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照军[1]
(江苏省金陵监狱 江苏南京211135)
摘要:短刑犯问题本质上是面对部分原判刑期和余刑较短的犯人,监狱的各项管教规章制度难以发挥最佳效能而导致的问题,是现有监狱行刑制度与押犯形式相滞后的表现。本文从狱政实务的角度对短刑犯问题的若干方面进行了分析,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辩证,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短刑犯”问题 狱政实务视野
一、 何为“短刑犯”问题?
在现代刑制中,最有争议、受到批判最多的是短期自由刑。有争议是因为“短期”究竟应为多长时间,中外各家学者各抒己见,一时难以统一。就国外而言,自1872年召开的第一次国际监狱会议以来,争论了一个半多世纪,形成各种主张:三个月说、六个月说、一年说等,此外还有一周说、二周说、六周说、四个月说等,最极端的主张是短期自由刑最下限应为六小时或十二小时。[[i]]在国内,关于短期的标准也不一而足:有“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ii]]、“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iii]]、“刑期在3年以下,或入监时余刑在2年以下”[[iv]]、“原判五年以下”[[v]]、“10年说,认为10年以下的自由刑是短期自由刑”[[vi]]等诸多观点。划分短期的标准,最早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危害等来确定的,后来随着矫正刑时代的到来,就引进“改善受刑者所必须的最低期限”[[vii]]为依据,教育刑观念兴起后,出现了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教育改善受刑者”[[viii]]的标准。
短期自由刑被批判的原因是:(1)时间短,不仅没有充足的时间教育改善受刑人,而且严厉性差、威慑力不足;(2)容易发生犯罪交叉感染;(3)短期自由刑会让受刑人产生心理自卑和社会歧视,被贴上“罪犯”的标签,难以重返社会,进而再次犯罪;(4)短期自由刑使初犯者丧失对监狱等拘禁机关的恐惧感,不利于防止他们再次犯罪;(5)短期自由刑过多会加剧监狱行刑的负担。当然,也有很多对短期自由刑的辩护者,主张:(1)短期自由刑对初犯者、机会犯人、过失犯具有冲击作用,有利于防止他们再次犯罪;(2)从监狱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期短会提高监狱的利用率,反而是短期自由刑的一个优点;(3)短期自由刑相对于财产刑,更能体现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对罪犯再犯的威慑作用更强。[[ix]]正是由于对短期自由刑的利弊争议很大,在刑罚学的讨论里,短期自由刑的“问题”是存废之争和替代刑问题。主要有保留说、废除说和折中说等观点。
监狱是徒刑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狱学作为行刑学的一部分,是刑罚学的下位学科,重点不在讨论短期自由刑的存废问题,而更多的是关注非管制拘役的其它短期自由刑的实际运行效果,主要从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制度运行效率等方面讨论短期自由刑对监狱工作的影响,这就出现了所谓的“短刑犯问题”。短刑犯问题本质上是面对部分原判刑期和余刑较短的犯人,监狱的各项管教规章制度难以发挥最佳效能而导致的问题,是现有监狱行刑制度滞后和不完善的体现。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新《监狱法》实施以后,余刑在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短期犯将被押送监狱执行,使监狱工作中的短刑犯问题进一步突出,成为监狱实践工作中新的热点。探析“短刑犯”问题就是将狱政工作的关注点着重放在如何通过辩证认识和改良现有狱政管理在较短的时间里对短刑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矫正改造,提高对短刑犯的“关押”效率。
二、 “短刑犯”问题的表征
所谓“短刑犯”问题,具体表现就是短刑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消极改造、对抗管教的负面行为和思想。
1、混刑思想严重,改造观念不强。所谓“混刑”,就是在改造过程中改造目标不明确、改造意识不强,表现为“学习不深入、劳动不积极、生活上自我要求不严”[[x]],甚至以装病、诈病、小病大养、消极怠工等方式来对抗管教,逃避改造。究其原因,从罪犯自身来讲,有思想认识偏差、没有认罪伏法悔罪改过的觉悟,再加上好逸恶劳、缺乏自律性,不能认同服刑改造生活。从客观上来讲,因为刑期短现有的以减刑假释为核心内容的刑事司法政策难以触及短刑犯切身利益,同时生活处遇制度落实不到位,也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当然,“混刑”、消极改造的也不是短刑期犯的全部,但大约占到总数的2/3左右。[[xi]]
2、对监管环境适应性差,双重心理问题叠加。罪犯服刑一般要经过三个过程:服刑前期、服刑中期、服刑后期。前期和后期,罪犯都容易有较大的心理波动。入监初期罪犯主要是适应问题,心理上彷徨、恐惧、焦虑、自卑、无所适从;服刑后期即出监前期,罪犯往往处于心理不安期,由于即将回归社会,期盼与顾虑并存,希望与惧怕同在,心情浮躁。[[xii]]短刑犯因为刑期短,没有一般意义上完整的服刑心理过程,往往适应期还没过,就面临出狱的问题,同时经历入监初期和出监前期的双重心理压力,情况复杂叠加进而导致各种消极服刑、对抗管教的问题。
3、违规违纪率比较高,安全隐患较多。“短刑期罪犯年轻者居多,性格感情不稳定,缺乏纪律性和对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加上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经常出现违规、打架、斗殴。”[[xiii]]据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2012年4月做得一个统计,在调查的5289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人中,35岁以下的有44.14%是暴力型犯罪。[[xiv]]再加上绝大多数短刑犯具有深刻的个性方面的问题,如贪婪、虚荣、性情粗暴、自控力差及缺乏道德与法律意识等[[xv]],在监所内,容易与他人冲突并滋生恶性事件。此外,短刑犯中两次以上犯罪的罪犯比例较高,这部分短刑犯对监管环境相对较为熟悉,行为隐蔽、伪装能力和反侦察、反改造能力较强,对监所安全有较大的潜在威胁。
4、矫正效果差,再犯罪率较高。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要比长刑期犯的重新犯罪率高出18.3个百分点,其他国家的情形与我国基本相似。[[xvi]]导致短刑期犯容易再次犯罪的原因,一般认为是刑期太短,无法有效实施教育矫正。同时,短刑犯中年轻人居多(据深圳大学周娅对三所监狱一个看守所的调查,监狱内3年以下的、看守所内1年以下的已决服刑人员40岁以下的占87.6%)[[xvii]],且文化程度不高(据周娅的调查,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文化程度的占85.5%)。短暂的服刑生活以后,大部分短刑犯的年龄、文化程度、认知水平、生活环境等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犯罪的内外部因素仍然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尤其是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罪犯,很容易因经济窘迫再起犯意。一项关于短刑犯再犯罪情况的抽样调查,盗窃犯再犯罪占70%,其中前科仍是盗窃犯罪的占50%,就证明了这一点。[[xviii]]特别是短刑犯服刑的时间成本相对较小,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概率相对较大,这也是短刑犯比长刑犯再犯率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三、短刑犯问题的辨析
1、短刑犯的性质
恶性相对较小,危险性不容忽视。《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定罪过程中,根据犯罪行为、主观恶意、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性质和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量刑尺度。我国《刑法》在量刑过程中,一般以三年和七年为界,有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含三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七年以上三大类。一般认为,量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犯罪行为是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的。也就是说,与大多数长刑犯和中长刑犯相比,短刑犯一般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侵犯的法益较小的罪犯。但是,这种恶性较小是相对恶性、重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而言,短刑犯犯罪也是已经触犯刑律、侵害社会关系突破刑法底线的,而且如上文所讲,因短刑犯自身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性格缺陷、刑期短等诸多原因,短刑犯在服刑过程中不服从管教扰乱监管秩序的危险性不容忽视。“遇事易冲动,不计后果,改造中一遇上波折,极易影响改造情绪,经常出现违规、打架、斗殴。这类罪犯一般占到短刑犯1/6左右。”[[xix]]
大多是弱势群体。根据有关抽样调查统计,短刑犯中捕前职业是农民、无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占83.3%。[[xx]]在具体的个案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短刑犯因为社会、家庭、成长环境、个性等各种原因接受教育水平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对现代社会缺乏主流认知,适应社会需要的生存技能较差。根据社会学者关于我国社会十大阶层的划分,绝大多数短刑犯都属于最低的几个社会阶层。相当一部分短刑期犯人在面对社会转型时,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和保障,可以说是游离在现代主流社会边缘的轻度犯罪易发人群。但他们与有组织、有目的、恶性极深的重度犯罪人群还有较大差别,及时对这一部分罪犯的进行挽救和矫正,可以避免他们滑向重刑犯罪的深渊,但其矫正工作除了服刑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合理的社会政策和及时的社区矫正来实现,才会更有效。
2、短刑犯的监狱人格和犯罪交叉感染
在刑罚理论上,对自由刑制度抨击最深刻的有两点:监狱人格的形成和犯罪交叉感染。对于前者,短刑犯由于刑期短,深层次监狱人格的形成几率较小,更多的是关于罪犯身份的“标签化”认知,可能会进一步降低罪犯和社会对短刑犯的认知和道德评价层次,成为短刑犯再次犯罪的心理因素;对于后者,随着监狱管理规范水平的提升,罪犯交叉感染的程度有所下降。根据调查,短刑犯与同改(罪犯服刑时对狱友的称呼)的深度交流较少,只有4.4%,在不多的交流中,只有9%的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过行为手法,3.4%的被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过逃避抓捕的手段,9.7%的被调查者听狱友说起自己接受审讯时的表现,3.7%的被调查者听过狱友分析过受害人。[[xxi]]从调查数据来看,短刑犯在服刑期间与替他罪犯产生犯罪交叉感染,没有理论分析得那么严重。但这种调查只是反映了短刑犯服刑过程中行为层面的“感染”程度,在更深层次上的犯罪心理“感染”要做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3、短刑犯的管理
目前所论及的短刑犯在服刑过程中混刑、逃避劳动、不服从管理等问题,可以归纳为一句话:现有的监管改造处遇制度对长刑期犯更为有效,对短刑犯管理缺乏着力点。究其原因,在于现有的监管改造处遇制度是以减刑为主要激励手段,生活处遇为辅助激励手段,以达到罪犯“劳动改造”的目标,相关制度的设计,比如减刑的门槛条件、间隔期、减刑幅度等都是根据中长刑期罪犯的标准来设计的,而对于一些短刑期犯人,就会出现得不到减刑机会、减刑幅度太小等问题,难以调动改造积极性。对此,只要相应调整减刑门槛、提高减刑频率、压缩减刑间隔期、设计与刑期成比例匹配的减刑幅度,就可以克服原有制度的问题,保障短刑犯服刑过程中的有效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配以相应的生活处遇,管理效果必然会更好。
此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管理改造的威慑力。现实中,很多基层民警认为短刑犯刑期短、恶性轻、压力小,自杀、越狱等反改造的危险比较小,从而放松了对短刑犯的管理,这种想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短刑犯服刑时间短,不利于民警深入掌握其各方面的情况,容易出现“狱情不见底”的风险;二是对短刑犯放松了管理,容易使长刑犯产生攀比心理,干扰监区整体的改造秩序。因此,对短刑犯的管理尤其要严格管理,坚持“露头一个,打击一个,教育一群,威慑全体”,这不仅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监管秩序,也符合矫正短期犯的一般规律。
4、短刑犯的矫正
与管理相比,对短刑犯的矫正就更为复杂和困难。根据广东省阳春监狱在罪犯改造质量检测中的研究结果,原判刑期3年以下的短刑犯改造质量较长刑犯要差。[[xxii]]从根本上来讲,很多短刑犯文化程度低、认知水平差、好逸恶劳、懒惰消极、价值观扭曲,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进行有效的矫正。对此,西方国家采取大规模适用社区矫正和半自由刑等刑罚模式,将矫正工作向社会和社区延伸,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完成对短刑犯的矫正,体现了对罪犯矫正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务实操作。目前我们国家也在向这个方向发展,尤其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尤为迅速,因此,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构建行刑一体化的矫正模式是提高短刑期罪犯矫正质量,降低再犯率的根本措施。
5、短刑犯管教理念创新
目前监狱的矫正改造理念属于“攻心为上”为主的策略,需要较长的操作周期,缺乏简洁有力的刺激性矫正或行刑手段。这就是为什么当前短刑犯在狱内矫正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力手段的直接原因。从心理学上来讲,人性中作为动物性的部分,是有“趋利避害”的特性的。在对罪犯的日常管理矫正过程中,不仅要充分激发其“趋利”的进取性,也要能够充分利用其“避害”的恐惧心。对此,可以借鉴新加坡设计鞭刑的行刑精神,用严格的法定程序去除一些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