估罪犯狱内犯罪的可能性及种类、数量。力求全面掌握罪犯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以便有效防范罪犯自杀、脱逃、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维护狱内安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罪犯危险性评估主要有以下功能:
1、 预见功能。通过对监狱内罪犯劳动、学习、生活、心理特定指标的研究,找出敏感性指标的异常征兆,做出危险性评估。这种预见功能是罪犯危险性评估的首要功能。
2、 警示功能。通过对监狱内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中特定指标的监测,将有关信息和结果向相关部门和相关警察发出警示,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发挥导向作用。
3、 阻止、化解、消化功能。对于许多罪犯的现实危险性,监狱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给予相应的控制和消除,将罪犯危险性的苗头消灭在萌芽阶段,
4、评估罪犯个体、群体的危险性发展趋势,及可能发生危险的种类、概率和程度。
三、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必要性
(一)罪犯危险性的特征决定了,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必要性。
1、罪犯危险性的客观性。在西方管理学中,美国学者威特雷就危险的特征提出两点:第一,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可以规避、控制、转移危险,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第二,危险的本质与核心是不确定性。
这两点特征同样在监管安全中体现出来。一是由于监狱是国家的专政工具,对罪犯的改造具有强制性,狱内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斗争,罪犯的危险性始终存在,且无法消除。二是罪犯危险性时间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影响结果也有不确定性。在日常监管中,我们可以分析到造成罪犯危险性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而这些因素往往因为隐蔽性不容易被感知,造成罪犯危险的不确定性。
2、罪犯危险性的累积效应性。
任何一个偶然的现象后面都有必然原因。“海恩法则”认为:每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次未遂事故,以及1000个事故隐患。从这些年发生的每一起狱内案件来看,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发生案件的罪犯事先是有征兆,是暴露出或多或少危险性的,是由许多危险隐患共同累积造成的。
3、罪犯危险性的可防可控性。
虽然罪犯危险性的形成与爆发具有不确定因素,但在危险的表现形式上有所体现。危险一旦形成,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危险开始阶段,危险持续阶段,危险爆发阶段。在危险开始阶段,危险的各种征兆会不断出现,正如“山雨欲来风满楼”,只要加强监测、分析评估就会发生端倪。
罪犯危险性具有的这三个特征也充分说明了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必要性。
(二)建立和完善罪犯危险性评估机制,是新形势下确保监管安全的需要。危机冲突理论认为,没有一个社会系统的整合是完美的,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监狱中始终存在监管与反监管,矫治与反矫治的斗争。同时受个人因素、罪犯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地理因素等变化和影响,罪犯危险性行为随时发生。并且种类和形式也在变化。罪犯危险性行为的必然性,对监狱的监管改造能力提出挑战。罪犯危险性评估机制的建立,能使监狱从上到下高度重视加强各个部门、全体监狱警察对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对不同时期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罪犯危险行为事先有一个充分估计,提前做好准备。
(三)罪犯危险性评估,起到全面加强监狱警察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驾驭监管安全的能力、实施科学管理的能力、做好教育转化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体现了“预先主动反应”这一监狱安全管理理念,是提高驾驭监狱安全能力,树立正确安全观念,增强主动防范意识的具体体现。罪犯危险性评估紧紧围绕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要求,可以实现由简单粗放型、间接管理型向直接型和早发现、早预防、早转化、早处置的科学管理型转变。又可以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罪犯危险性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监狱、警察的主动反应能力。
(四)构建罪犯危险性评估机制,是确保罪犯人身安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需要
狱内重特大案件的发生。如凶杀、伤害等案件直接损害了罪犯的生命安全,而一所监狱如果安全事故频发,必将造成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遭受严重的破坏,使狱内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也就相应的使罪犯受教育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在当前对监狱安全的防范中,大多监狱实行了罪犯互监组、耳目布控等形式的连环包夹控制度,其中一人犯罪另几人都要受到处罚。从公平执法角度来说,事实上也是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侵害,造成罪犯与监狱矛盾加深,甚至激发冲突。
(五)加强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刑罚执行目的的需要。
司法部明确提出监狱工作的开展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而改造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对罪犯的系统教育转化。要实现教育改造目标,其基础就是要构建一个长期安全稳定的监管改造环境。因此构建罪犯危险性评估机制,加强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刑罚执行目的的必行之举。
四、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我国各地监狱对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越来越重视,建立起了狱情动态分析会制度,每周个案分析,个别谈话教育制度,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十必谈”类型罪犯排查,狱内矛盾排查,顽危犯、重点犯、心理障碍犯、病残犯、“三涉”犯教育转化“三级承包”责任制,每名罪犯都有民警承包等一系列对罪犯危险信息进行监测、评估、预防、控制的体系。预防和化解和阻止了大量的监管事故,对确保监管安全起到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当前罪犯危险性评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罪犯危险性评估出来的罪犯确实也是具有危险性的,并在加以控制、转化后基本上不会造成事故。往往造成事故和案件的都是事先缺乏监测、没有做好评估的罪犯。这对监狱和民警都造成了很多的困惑。导致民警对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这是对罪犯危险性的客观性、不确定性认识不足。
(二)注重个体,忽视群体。
当前在对罪犯危险性的评估中,注重对罪犯个体的评估,忽视对罪犯群体的评估。危险性评估的面比较窄。往往集中在过去发生过狱内案件和外在已经表现出较大危险性的重点罪犯。这样的针对性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覆盖面不够广,对罪犯存在的危险性缺乏深层次监测、分析。
(三)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队伍弱化。
罪犯危险性评估因为罪犯危险性评估机构不健全和监狱警力紧缺等问题存在。一方面,真正从事罪犯危险性评估的警力较少。而且监管安全部门、人员组织协调不通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整体合力。大多数民警也是按“紧跟死盯“的要求对罪犯进行”牧羊式“管理,仅满足于当天带出,当天安全带回的低层次防范标准,造成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脱节。另一方面,也由于缺乏罪犯危险性评估知识系统学习和培训。因此,具备从事罪犯危险性评估、狱情分析、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的综合知识的专业人才更是匮乏,造成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十分薄弱,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安全工作需要。
(四)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危险性评估停留在评估是否具有危险,缺乏监测预警。缺乏具体量化指标
当前各地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信息监测、信息识别甄选、分析评估、预测预警、预防处置等各环节缺乏统一协调的专业部门协调的专业部门。狱政、教育、狱侦、心理咨询、监狱医院,监狱、监区、分监区、民警个人,可以说各部门、各层级人人有责、家家都在进行信息监测,分析评估。却缺乏的专业部门进行统一的协调处理和具体指导。同时评估大多只停留在是否具有危险性,对危险的种类、发生概率、程度等评估不足。
五、 罪犯危险性评估机制构建途径
(一)规范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步骤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和甄别,排除干扰信息和虚假信息,将信息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处理方法,对罪犯危险性苗头信息资料所预见的时间类型、危害程度、发生概率等进行分析评估。对罪犯危险性的分析评估,可以采取两个标准:一是可能性,即罪犯危险性苗头进一步恶化或失控的几率有多大,二是影响和危害程度,即对监狱安全秩序造成的破坏,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罪犯危险性评估应当包括危险性的监测、预测、预报和预控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监测是对罪犯危险性的各种因素和事件的表象进行监控,收集罪犯具有危险性的信息,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预测和预报是通过监测活动对收集上来的有关罪犯具有危险性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分析,对罪犯危险性的类型及其危害程度做出估计,并在必要时发出警报。预控是针对罪犯的危险性,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和制定各种预案,以有效避免罪犯危险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罪犯危险性评估机构。监狱各级机关应健全罪犯危险性评估机构。在省(市、区)监狱管理局设立专门的罪犯危险性评估中心,负责对各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狱机关也应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狱的罪犯危险性评估。监区要成立专门的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专人抓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从而形成一个组织严密、逐级负责的罪犯危险性评估组织体系。
(三)充分利用民警承包责任制,实现对罪犯危险性评估100%的覆盖面,以及对罪犯危险性因素的深层次评估。
当前各地监狱实现了每名罪犯都有承包民警,应充分利用民警承包责任制。利用承包民警对所承包罪犯的熟悉了解,实现对罪犯危险性评估的100%覆盖,从而由过去注重个体危险罪犯的重点防,到注重点、线、面结合的全面防。同时,通过落实谈话教育制度,注意抓住罪犯改造、生活、劳动中的异常征兆。加强对罪犯危险性因素的深层次评估。
(三)以整合监狱情报信息资源为目标,建立渠道通畅、网络严密的罪犯危险性监测机制。
监测机制的建设是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前提和关键。监测的本质是架设覆盖三大现场的监控网络,监视狱内每个可能引发罪犯危险性的细小不良变化,发现和收集各种情报信息,为罪犯危险性评估提供资料和依据。罪犯危险性监测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建立收集罪犯异常信息情报网络。全面、准确、及时、有效地收集异常犯情,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转化、早处置。监狱异常犯情收集的常规方法有:观察法、资料收集法、问卷法、访谈法、情况汇报法、心理咨询法、技术监控法和个案分析法。这些方法的落实都要求管教警察“警力下沉”,特别是坚持正常的下监房、找罪犯谈话制度,深入到罪犯的一切活动中去,切实做到对罪犯直接管理,这样就能随时随地发现和掌握狱内犯情,捕捉到罪犯有脱逃、自杀、实施重大案件可能的各种深层次危险狱情,从而做好评估预防,消除罪犯危险性。
2、做好罪犯危险性评估一定要加强基础工作拓宽情报来源。
民警做好罪犯危险性评估,拓宽情报来源应从五方面入手:一是从研究罪犯的档案材料中发现情况。二是从罪犯坦白检举和思想汇报材料;三是从罪犯通讯、接见、邮送物品中发现线索;四是运用耳目、情报员等隐蔽力量和电网、监控等科技手段搜集信息。五是利用心理咨询、心理测试等心理技术手段获取信息。
3、建立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情报信息管理、协调、处理机构,构建罪犯危险性预测和预报机制
通过监测获得罪犯危险性异常信息仅仅是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一个方面。狱内异常犯情存在于罪犯群体之中,表现为一种隐蔽态势,不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摸底排查、分析判断等工作,难以从中及时发现和准确掌握罪犯危险性动态,特别是现实危险性大的深层次犯情,如不能尽快掌握,将给安全工作带来重大隐患。预测、预报就是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究、真伪判断、价值评定,这是做好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关键环节。罪犯危险性评估中预测和预警应主要包括对异常信息的分析评估、对危险级别的决策以及危险警报的发出等三个方面。
危险警报级别与处置方案决策。根据对罪犯危险性信息的分析评估,决定是否发出危险性警报和确定警报的级别,并向报警系统发出指令。在制定决策前,首先要确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罪犯危险性行为暴发的临界点,给出每个临界点相应的指标即需要达到的水平。然后将罪犯危险性信息预报的事件所具备的各项指标与给出的临界暴发点的指标进行比较,判断所预报的罪犯危险性达到哪个临界点,从而决定发出警报和警报的级别。
(四)规范罪犯危险性评估信息处置。重点是理顺罪犯危险性评估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传达、决策渠道。由最基层的监区罪犯危险性评估机构,从第一线搜集各类涉及监管安全的信息情报资料,经调研分析,制定出初步的评估处置方案后。报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部门。由监狱对情报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判断,并做出评估、处置方案。
(五)加大技能投入。虽然人是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核心。罪犯危险性评估作为一项预测防范性的工作,更需要大量的现代技术投入,必须要配齐应有的监管设施。如红外报警、计算机辅助管理、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心理咨询、测试设施、全日制监控、安全监测设备等,从而不断提高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六)完善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机制。首先各级罪犯危险性评估组织机构要明确任务及目标,并逐级建立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制度。其次逐级要明确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职责,划分岗位责任范围。把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心理矫治、处突防暴等部门及人员有机地结合,由罪犯危险性评估组织机构统筹协调。三是加大对监狱警察罪犯危险性评估业务知识的教育,提高罪犯危险性评估技能和专业程度,重点要对专项从事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能力。第四要建立罪犯危险性评估目标工作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为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未达到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目标的责任人要实施责任追究。
罪犯危险性评估是一个操作性强又十分繁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应注意动态平衡,关键在于在运行过程中不断的自我调整和自我修正。可以预见罪犯危险性评估的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