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狱企业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罪犯改造

时间:2013-06-04信息来源:湖南监狱网作者:

 

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内容摘要】劳动改造是中国监狱行刑的特色,而在监企分离的背景下监狱企业应发挥自身职能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改造人、惩罚人、保护人、帮助人的目的。在监狱经济不断发展创新的形势下,探讨二者功能的关系,有着积极地现实意义。根据对罪犯劳动改造内涵地阐释,本文提出了监狱企业如何发挥服务改造职能的具体路径:监狱企业文化倡导模式、现场管理劳动习惯培养模式、劳动技能培训模式、劳动健康保障模式、就业推荐和社会联接模式、罪犯劳动力技能管理服务的六大模式。

【主题词】监狱企业服务改造功能


 

劳动改造是世界各国监狱行刑中普遍使用的手段,在中国现行的监狱行刑中,组织罪犯劳动是主要的改造手段之一,也是监狱行刑的主要手段。监狱的劳动改造主要依托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在监企分离背景下,监狱企业是改造罪犯工作的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服务于罪犯改造功能是监狱企业的主要功能之一。随着监狱企业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直接促进了监企为改造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在这个趋势下探讨监狱企业的生产劳动与发挥改造功能之关系,围绕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提高监狱劳动改造质量,促进罪犯的顺利回归社会,成为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一、监狱企业生产劳动与发挥改造功能的关系

(一)生产劳动与监狱行刑之间的功能关系

1.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具有维护监管安全的稳定功能。确保监管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重要职责。从实践过程和结果来看,监狱企业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所表现出来的稳定作用,是其它任何改造手段都难以替代的。稳定功能的目标是特定人群的稳定。一是生产劳动具有引导特定人群积极向上的正面引导功能,服刑人员能通过劳动获得改造奖励、身心发展、谋生技能、警察的认同、同犯的尊重、家庭的认可,能从中得到认同感、尊重感、成就感,成长感,这是劳动带给服刑人员的正面效应;二是生产劳动具有分散服刑人员注意力的转移功能。从时间上,服刑人员在生产劳动现场占据其改造时间的2/3,从空间上罪犯的主要活动区域都处在生产劳动现场,生产劳动现场的严格管理和警戒设施的完备将为罪犯的劳动改造正常进行提供应有的保障。这种将服刑人员从时间和空间上的转移是转移他(她)们的注意力,从而遏制妄想和又犯罪企图以及违规违纪想法的有效物理方法。但组织服刑人员生产劳动要注意“度”的把握,不能将其视为廉价的赚钱机器,从事有损于身心健康的劳动项目和超时劳动、否则过犹不及,生产劳动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而失去“稳定器”的作用。

2.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具有弥补现阶段国家财政保障有限,监狱经费不足的经济功能。“经济”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经世济民”,监狱企业的经济功能中的“经世”意指监狱企业为罪犯改造方面弥补财政保障的不足,保障监狱的正常运转;同时为罪犯的劳动提供适当的报酬以激励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以转变罪犯的劳动观念,促进行刑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监狱企业服务改造的基本功能。而“济民”意指监狱企业为监狱的布局调整、民生改善、承担监狱企业工人工资福利等方面提供保障,而这些资金都是“全额保障”之外的监狱经费实际缺口,因此没有监狱企业的“经世济民”就谈不上监狱的发展,或者说监狱企业的经费补充,是现在中国监狱发展不可或缺的血液。

3.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具有实现改造目的的服务功能。监狱企业服务于改造体现在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所需的平台,即充足的劳动岗位。罪犯的劳动岗位与监狱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没有充足的劳动岗位对监狱的劳动改造造成根本性的影响。监狱企业为改造罪犯提供物质载体,从事主导产品的监狱企业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生产设备、生产车间和厂房、从事农业生产的监狱企业为罪犯提供农业的田地、作物和牲畜等;从事劳务加工项目的监狱企业为罪犯提供生产车间和劳务加工项目的配套设备等物质,使罪犯的劳动改造“有物可托”。监狱企业为改造罪犯提供制度载体,监企分离以后,监狱企业围绕罪犯的生产劳动制定一系列的监企协调、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为罪犯的劳动改造正常进行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且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地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创新和调整,保证了制度的先进性,使劳动改造罪犯做到“有章可依”。

(二)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与改造功能之间的关系

1.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主要功能是改造人。改造必须有目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首先就必须是合格的劳动者。而合格的劳动者的标准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正确的劳动观念;二是良好的劳动习惯;三是一定的劳动技能;四是健康的身体和心理。这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发挥改造罪犯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矫治劳动观念功能、培养劳动习惯功能、塑造劳动技能功能、增进身心健康功能。

矫治功能是指矫正罪犯错误的劳动观念,培养和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大多数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犯因为家庭的溺爱和家长的包办,从而使他们四体不勤,缺乏良好的劳动习惯;由于长期没有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从而养成懒惰思想,最终缺失了劳动意识的形成过程;在错误的劳动观“教育”下产生了对劳动观念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如“鄙视普通劳动者”、“将劳动当负担”、“用劳动来惩罚孩子”,从而产生错误的劳动观念。矫治功能就是要在劳动观念和意识上纠偏,在劳动观念的意识形态领域激浊扬清。

培养功能主要是劳动习惯的培养,大多数罪犯在投入监狱企业的生产劳动之前是没有经过社会化大生产的劳动培训的,如很多未成年犯甚至是刚出学校,就步入未成年犯管教所这所特殊学校,大多数罪犯和未成年犯没有系统学习过建立正确的劳动习惯和形成正确的劳动方式。因此在劳动习惯的培养上是“破”与“立”的结合,“破”是打破原有的好逸恶劳和散漫无序的行为习惯模式,“立”是重新建立新的适合罪犯朝着合格劳动者方向的劳动习惯。

塑造功能是指劳动技能的塑造,之所以用“塑造”这个词是因为劳动技能本质上是人的劳动能力,即身体技能和心理技能的结合。塑造罪犯的劳动技能就是是对罪犯身心的塑造。要求罪犯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训练提高智力能力这是劳动技能的核心,掌握熟练劳动技术主要是指身体能力和心理能力的训练,进而形成谋生技能。

增进功能是指增进罪犯身心健康的功能,是指通过劳动的锻炼能使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达到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健康成长的目的,这对于未成年犯来说表现更为明显和突出。劳动在促进人的身心健康方面的论断在很多著作中已经阐明,适当的劳动对身体和心理的成长促进是毫无疑问的。

2.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隐性功能是惩罚人。作为中国监狱工作三大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从诞生开始就包含有惩罚和改造的双重功能,而罪犯生产劳动是劳动改造的载体,有罪犯生产劳动才有劳动改造。罪犯生产劳动是监狱企业为实现服务改造的功能而组织的,包含有实现劳动改造双重功能的目的。罪犯生产劳动包含的惩罚功能以法律规范表述、制度明确规定、警察严格执法等一系列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所以强制性是罪犯生产劳动的法律刚性表达方式,如果没有强制性的罪犯生产劳动,那么罪犯劳动改造功能就无法行使。强制性也是刚性的保障方式,保障罪犯劳动改造功能的目的实现。因此强制性是罪犯生产劳动背后的性质,体现了罪犯生产劳动惩罚功能的“隐性”和“间接”。

3.监狱企业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法定功能是保护人。从罪犯所享有的劳动权利来看,罪犯的首先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公民的所有劳动正常权利,但因为处于监禁状态被限制行使,如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还有一些劳动权利他(她)们不能完全行使,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它可以正常行使的权利受到监禁条件和政策法律的制约,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罪犯的劳动权利的实现必须在监狱企业组织生产劳动这个平台上,为维护和实现罪犯合法劳动权益制定罪犯生产劳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是罪犯劳动权益的法制保障;监狱、监狱企业、监狱人民警察为实现这些制度所做的系统工作是维护罪犯劳动权益的实施保障;罪犯通过生产劳动达到劳动改造的目的是自身行为保障;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和制约是监督制约保障。

4.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现实功能是帮助人。帮助人是社会工作的主要性质,罪犯生产劳动本质功能是改造人,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通过劳动改造让罪犯从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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