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罪犯作为社会特殊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法保障罪犯基本的合法权益,是监狱履行刑罚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造罪犯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充分体现。随着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如何在对罪犯实施刑罚过程中更为有效地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监狱执法工作关注的焦点。为此,笔者试谈以下拙见,诚与各位同行探讨。
【主题词】现状与不足、积极意义、基本途径
一、当前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保护罪犯权利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国家先后签定了一系列有关罪犯权利的国际性规范文件。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等。同时也制订了《监狱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全国监狱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体制改革,适时调整了监狱布局,基本实现了监企分开。这些举措极大地改善了罪犯的改造环境,提高了罪犯改造积极性,为国家的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我们在维护罪犯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保护罪犯权益方面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国际罪犯保护权利的准则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诸多有关罪犯保护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在保护罪犯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罪犯的改造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实际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生产力发展还不平衡,监狱罪犯的生存条件离国际通行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罪犯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以及警力配置不够合理。一是《监狱法》自颁布已近20年,《监狱法实施细则》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加之《监狱法》本身有很多条款已经过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不同地区,甚至是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对《监狱法》的理解和操作都不一样,急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二是从现代监狱建设的要求来看,监狱整体上警力是不够的,特别是具有专业技术的警力资源还相当匮乏,与司法部规定的最低警力配置标准和罪犯矫正所必须配备的专家型人才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监狱内部警力配置不均,监狱机关警力投放过多,基层警力过少。众所周知,监狱的工作重心应该在基层,基层警力得到保证,监狱的安全才有保证,罪犯的各种权利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生产力发展还不平衡,监狱工作客观上受到国家和地区财政状况、执法手段等因素制约,导致所需经费不足,对罪犯必要的生活设施、生活卫生条件及医疗保障普遍低于国际国内规定标准,导致监狱罪犯的生存条件离国际通行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居住条件,生活和医疗待遇水平还比较低等等,这是不容忽视的。
(四)完成繁重的生产任务始终是监狱工作的重要部分,因而超时劳动时有发生。尽管监狱进行了体制改革,实行了监企分开,国家对监狱的改造经费也实行全额拨款,但是由于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财政拨款不能达到监狱建设的实际要求,所以各个监狱的生产任务的重心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上级部门照样会给监狱下达一定的生产任务,在各级领导的考核和提拔上,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也是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这种做法使各级领导甚至基层干警对劳动生产不敢掉以轻心,在遇到生产任务重,交货时间紧的情况下,加班加点等延时措施在所难免,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罪犯的休息权。
(五)部分警察法律主导意识不强,对罪犯权益保障认识模糊。由于长期在封闭保守的监狱内工作,一些警察在管理中形成了一种狭隘、封闭保守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对罪犯权益保障问题思考较少,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
二、明确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
(一)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原则的本质要求。监狱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公正廉洁执法的主要内涵是“公正、廉洁、为民”。公正是对监狱警察最根本的要求,是监狱一切工作的之魂。而“廉洁”是监狱警察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判标准,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为民”是监狱警察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监狱执法的本质属性。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是监狱公正廉洁执法的最好体现。
(二)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必然要求。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明确其法律地位, 给予其应有的人道主义待遇,是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重视罪犯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给予其应有的尊严,不仅能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罪犯在希望中自我改造,更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巩固改造成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三)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法制社会建设和行刑社会化的发展需要。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法治文明在监狱的彰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是行刑模式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种行刑模式是以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为基础,能为罪犯回归社会,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四)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监狱人权保障一直是人权保障最为核心和敏感的部分之一。《国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十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该受到人性化对待,并应当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尊严。《监狱工作人员国际人权标准》对身心健全权、适足生活标准权、囚犯健康权等各个方面对罪犯的权益作了明确的表述。行刑人道性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得剥夺或限制受刑人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益,因此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是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
三、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权益保障是法治化的标志,最根本一点便是对罪犯的权益维护。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和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对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其基本途径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从制度层面上,不断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保护人权内容。一是及时修改《监狱法》,收集归纳国内监狱系统带共性的问题,重新明确罪犯权利、义务等,及时制定《监狱法》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由国务院或各省人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指导监狱工作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三是各省政府依据本地文化习俗制定规章,具体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四是建立法治监狱管理模式。理顺现有管理制度,取消厅局、监狱自我制定的重复或不合法规定,并对必要的发文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以促成监狱和矫正机关的依法行政。以此来解决立规主体混乱,内容冲突重叠、形式不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只能这样,保障罪犯权利才不成为空话。
(二)从执法层面上,坚持罪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明确罪犯义务的强制性。监狱机关应根据监禁的特点、罪犯权利和分级处遇不同,在实施罪犯法律权利时,不宜过大,也不宜过限。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广泛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积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离监探亲、学习参观等措施,让罪犯在服刑期间与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接触, 避免因长期监禁而造成的不适应。二是通过改善狱内环境和生活设施条件,使罪犯在监狱内的生活更接近正常的社会生活。三是通过举办辅导讲座、帮教、亲情电话等形式,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进监狱为罪犯提供服务, 使罪犯与狱外社会和家庭保持经常的联系。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执法工作的要求。警察是监狱管理中人性化精神和权益保障的直接体现者和执行者。一是加强对监狱干警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的素质,尽管现在干警的各种培训比较多,警示教育学习的也不少,但是效果却是不尽人意,需要在法制教育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使干警清醒的认识到违法违纪可能给本人和家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通过有效的培训,使监狱真正拥有一支有文化、懂法律、素质强、作风硬的警察队伍,在执法实践中全面、准确的执行刑罚,牢固树立罪犯权益保护意识,保障好罪犯的合法权益,以适应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二是注重警察与罪犯在执法过程中的互动。作为刑罚执行的主客体,警察和罪犯在执法过程中两者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罪犯作为监狱执法管理的对象,其行为表现对执法主体有一定的反作用,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加强对罪犯的法制教育,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充分感受法律的尊严与威力,从而促进罪犯提高法制意识,使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会促进监狱警察提高执法水平,执法过程中真正实现警察与罪犯的良性互动,将加快和推进依法治监进程。
(四)建立具有现代理念、统一的罪犯考核奖惩体系。监狱应规范现有罪犯的奖惩考核,制定适应一体化的、具有现代理念的罪犯考核奖惩制度。当前要结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和修改后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重新完善罪犯考核细则,建立符合罪犯改造规律的动态评估机制,客观、公正评价罪犯改造状态和改造程度,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实现机会与实际的公平,在考核过程中维护好罪犯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干预,充分发挥心理矫治作用。服刑罪犯作为高危人群,长期的监禁使他们的困难和压力会逐渐增大,心理问题、精神性疾病日见突出,因而心理矫治作为新的改造罪犯手段将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据此,监狱应加强对罪犯的危机疏导,从解决罪犯实际问题出发,帮助罪犯克服困难,促进改造。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心理矫治工作加以确认,作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