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余刑罪犯管理对策初谈

时间:2013-06-06信息来源:陕西省汉中监狱作者:

 多年以来,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对短余刑犯的管理教育一直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难点。短余刑犯刑期较短,在现行刑释政策下减刑无望,一些短刑犯对服刑改造持无所谓的心理,消极懈怠,混刑度日;有的甚至形成对监所管教干警的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对监管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严重影响着改造质量的提高。探讨如何有效地实施对对短余刑犯的管理教育,确保监管安全和教育改造质量,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对短余刑犯的界定

短余刑究竟为多长时间?随着矫正刑时代的到来和教育刑观念的兴起,理论界大多数人认同“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教育改善受刑者”的时间标准。考虑到监狱工作实践中,罪犯通过教育改造有所改善的直观结果就是获得减刑或者其他形式的奖励。根据现行的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之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短余刑犯,是指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多年或经多次减刑以后,剩余刑期不足2年的罪犯。这类罪犯的改造处境上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一般不可能再获得减刑的机会。

任何罪犯,无论原判刑期长短,最终都会经历短余刑这样的特殊时段。随着新《刑诉法》和《监狱法》的实施,凡审判之后执行刑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将全部送往监狱执行。这个刑事执行政策的重大调整,势必大大增加监狱在押短刑犯比例,使原本就存在的短余刑犯改造难题更加突出。

二、短余刑犯改造现状及成因

罪犯服刑改造大致可以分为改造初期、中期和改造末期三个阶段。在前两个阶段,罪犯由于身份发生了质的变化,生活环境的改变,行为方式的改变,遵纪守法观念得到强化,逐渐适应了改造生活,渴望早日减刑假释,恢复自由身份,和家人团聚,罪犯大多能遵守监规较好,劳动积极性比较高,改造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是进入改造末期,可以预见的刑期、无法预见的未来,都可能使罪犯的心理处于多变性和波动性状态。先前建立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服刑理念受到巨大的冲击,导致其改造动机缺失、改造动力不足,服刑意识、遵规守纪意识减弱,极易产生消极改造、混刑度日心理。

在监狱实践中,我们发现,处于改造未期的短余刑犯,除极个别罪犯能够一如既往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外,大部分罪犯自恃自己刑期届满,也不指望再获得减刑了,认为监规纪律对自己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行为养成严重滑坡,身份意识日趋向社会人心态转变,在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方面打擦边球,认为警察也没有必要再和自己过不去,消极改造,混刑度日。曾经努力培树起来的遵纪守法意识、热爱劳动的观念、纯朴的道德荣辱观很快就日渐淡漠,出现令人痛心的改造反弹现象。那些一贯改造消极的罪犯更是破罐子破摔,我行我素,无视监狱管理规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甚至行为放肆,故意寻衅滋事,打击或者干扰他犯积极改造,也不排除有重新犯罪的可能,对抗改造的心理突出。喝酒、打架、私藏手机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分析短余刑犯消极改造、难以管理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主观方面原因有二,一是即将出监可能面临的种种困惑和焦虑,让短余刑犯不能静下心来潜心改造。罪犯经过几年相对封闭的改造生活,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社会已经脱节,被日新月异的社会严重边缘化。刑满后的衣食住行,养家糊口,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及挑战,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对刑释人员的观望甚至歧视心态,也很难让即将出狱的短余刑犯坦然面对自己行将不久的未来。对于这个陌生的世界,他们就如同蒙住耳朵的蝙蝠,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独居的罪犯甚至不愿早日出监,担心出监后生活没有着落。罪犯的心理复杂多变,思想压力大、包袱重。焦虑、浮燥、惧怕和矛盾等各种复杂的心理容易导致短余刑犯产生负面情绪,引发各种不理智的违规行为,最终成为改造的消极因素。

二是即将出狱获得自由的欣喜和兴奋情绪极度膨胀,主观上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自律。大部分罪犯在经历了曾经艰苦难耐的服刑初期和中期生活后,会产生“终于要熬出头了”、“总算可以歇口气了”,“这下没有必要再装孙子了”、“警察也应该让我们松弛一下了”等放纵和懈怠思想,易浮躁,不安分。在其他罪犯面前摆老资格,在警察面前甜言蜜语套近乎。对于那些一贯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的顽劣犯来说,更是无所忌惮,动辄叫嚣“大不了再关我一次禁闭,到时间就不信不按期释放我!”试想,管教警察试图经过多年的教育矫正都 没有达到改造顽劣犯的目的,如今更是不愿意,也认为没有必要再下力气去做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对这类罪犯也就有了放松管理、听之任之的潜意识。监管改造制度的惩戒功能严重弱化。

客观方面的原因有三,一是政策原因。现有的减刑奖励对短余刑犯的激励或者约束作用明显不足。我国监狱目前采用的监管改造政策,在努力体现惩戒性的同时,主要依靠减刑奖励政策来不断激励罪犯持续不断地积极改造。但是根据现行的减刑政策,许多地方中院只允许中途减刑幅度在2年以上,并按照“前次减多长时间就间隔多长时间”的原则,短余刑犯熬够间隔期后就没有多长的余刑 了,减刑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有些监狱再设立减刑比例、周期的话,短余刑犯就更没有减刑可能了。另外,法院办理罪犯减刑的时间周期太长,即使有可能申报减刑,等法院裁定下来,减刑幅度可能只有一两个月甚至几天,减刑的激励作用大大下降。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刑期较长的罪犯比刑期较短的罪犯先释放的“怪”现象。短余刑犯不能获得减刑奖励,也就失去了奋斗目标,就会失去改造的动力,消极改造也就不足为奇了。有的罪犯一经减刑,拿到了刑事裁定书,立马就是三百六十度大变样,体现出显著的双重人格。而已经生效的减刑裁定又不同于假释裁定,不能撤销,不能对裁定以后的服刑情况进行制约。

二是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体系存在缺陷。现有的监狱管理教育手段及教育项目设置缺乏对短余刑犯的有效约束和引导。按照现行的“5+1+1”管理模式,罪犯在狱内的改造内容只有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两种类型。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国绝大部分监狱在引进劳动项目时,被迫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几乎无法从长远上考虑这些劳动项目与罪犯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有机联系在一起。目前大多监狱引进的是劳动密集型劳务项目,大部分罪犯在劳动中感受不到劳动的快乐和掌握劳动技能的成就感,仅仅将参加劳动,完成定额任务作为自己获取减刑的必需。职业技能培训也是走过场的多。罪犯很少有机会掌握真正能够融入社会,迅速就业立身的劳动技能。许多监狱以前成功创办的机电维修、电工、钳工、烹饪、园艺、服装、会计、电脑等专业现在都成了空架子,职业技能培训事实上沦为迎接上级检查和应付媒体宣传的摆设。许多监狱为了达到“首要标准”所要求的 “获证率”,要么勉强设置严重滞后的专业课程,要么是空壳培训做假,和地方劳动部门搞好关系就拿到了相关证书。罪犯普遍感到没有学习技能的动力和创造财富的激情,劳动中怠工,学习中懈怠,做事漫不经心,改造中自由散漫。

三是管理警察执法中的消极作为。警察在管理中也会顾虑重重,放松要求,普遍存在着温情主义思想。这些短余刑犯要不了多久就会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上后,还会低头不见抬头见。盯得太死,管得太严,极易导致罪犯的误解和忌恨,弄不好会招致罪犯的仇视和报复。为了家人和自己的安全,管理警察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放松对短余刑犯的要求。只要罪犯不会严重地狱监规纪律、不威胁到监狱的监管安全,就迁就了事,从而助长了短余刑犯改造状态的失控。

三、短余刑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基于上述原因,大部分短余刑犯在服刑中消极应对,或者对抗管理,改造状态失控,直接导致产生以下监管难题;

第一、不服管理。很多短余刑犯总认为自己刑期届满,表现好与坏,只要不构成重新犯罪,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再过“苦行僧”般的生活。对监狱警察的管理要求普遍有抵触情绪,抗改和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严管教育、禁闭、重大扣分处理等监狱传统的惩戒手段职能严重弱化。

第二、抗拒劳动。短余刑犯认为自己既然几乎没有减刑的机会,参加劳动也和提高就业技能没有直接关联,也就没有必要再辛辛苦苦地参加劳动,因为干得再多也没有用处。即使勉强参加劳动,也是磨洋工,耗时间,既不能保证产品质量,也不愿积极完成劳动定额任务。

每三、改造表现出现大幅反弹。许多短余刑犯经过警察前期的耐心教育,本来已经养成了良好的认知和行为模式,在去恶向善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一旦到了改造未期,自律意识开始淡化。加之受其他表现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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