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首要标准”探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新方法

时间:2013-06-28信息来源:广西区宜州监狱作者:

【摘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形势任务下,中央对监狱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与我们党“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是当前监狱工作的最大实践。作为监狱机关,必须以“首要标准”为导向,积极探索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首要标准 提高 罪犯 改造质量 新方法


 

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提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的引领,是今后监狱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的基本原则。监狱的一切工作要以“首要标准”为导向,围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而展开,是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探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新方法必须正确把握“首要标准”的科学内涵

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是新时期做好监狱工作最为重要的命题,在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是对“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作为监狱机关,我们要认真研究、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积极落实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

(一)“首要标准”深刻揭示了监狱工作的价值追求,体现了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根本宗旨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我国《监狱法》把预防和减少犯罪作为立法的根本目的,赋予了监狱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大职责。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深刻揭示了监狱工作的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监狱工作的宗旨。尽管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多种多样,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但罪犯在监狱内的教育改造质量在重新违法犯罪的诸多因素中则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贯彻“首要标准”与践行监狱工作宗旨,发挥监狱工作职能是一脉相承,无疑是在新形势下对改造人理念的重大发展。

(二)“首要标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鲜明路标。

“首要标准”明确指出要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同时也为实现“首要标准”指明了根本路径。它要求监狱的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这一主线,着眼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一主题,抓住加强和创新教育改造工作这一核心,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要求我们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高标准的教育改造质量和高效率的教育改造成果来贯彻落实好“首要标准”。

(三)“首要标准”是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监狱工作的内在要求。

把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第一位,既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赋予监狱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是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监狱工作的内在需要。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经过教育改造都能认识到犯罪行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乃至对本人的严重危害性。他们在经历失去自由的痛苦之后,不仅倍加渴望重获自由的生活,而且更加渴求通过监狱的有效改造使自己获得全新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而不断提高社会认知水平,提升法律道德素质,掌握自食其力的一技之长,增强生存的竞争能力,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与生存压力的挑战。另外,绝大多数服刑人员亲属更加期盼自己的亲人通过改造洗心革面,重塑自我,回归社会后能够真正吸取犯罪的深刻教训,真正以“新人”的面貌回到亲人身边。因此,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充分体现了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监狱工作的内在要求,能激发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发挥出积极改造的主动性,使监狱的改造手段与罪犯及亲属的内在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为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探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新方法必须正确认识当前落实“首要标准”与监狱工作面临的问题。

从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新视角来审视目前监狱工作的现状,还存在一些与“首要标准”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陈旧的思想观念与 “首要标准”的要求不相符。

“首要标准”的提出,为新形势下监狱工作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但是,狭隘的监管安全观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在监狱机关和警察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教育改造是第一位任务”的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仍然习惯于用传统的陈旧观念来指导工作的开展,评判工作的成效,监管安全和生产经济工作看得见“实效”、显得出“政绩”、教育改造工作是“软指标”、“教育改造服从服务于生产”的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和干警队伍中仍然占主导地位。这就造成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目标与监管安全硬指标、监狱生产压力之间的矛盾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二)传统的改造措施与“首要标准”的目标不一致。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罪犯构成发生明显变化,成分日趋复杂,但是,罪犯教育改造承袭的传统模式,基本上以思想、文化、技术“三课”教育为主体,其他教育为辅助的模式,这种模式既缺乏科学的评判标准,又缺乏具体的指标体系与考核机制,出现“老办法不灵,新方法不够”的现象,致使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要求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需要,如入出监教育的作用还没有发挥;三课教育针对性不强;监狱心理矫治人才缺乏、设施不足;监区文化建设氛围不浓,长效性不足,主题不鲜明;社会帮教渠道狭窄等情况,教育改造措施的落后性与当前“首要标准”倡导的目标不一致。

(三)以往的考核机制与“首要标准”的目的不匹配。

现行的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方式,从上到下都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考核制度,但现实中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在落实中却常常出现时紧时松、时好时坏的现象,制度的保障得不到有效发挥,如对制度的考核,出现对静态层面的考核规定细,对动态层面的考核规定少,教育改造的实效缺乏科学检验标准;还有是对教育改造考评结果的运用方面,目前还未完全与考绩和兑现奖罚结合起来,激励和推动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因此,对罪犯的改造质量评估的方法有待于进一步改进,评估的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重视程度和落实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四)当前警察的素质对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有难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科技犯罪、知识型犯罪增多,犯罪类型更加复杂,对警察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警察队伍受人事管理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人才专业结构失衡,尤其是心理学、教育学、监管改造学等方面的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缺乏,成为落实首要标准的瓶颈。

三、以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为动力,探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新方法

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中央领导提出的一个划时代的实践命题。在“首要标准”引领下,监狱工作必须在“安全型”的基础上迈向“质量型”,必须在思想上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导地位,在具体工作中建立大教育工作格局,不断推动教育改造工作的改革创新,完善教育改造工作机制,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一)以思想观念的更新作为落实“首要标准”的出发点。

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监狱机关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为的深刻变革。因此,监狱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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