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社区矫正蕴涵重要的安全价值。它一方面通过疏散监狱人口、激发罪犯的改造动力促进了监狱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罪犯的社会控制、促进罪犯人格的改善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为充分实现这一价值,首先要完善社区矫正危险管理体系,以避免罪犯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采取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促进罪犯心理、行为的良性发展;再次要着力解决罪犯的生活困难,以产生长久的安全效应。
【关键词】社区矫正 安全价值 实现
【关键词】社区矫正 安全价值 实现
社区矫正作为几百年来刑罚文明进化的结果,承载着人道、民主、安全、效益、正义等多重价值,这也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得以推行的内在根据。但深层的理念需要通过表层制度体系的运作来实现,良好的诉求需要通过具体的操作方案加以实施。而在其中,对于安全价值的充分认识及具体设计是首当其冲的,虽然与正义、民主等终极性价值相比较,安全处于较低的序列,但却是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基于此,本文将就社区矫正的安全价值进行分析,并就其具体实现路径予以探讨。
一、社区矫正的安全价值
(一)社区矫正能够促进监狱安全
首先,社区矫正疏散了监狱人口,降低了监管压力。监狱作为自由刑的重要执行机构,需要在良好的监管秩序下对罪犯进行矫正,以实现自身的功能。但由于近些年来犯罪形势严峻,监禁人数猛增,从而对监管安全构成威胁。据统计,1988年―2004年我国的监禁率年均增长1:5%,致使很多监狱超负荷运转。1995年,我国监狱超押30万人,2000年超押24万人,超押率为20%;2002年超押346130人,超押率为28.8%;2003年超押362742人,超押率为30.2%[1]。可见监狱人满为患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而从我国犯罪态势来看,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不但不可能得到缓解,甚至有可能加剧。有关学者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犯罪现状,运用长期趋势预测预测模型、相关――回归预测模型和德尔菲预测法等,对我国未来犯罪的变化总体趋势进行了预测。综合各种预测结果,最后推断,2020年我国小康社会的刑事犯罪案件总量将达到1200万起[2]。而社区矫正通过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式,实现了犯罪人处遇的分流。比如2006年,北京市监狱假释罪犯从2003年以前的约400人/年增加到1182人/年,假释率提高7%;法院判处缓刑罪犯从2004年的3814人增加到2006年4653人,增长13%;监狱关押人数则从2003年12月底的15423人减少到2006年底的13199人,减少了14%[3]。再如截至2009年8月底,山东省120多个试点法院已累计向社区矫正组织移送各类矫正对象31,346人,全省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已达40%以上[4]。可见社区矫正的推行,一定程度上疏散了监狱的人口,缓解了监狱机关的压力,并为其集中精力监管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罪犯创造了条件,从而促进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其次,社区矫正预示了罪犯服刑的光明前景,激发了其改造动力。就监禁刑的弊端,国内外学者已进行了深刻揭示。比如摩里斯教授认为“自由刑无疑是由人类集团之驱逐,将犯罪人驱逐于较任何普遍社会之条件更坏的地方,而他却必须由此地重新回到社会上来,故得谓为奇妙而无益的驱逐,受刑人在被驱逐之地不但不可能度过有意义的生活,而且被切断文化的联系,损害其心理及社会性,使其社会复归更困难化。”[5]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的省察,如储槐植教授指出,在监禁刑的执行中,存在两个悖论:一是刑罚的存在以国家与犯人的对立为前提,但监禁刑的执行又以犯人与国家的合作为条件;二是监狱属性是将犯人与社会的隔离,而监狱目标是使犯人回归社会。监狱是封闭社会的产物,由于监狱的封闭属性,社会越封闭监狱效能越高,而在开放的社会中,监狱的管理难度势必增大[6]。由此导致监狱服刑罪犯人格异化、心理偏差等一系列问题,给监狱安全带来隐患。而社区矫正通过假释等方式为监狱服刑的罪犯提供了提前走出监狱的机会,有效改善了罪犯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孤僻和颓废等“监狱化”人格现象;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为罪犯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创造了条件,避免了监禁环境下罪犯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断裂,预示了其改造的光明前景,这就有效激发了他们的改造动力,从而促进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封闭的监狱生活不仅造成服刑人员的一系列拘禁性反应,而且给其家庭生活也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有的罪犯因此而夫妻感情淡漠,婚姻解体;有的罪犯因难以承担家庭责任,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全国31个省的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调查表明,孩子成为服刑人员,特别是女性服刑人员最大的心理负担。据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为13.1%,与全国中小学生的平均1.28%辍学率相比,差距悬殊。调查还显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占这一群体总数的1.2%,远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7]。社区矫正的推行,则为罪犯与其家庭成员的交流、沟通创造了条件,有助于罪犯婚姻关系的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互动,避免更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而在更深远的意义上维护了监狱安全。
(二)社区矫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
1.加强了对罪犯的正式社会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化行刑一方面是理论层面的大力提倡,另一方面却是在现实中的裹足不前,个中原因,虽然不排除重刑主义的传统,但与各种倡议缺乏适宜的制度容器而无法变理想为现实有着重要的关系。根据以往的实践,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机关,在治安管理、刑事案件协查等繁重工作的压力之下,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根本无暇顾及,以至于“管制”成了“不管不制”,“假释”几乎变成“真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非监禁刑的执行和非监禁化措施的考察问题,就成为实现非监禁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益探索。”[8]“我们目前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确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解决了公安机关因警力、精力不足和群众监督受到削弱而造成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9]可见,社区矫正中对组织建设的加强,对组织责任的强化,增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式社会控制,维护了公共安全。
2.有利于对罪犯的非正式社会控制
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犯罪治理立场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犯罪预防模式的实践。作为国家“善治”的组成部分,其良好效果有赖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与监狱矫正相比,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中,治理网络的确已更大程度上向外扩展了,如居委会、村委会、专门的社区矫正服务组织、特定的医疗和心理矫治机构等等都成为网络中的成员等等。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进行矫正和服务,从而提高了安全绩效。与此同时,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以亲属、朋友、友爱、邻里等关系为内容的非正规社会关系对于人们的行为作用很大,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社会监督的功能[10]。而赫希则指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都是潜在的犯罪者。由于犯罪行为可能会给本人与朋友、家庭、邻居等主要群体的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般人都担心这种损失而不得不遵守法律[10]。可见对家人、亲戚、朋友等重要人物感受的关注,有助于增强犯罪人的内在遏制力量,自觉地选择一种守法的行为方式。在传统的监狱行刑中,尽管也为犯罪人与家人的接触创造了诸种机会,但由于彼此之间生活状态的分离很难达到良好的互动,而社区矫正则为犯罪人与家人、朋友、亲戚的近距离接触、施加良好的影响创造了条件。
3.以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维护社会的安全
社区矫正对于安全价值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对矫正对象社会控制力度的强化,而且体现在在用刑节俭的同时,追求积极的特殊预防效果。对目标群体的控制固然可以维护社会安全,但其中也包含着压抑人的个性,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因为“安全具有一张两面神似的面容。一种合理的稳定生活状况是必要的,否则杂乱无序会使社会四分五裂;然而稳定性必须常常为调整留出空间。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11]社区矫正以一系列人性化的处遇,避免了因严厉打击而造成的罪犯及其家人的对立情绪,激发了其感恩心理,增强了其规范意识;而且社区矫正重视罪犯主体地位,致力于解决罪犯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促使他们形成健康人格,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避免了因消极控制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另外社区矫正过程中,往往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补偿等方式,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修复社会裂痕,防止被害人的“恶逆变”反应,从而以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维护了社会的安全。
首先,社区矫正疏散了监狱人口,降低了监管压力。监狱作为自由刑的重要执行机构,需要在良好的监管秩序下对罪犯进行矫正,以实现自身的功能。但由于近些年来犯罪形势严峻,监禁人数猛增,从而对监管安全构成威胁。据统计,1988年―2004年我国的监禁率年均增长1:5%,致使很多监狱超负荷运转。1995年,我国监狱超押30万人,2000年超押24万人,超押率为20%;2002年超押346130人,超押率为28.8%;2003年超押362742人,超押率为30.2%[1]。可见监狱人满为患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而从我国犯罪态势来看,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不但不可能得到缓解,甚至有可能加剧。有关学者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犯罪现状,运用长期趋势预测预测模型、相关――回归预测模型和德尔菲预测法等,对我国未来犯罪的变化总体趋势进行了预测。综合各种预测结果,最后推断,2020年我国小康社会的刑事犯罪案件总量将达到1200万起[2]。而社区矫正通过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式,实现了犯罪人处遇的分流。比如2006年,北京市监狱假释罪犯从2003年以前的约400人/年增加到1182人/年,假释率提高7%;法院判处缓刑罪犯从2004年的3814人增加到2006年4653人,增长13%;监狱关押人数则从2003年12月底的15423人减少到2006年底的13199人,减少了14%[3]。再如截至2009年8月底,山东省120多个试点法院已累计向社区矫正组织移送各类矫正对象31,346人,全省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已达40%以上[4]。可见社区矫正的推行,一定程度上疏散了监狱的人口,缓解了监狱机关的压力,并为其集中精力监管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罪犯创造了条件,从而促进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其次,社区矫正预示了罪犯服刑的光明前景,激发了其改造动力。就监禁刑的弊端,国内外学者已进行了深刻揭示。比如摩里斯教授认为“自由刑无疑是由人类集团之驱逐,将犯罪人驱逐于较任何普遍社会之条件更坏的地方,而他却必须由此地重新回到社会上来,故得谓为奇妙而无益的驱逐,受刑人在被驱逐之地不但不可能度过有意义的生活,而且被切断文化的联系,损害其心理及社会性,使其社会复归更困难化。”[5]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的省察,如储槐植教授指出,在监禁刑的执行中,存在两个悖论:一是刑罚的存在以国家与犯人的对立为前提,但监禁刑的执行又以犯人与国家的合作为条件;二是监狱属性是将犯人与社会的隔离,而监狱目标是使犯人回归社会。监狱是封闭社会的产物,由于监狱的封闭属性,社会越封闭监狱效能越高,而在开放的社会中,监狱的管理难度势必增大[6]。由此导致监狱服刑罪犯人格异化、心理偏差等一系列问题,给监狱安全带来隐患。而社区矫正通过假释等方式为监狱服刑的罪犯提供了提前走出监狱的机会,有效改善了罪犯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孤僻和颓废等“监狱化”人格现象;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为罪犯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创造了条件,避免了监禁环境下罪犯社会联结的偏离、失衡、断裂,预示了其改造的光明前景,这就有效激发了他们的改造动力,从而促进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封闭的监狱生活不仅造成服刑人员的一系列拘禁性反应,而且给其家庭生活也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有的罪犯因此而夫妻感情淡漠,婚姻解体;有的罪犯因难以承担家庭责任,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全国31个省的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调查表明,孩子成为服刑人员,特别是女性服刑人员最大的心理负担。据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辍学率为13.1%,与全国中小学生的平均1.28%辍学率相比,差距悬殊。调查还显示,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占这一群体总数的1.2%,远远高于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7]。社区矫正的推行,则为罪犯与其家庭成员的交流、沟通创造了条件,有助于罪犯婚姻关系的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互动,避免更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而在更深远的意义上维护了监狱安全。
(二)社区矫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
1.加强了对罪犯的正式社会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化行刑一方面是理论层面的大力提倡,另一方面却是在现实中的裹足不前,个中原因,虽然不排除重刑主义的传统,但与各种倡议缺乏适宜的制度容器而无法变理想为现实有着重要的关系。根据以往的实践,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机关,在治安管理、刑事案件协查等繁重工作的压力之下,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根本无暇顾及,以至于“管制”成了“不管不制”,“假释”几乎变成“真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非监禁刑的执行和非监禁化措施的考察问题,就成为实现非监禁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益探索。”[8]“我们目前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确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解决了公安机关因警力、精力不足和群众监督受到削弱而造成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9]可见,社区矫正中对组织建设的加强,对组织责任的强化,增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式社会控制,维护了公共安全。
2.有利于对罪犯的非正式社会控制
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犯罪治理立场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犯罪预防模式的实践。作为国家“善治”的组成部分,其良好效果有赖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与监狱矫正相比,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中,治理网络的确已更大程度上向外扩展了,如居委会、村委会、专门的社区矫正服务组织、特定的医疗和心理矫治机构等等都成为网络中的成员等等。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进行矫正和服务,从而提高了安全绩效。与此同时,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以亲属、朋友、友爱、邻里等关系为内容的非正规社会关系对于人们的行为作用很大,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社会监督的功能[10]。而赫希则指出,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都是潜在的犯罪者。由于犯罪行为可能会给本人与朋友、家庭、邻居等主要群体的关系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般人都担心这种损失而不得不遵守法律[10]。可见对家人、亲戚、朋友等重要人物感受的关注,有助于增强犯罪人的内在遏制力量,自觉地选择一种守法的行为方式。在传统的监狱行刑中,尽管也为犯罪人与家人的接触创造了诸种机会,但由于彼此之间生活状态的分离很难达到良好的互动,而社区矫正则为犯罪人与家人、朋友、亲戚的近距离接触、施加良好的影响创造了条件。
3.以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维护社会的安全
社区矫正对于安全价值的实现,不仅体现在对矫正对象社会控制力度的强化,而且体现在在用刑节俭的同时,追求积极的特殊预防效果。对目标群体的控制固然可以维护社会安全,但其中也包含着压抑人的个性,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因为“安全具有一张两面神似的面容。一种合理的稳定生活状况是必要的,否则杂乱无序会使社会四分五裂;然而稳定性必须常常为调整留出空间。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味强调安全,只会导致停滞,最终还会导致衰败。”[11]社区矫正以一系列人性化的处遇,避免了因严厉打击而造成的罪犯及其家人的对立情绪,激发了其感恩心理,增强了其规范意识;而且社区矫正重视罪犯主体地位,致力于解决罪犯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促使他们形成健康人格,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避免了因消极控制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另外社区矫正过程中,往往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补偿等方式,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修复社会裂痕,防止被害人的“恶逆变”反应,从而以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维护了社会的安全。
二、社区矫正安全价值的实现
(一)严密社区矫正危险管理体系
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疑惧不安是影响社区矫正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强社区矫正危险管理,控制矫正对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是实现社区矫正安全价值的重要途径。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社区矫正危险评估
鉴于刑罚资源的稀缺及矫正对象的复杂多样,在相应的措施实施之前,对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无疑是必要的。当然,危险评估难免存在误差,但通过测评,矫正工作者毕竟可以最大程度上对服刑人员的危险??生活的变化,适当调整监督管理方案。比如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两会”、“奥运会”等重要历史时期,由于情况特殊、形势复杂、国内外态度敏感,无疑对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对社区矫正危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有7年,对特殊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面,以北京市的奥运安保为例,进行具体的分析。自2007年4月份,北京市正式启动了奥运安保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工作,确立了“属地管理,专群结合,重点防控,分步推进”的思路和“五个确保”的目标,全市从市、区县到街道、乡镇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逐步形成了衔接、排查、管控、教育、突发问题处置的“五位一体”社区服刑人员管控模式[16]。在总体部署的基础上,各街道都对此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从北京市的经验来看,未雨绸缪,早做规划是作好特殊时期社区矫正危险管理的前提;广泛动员、加强沟通合作是管理措施得以落实的关键;监督管理与帮助服务的结合,是危险得以降低的根本。不过,由于社区矫正推崇刑罚经济的理念,在特殊时期的安全保卫中,也应当以节俭为宜,避免刑罚资源的浪费,另外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应尽快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将非常态管理向常态管理转化,以避免因管理制度的不确定性给管理人员及矫正对象所带来的心理波动。
(二)探索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中的危险管理,是以以下两个基本观念为基础进行的:1.危险控制(risk control)。2.危险降低(risk reduction)。危险控制策略一般通过使用限制犯罪人行动的措施(不包括使用药物),试图改变犯罪人的直接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不会直接受到影响。相反,危险降低策略试图改变犯罪人的思想和动机,使犯罪人选择守法的生活[17]。无疑,在社区矫正的危险管理中,危险降低是更为积极的、根本的策略。而且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有效的矫正项目都非常关注个人层面的转变,而无效的矫正项目则仅仅致力于为个人提供发展机会,因此,为了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矫正对象利用各种发展机会之前,促使他们在意识、推理、解决问题的方式等认知层面的转变是必需的[18]。可见,在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及行为的矫正是至关重要的。不无遗憾,在运行中,这两种措施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矫正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心理矫正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奇缺。比如从河北省目前情况看,规范地开展心理矫正的司法所微乎其微,除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试点外,其他地方几乎都未开展由专业人员操作的心理矫正工作,使得这项重要的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19]。所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矫正模式,就成为当务之急。从当前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自主开展的心理矫正工作,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嘉定区工作站社工金婉仙的工作模式。二是社会机构组织志愿团队,心理咨询师业余参与心理矫正工作。如上海德瑞姆心理咨询师志愿服务团队的工作模式。三是政府建立工作室,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如上海市“闵行心理咨询工作室”,成立于2004年8月,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共同筹建,是上海市第一家专为监外罪犯开展心理矫正的工作室。四是政府规划,购买社会的专业服务。如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与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的合作模式,这是北京市第一个政府实施的专业服务采购的合作项目[20]。基于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特点和经济性的追求,对于心理矫正工作人员的具体配备,不宜通过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方式进行;而从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素质来看,也很难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中的心理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固然应当积极加以运用,但终究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在这种情况下,由社区矫正机构制定计划,然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落实心理矫正的任务应该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这种做法有助于矫正对象敞开心扉,在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下摆脱心理问题的困扰,以顺利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当前的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作为一种监督措施和矫正手段被广泛采用,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公益劳动过程中逃避和对抗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的考察也往往以时间来加以衡量,忽视了对其积极人格的塑造。目前,在我国学术界,有关公益劳动立法的呼声甚高,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是将公益劳动纳入到刑罚体系当中,对于其立法形式,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将社区服务刑作为主刑的组成部分引入到刑罚体系中;有学者主张废除管制刑,以社区服务刑代替之;有学者主张把社区服务刑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内容;有学者主张把社区服务刑定位为附加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宜将公益劳动以附加刑的形式引入刑罚体系中,这样不仅能够完善我国刑罚结构,而且能够解决我国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公益劳动”所面临的合法化危机。此外,在具体执行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应突出“公益性”特点。对于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种类,应当在非营利机构的各种劳动项目中选择。比如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等等。二是有益于与社区关系的恢复。在公益劳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比如由社区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或者动员社区居民作为志愿者,监督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务活动。通过这一过程,促使犯罪人重新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并使他们在促进公益的行为中产生成就感,激发其与社区合作的愿望,实现与社区的重新融合。三是促进矫正对象“自省意识”的萌发。在公益劳动安排中,要充分体现对矫正对象的尊重与信任,根据其个人情况和社会生活状态进行安排,以培养其自省意识,积极进行自我矫正。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人身自由度虽大大提高,但在衣、食、居、医等诸多方面却要遭受极大的考验。可见与监狱行刑相比,“基本生活需要”成为矫正对象首先面临的问题。所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是巩固矫正效果,维护公共安全的根本措施。
1.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
由于诸种原因,一部分矫正对象无家可归,或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急需进行临时安置,以避免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从社区矫正实践来看,试点省市对此已展开积极探索。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为社区服刑“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提供临时住宿、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等服务[21]。截止到2010年,上海市已建成352个“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22]。从这些过渡性机构来看,??家的主导下进行的。在社区矫正试行的初期,??区矫正的深入发展,这种一律由政府推导的模式很难适应我国的复杂情况??题,推广起来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基于此,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事业??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选择,也是对社会??程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激发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2.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家包揽福利的制度,其结果是普遍贫穷,充其量只能满??义”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流。它主张社会福利??依赖国家,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23]。西方国家对政府在推进社会福利中角色的重新定??重要的启示。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对矫正??条件的矫正对象提供低保、或者临时资金??的作用,同时注重运用家庭、亲属、邻里等传??,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与此同时,社会救??会救助不仅会使需要救助者的生存权或其??会稳定[24]。因此,各类社会救助机构在??援助之手。
3.为社区服决生活困难的过程中,促进矫正对象就业无疑??其就业环境就不能不受整体社会状况的影响。??供需缺口分别为1158.28万人、1167.63万人、1137.15万人、1048.78万人、896万人、674.44万人,劳动,由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者就业观念??于当前的就业形势和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径。但笔者调查发现,虽然社区矫正对象就业??低的非正规部门也远非其首选。原因是长期以??工资、福利待遇优厚、劳动环境好的“正规部??难为人们从观念上接纳,为了克服人们认知上的障??门和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地位,对于进一步拓宽就业门路,推??是十分必要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环境,促使包括矫正对象在内的劳动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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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疑惧不安是影响社区矫正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强社区矫正危险管理,控制矫正对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是实现社区矫正安全价值的重要途径。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社区矫正危险评估
鉴于刑罚资源的稀缺及矫正对象的复杂多样,在相应的措施实施之前,对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无疑是必要的。当然,危险评估难免存在误差,但通过测评,矫正工作者毕竟可以最大程度上对服刑人员的危险??生活的变化,适当调整监督管理方案。比如在五一、十一、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两会”、“奥运会”等重要历史时期,由于情况特殊、形势复杂、国内外态度敏感,无疑对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对社区矫正危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有7年,对特殊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面,以北京市的奥运安保为例,进行具体的分析。自2007年4月份,北京市正式启动了奥运安保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工作,确立了“属地管理,专群结合,重点防控,分步推进”的思路和“五个确保”的目标,全市从市、区县到街道、乡镇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逐步形成了衔接、排查、管控、教育、突发问题处置的“五位一体”社区服刑人员管控模式[16]。在总体部署的基础上,各街道都对此进行了周密的部署。从北京市的经验来看,未雨绸缪,早做规划是作好特殊时期社区矫正危险管理的前提;广泛动员、加强沟通合作是管理措施得以落实的关键;监督管理与帮助服务的结合,是危险得以降低的根本。不过,由于社区矫正推崇刑罚经济的理念,在特殊时期的安全保卫中,也应当以节俭为宜,避免刑罚资源的浪费,另外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应尽快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将非常态管理向常态管理转化,以避免因管理制度的不确定性给管理人员及矫正对象所带来的心理波动。
(二)探索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中的危险管理,是以以下两个基本观念为基础进行的:1.危险控制(risk control)。2.危险降低(risk reduction)。危险控制策略一般通过使用限制犯罪人行动的措施(不包括使用药物),试图改变犯罪人的直接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不会直接受到影响。相反,危险降低策略试图改变犯罪人的思想和动机,使犯罪人选择守法的生活[17]。无疑,在社区矫正的危险管理中,危险降低是更为积极的、根本的策略。而且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有效的矫正项目都非常关注个人层面的转变,而无效的矫正项目则仅仅致力于为个人提供发展机会,因此,为了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在矫正对象利用各种发展机会之前,促使他们在意识、推理、解决问题的方式等认知层面的转变是必需的[18]。可见,在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及行为的矫正是至关重要的。不无遗憾,在运行中,这两种措施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矫正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心理矫正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奇缺。比如从河北省目前情况看,规范地开展心理矫正的司法所微乎其微,除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试点外,其他地方几乎都未开展由专业人员操作的心理矫正工作,使得这项重要的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19]。所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矫正模式,就成为当务之急。从当前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自主开展的心理矫正工作,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嘉定区工作站社工金婉仙的工作模式。二是社会机构组织志愿团队,心理咨询师业余参与心理矫正工作。如上海德瑞姆心理咨询师志愿服务团队的工作模式。三是政府建立工作室,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如上海市“闵行心理咨询工作室”,成立于2004年8月,由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共同筹建,是上海市第一家专为监外罪犯开展心理矫正的工作室。四是政府规划,购买社会的专业服务。如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与北京惠泽人咨询服务中心的合作模式,这是北京市第一个政府实施的专业服务采购的合作项目[20]。基于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特点和经济性的追求,对于心理矫正工作人员的具体配备,不宜通过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方式进行;而从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素质来看,也很难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中的心理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固然应当积极加以运用,但终究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在这种情况下,由社区矫正机构制定计划,然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落实心理矫正的任务应该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这种做法有助于矫正对象敞开心扉,在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下摆脱心理问题的困扰,以顺利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在当前的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作为一种监督措施和矫正手段被广泛采用,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公益劳动过程中逃避和对抗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的考察也往往以时间来加以衡量,忽视了对其积极人格的塑造。目前,在我国学术界,有关公益劳动立法的呼声甚高,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是将公益劳动纳入到刑罚体系当中,对于其立法形式,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将社区服务刑作为主刑的组成部分引入到刑罚体系中;有学者主张废除管制刑,以社区服务刑代替之;有学者主张把社区服务刑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内容;有学者主张把社区服务刑定位为附加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宜将公益劳动以附加刑的形式引入刑罚体系中,这样不仅能够完善我国刑罚结构,而且能够解决我国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公益劳动”所面临的合法化危机。此外,在具体执行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应突出“公益性”特点。对于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种类,应当在非营利机构的各种劳动项目中选择。比如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等等。二是有益于与社区关系的恢复。在公益劳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比如由社区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或者动员社区居民作为志愿者,监督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务活动。通过这一过程,促使犯罪人重新取得社区成员的信任,并使他们在促进公益的行为中产生成就感,激发其与社区合作的愿望,实现与社区的重新融合。三是促进矫正对象“自省意识”的萌发。在公益劳动安排中,要充分体现对矫正对象的尊重与信任,根据其个人情况和社会生活状态进行安排,以培养其自省意识,积极进行自我矫正。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人身自由度虽大大提高,但在衣、食、居、医等诸多方面却要遭受极大的考验。可见与监狱行刑相比,“基本生活需要”成为矫正对象首先面临的问题。所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是巩固矫正效果,维护公共安全的根本措施。
1.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
由于诸种原因,一部分矫正对象无家可归,或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急需进行临时安置,以避免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从社区矫正实践来看,试点省市对此已展开积极探索。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为社区服刑“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提供临时住宿、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等服务[21]。截止到2010年,上海市已建成352个“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22]。从这些过渡性机构来看,??家的主导下进行的。在社区矫正试行的初期,??区矫正的深入发展,这种一律由政府推导的模式很难适应我国的复杂情况??题,推广起来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基于此,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事业??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选择,也是对社会??程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激发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2.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家包揽福利的制度,其结果是普遍贫穷,充其量只能满??义”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流。它主张社会福利??依赖国家,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23]。西方国家对政府在推进社会福利中角色的重新定??重要的启示。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对矫正??条件的矫正对象提供低保、或者临时资金??的作用,同时注重运用家庭、亲属、邻里等传??,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与此同时,社会救??会救助不仅会使需要救助者的生存权或其??会稳定[24]。因此,各类社会救助机构在??援助之手。
3.为社区服决生活困难的过程中,促进矫正对象就业无疑??其就业环境就不能不受整体社会状况的影响。??供需缺口分别为1158.28万人、1167.63万人、1137.15万人、1048.78万人、896万人、674.44万人,劳动,由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者就业观念??于当前的就业形势和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径。但笔者调查发现,虽然社区矫正对象就业??低的非正规部门也远非其首选。原因是长期以??工资、福利待遇优厚、劳动环境好的“正规部??难为人们从观念上接纳,为了克服人们认知上的障??门和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地位,对于进一步拓宽就业门路,推??是十分必要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环境,促使包括矫正对象在内的劳动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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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会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犯罪学、监狱学、社区矫正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