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监狱”制度的粗浅认识

――写在德国北威州司法代表团来宁学术探讨会之后

时间:2013-07-26信息来源:江苏监狱网作者:

近日,德国北威州司法代表团来宁举行了一场学术交流会,笔者有幸随监狱领导前去旁听。其中北威州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监狱长罗伯特•达曼以他所主管的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为例做了一场关于德国监狱制度介绍的报告,报告虽短,但其中不乏令人耳目一新之处,“窥一斑可知全豹”,不由得引起与会者对德国监狱制度的兴趣,会后笔者进一步搜集了有关德国监狱的信息,整理发现德国现行的自由刑执行制度其实与我们的理解差别很大,在此择要阐述,以正视听。 

一、 德国监狱不叫“监狱”,叫司法矫正机构 

研讨会一开始,达曼先生就在翻译帮助下展示了一个名为《欢迎参观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中文PPT,辅助演讲。PPT内容很少,介绍了该“监狱”成立的时间(1977年5月1日),牢房数、可容纳押犯人数,并简单罗列了囚犯工作的内容和业余生活内容,以及一些图片。但在演讲中,达曼先生主要介绍了德国监狱关于囚犯再社会化的基本行刑理念: 

1、对罪犯关押、剥夺而不改造的刑罚没有意义。 

2、仅仅剥夺自由会使罪犯在出狱后产生更消极的态度。 

3、罪犯关押期间,要对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对犯罪人进行分析和矫正。 

4、 在德国实行治疗式的行刑模式。 

5、监狱工作人员主要由心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牧师构成,所有的刑罚决定,应在上述人士参与的情况下决定。 

达曼的报告给笔者很大的启发,他所介绍的五条原则与我们日常接触的监狱工作差距很大,尤其是关于开放式监狱和狱内自由活动区的介绍,让笔者对德国监狱的具体形态产生了很大的想象。研讨会后,笔者专门查阅了关于德国监狱的一些资料,发现所谓的德国监狱完全是另外一个行刑系统下的组织机构,和我们所理解的监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甚至,德国已经不采用“监狱”这个说法,以1976年的《联邦刑事执行法》颁布为界限,之前德国执行自由刑的机构被称为“Gef?ngnis”,即监狱。现在的德国法律中将自由刑执行和保安监督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Justizvollzugsanstalt”,直译成中文,应该是“司法矫正机构”或“惩教设施”。但中国人在介绍德国的司法矫正机构时,就按照我们习惯的叫法,直接以监狱相称。比如,北威州的Die Justizvollzugsanstalt(JVA) Hagen 就被翻译成哈根监狱(其实应该被翻译为“哈根司法矫正机构”),达曼先生讲座中的PPT也是这种情况,大约是那个翻译为了方便与会者的理解,做了一个“意译”。虽然这种在制度引介过程中想当然的意译在国内进行比较研究时是很常见的现象,甚至被认为“本土化”“中国特色”的措施,但不得不说这想当然的做法严重阻碍了我们对国外制度设计的原理和技术细节的深层次把握,甚至造成我们的很多制度学习和移植画虎不成反类犬。 

二、 德国是纯教育刑国家 

德国之所以变“监狱”为“司法矫正机构”,是因为现代德国已经建立了以教育刑为主体的行刑思想。众所周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是一个有独裁帝制传统,立国只有142年的新兴国家,在此期间还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纳粹统治、国家分裂等一系列历史挫折,重刑主义政策在德国历史上多次占据上风。但德国自立国前后就浸润在英法等国狱政改良的浪潮里,接受了很多先进的行刑理念,建立了更为先进的行刑场所。尤其是二战后,对战争破坏报极大忏悔和反思精神的德国,紧跟世界各国先进的刑事执行思想,努力遵守欧盟各种严格的刑事执行准则要求,保持着刑事执行方面的道德优势和人权优势。[ ]一方面,德国采取非监禁化的行刑政策。“100年前的德国,80%的刑罚都是监禁刑,但今天,只有5%的刑罚使用的是监禁刑(大多使用罚金)。全德国总共关押的犯人为7.5万人(德国人口为8250万),不到千分之一。”[ ]而且,其中约有五分之一是待审羁押(德国的自由刑执行机关还承担我国看守所的职能,关押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已决自由刑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关押在开放式”监狱”(囚犯白天上班,晚上回来服刑,还可以享受放假休息),据达曼先生介绍,北威州有25%的犯人是在开放式司法矫正机构中服刑。如此算来,德国的自由刑执行机关实际关押的犯人数量就很有限了。有一位我国司法部的研究员在参观德国监狱时曾有这样的表述可见一斑:“由于是周五,犯人放假都回家了,所以监狱中囚犯不多”。另一方面,德国的刑事执行以法律具文规定的方式明确了教育刑的原则。比如,《联邦刑事执行法》第1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执行目的是囚犯再社会化。(条文为:在自由刑的执行中,囚犯应该变得能在将来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生活,不再实施犯罪。)当然,第二款规定了保护大众的目的。(条文为:自由刑的执行也应保护大众免受继续犯罪的侵害。)但非常明显,社会融合、再社会化或者后社会化比其他执行任务具有优先性。为此,《联邦刑事执行法》确定的行刑原则包括相适原则(执行中的生活应该尽可能地与一般生活环境相适应)、抵制原则(在为相适设定的界限内,应该抵制剥夺自由所带来的有害后果)、融合原则(执行应设法“帮助囚犯适应自由生活”)。 

三、 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囚犯再社会化措施 

德国的《刑事执行法》高举教育刑的旗帜,在具体行刑过程中也能体现他们的理念,展示了他们在力求使囚犯更好地再社会化的努力。 

首先,他们的开放式“监狱”(其实应该叫开放式司法矫正机构,为了读者读起来不拗口,我也随俗称之为“监狱”吧)使用率非常高。全德约有一半多罪犯是在开放式“监狱”服刑。柏林共有10个“监狱”和一个青年拘留所,其中4个属开放式“监狱”。[ ] 

其次,狱内生活设施和监外很接近。比如,柏林最大的一所开放式“监狱”――哈肯费尔德“监狱”,共有280个房间,每个房间约9.5平方米,住一个罪犯,除一个床位外,有桌子和洗漱设施,电视、音响等可以自己配备。每六七个房间为一个单元,有一个共用厨房,罪犯在“监狱”商店自己买东西、自己做饭。开放式“监狱”没有围墙和铁丝网,在开放式“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到社会上正常工作,但每天至少应在“监狱”住够8小时。[ ]甚至有工作的囚犯,还要每月缴纳300欧元的房费。为了更好地呈现德国9.5平米监房的实景,笔者还特意到网上搜索了几张图片。从图片上看,德国囚犯服刑生活的居住条件与日常家居很难说差别很大,这既是德国司法矫正机构人权保护理念的体现,更是为了避免服刑人员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产生社会回归阻碍。 


 


 

第三,司法矫正矫正机构的机构组成完全是为再社会化教育服务的。达曼先生介绍北威州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除了收监安排部和释放部之外,主体的行刑区分为四个部分:治疗部,主要负责则对需要心理治疗以及克服暴力、性、戒毒问题等问题的囚犯提供治疗或治疗前准备;学历(职业)教育部,对学历很低和希望进行职业教育的犯人进行相应的教育。 内部自由活动部,不会滥用赋予他的自由权利的犯人可以在这个区域自由活动,与人交往。羁押部,不愿意接受再社会化教育的犯人会统一关押在此。通过机构内部的区划,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司法矫正机构在功能区划分上就是以矫正、治疗、教育为主,完全拒绝再社会化措施的囚犯会被单独关押,进行隔离监管。这样的制度设计背后其实是严格遵守一个行刑原则,即囚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再社会化矫正,或者说囚犯可以自由选择服刑方式,不会被强迫。这一点在《联邦刑事执行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当然,德国司法矫正机构也不是对拒绝参与再社会化矫正的囚犯一关了之,据达曼先生介绍,他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唤醒这些犯人的改造动机”。主要措施是凡是愿意接受再社会化矫正的,将会被减刑三分之一。以我们的角度来看,这个条件是很诱人的,但达曼先生没有讲,这个措施效果如何。 

第四,司法矫正机构的人员和设施构成是再社会化功能导向的。据达曼先生介绍,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人员构成由心理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医生、牧师组成,其中,法律工作者只占37%。这样的人员配备比例,说明德国的司法矫正机构确实是教育、矫正、治疗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背后都有一条系统形势政策在支撑。支撑德国《刑事执行法》运行的是一整套恢复性司法的法律制度。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德国开始大量推动恢复性司法,尤其是“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大量过去需要入刑定罪的案件,甚至是重罪案件,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犯罪人与受害人调解”的方式,最终以犯罪人向国家或公共福利机构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性支付(赔偿)或者积极地采取和解行动,而不被起诉。这类案件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的比例高达22%,其中法官以恢复性方式解决案件的比例共为13%,而检察官以此方式解决案件的比例为9%。 此外,大量罚金刑的适用,降低了自由刑的适用比例,这个比例上文提及,德国刑事案件高达95%是适用罚金刑的。在判处自由刑的囚犯中,经诊断确有必要,部分罪犯将进入精神病院和戒除机构进行治疗和戒除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的瘾癖,这一部分囚犯也将不会关押在自由刑执行机构。综合上述几种原因,就解释了德国的自由刑执行机构为什么押犯数量较少。而押犯数相对较少,就为司法矫正机构能够集中充裕的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教育刑奠定了基础。我想,这一点在相当长时间里,我们国家是做不到的。 

五、德国司法矫正机构的成效 

罗伯特•达曼所介绍的北威州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可能是一所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司法矫正机构,但用我们的常规观点来看,可能并不是业绩很突出的监狱。首先,规模小,占地100000平方米(400米*250米),约为150亩。押犯551人(男囚482人,女囚69人)。其次,改造成效小。据达曼监狱长介绍,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押犯只有一半的罪犯会愿意接受改造。另外一半不愿意改造的犯人只能集中关押在一个区域里,任其熬刑。而且,封闭式“监狱”罪犯的再犯率高达50%(开放式“监狱”的犯人再犯率是20%)。第三,罪犯生产组织不到位,只有70%的犯人能够参加劳动。第四,行刑成本高。每个关押在封闭式监狱的犯人每天的成本是100欧元,每个关押在开放式监狱的犯人每天的关押成本是50欧元。当然,由于中德之间行刑理念、制度、发展阶段的差异,并不合适简单地用一些数字来对德国司法矫正机构成效进行评价。但在此,我想说的是刑罚制度各国各有国情特色,可以互相参考借鉴,但不宜盲目崇拜,似是而非地模仿引进。 

六、研讨会本身的启发 

随行领导去参加德国北威州司法代表团学术研讨会,这是参加监狱工作以来第一次领略的涉外学术交流,还是有点小兴奋的。由于会议时间短,代表团并没有在太宽、太深的领域做过多的探讨。但会议归来,心中还是产生很多感触。此次德国北威州司法代表团并不是被邀请来的,而是主动提出要到中国来,到江苏来进行交流的。代表团中有州司法部考试中心暨州司法部“培训与国际合作”总理事会负责人,州司法部国际法律合作处主任,州高等检察院检察官、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州律师协会分会会长,还有比勒菲尔德-布拉克韦德“监狱”的监狱长。表团此行的目的,“德国以制造业和精密机械闻名??将成为一个亮点,尤其是对中国、印度这样新??段话,我立刻想到一个小故事,当记者问撒切??到危机?”撒切尔夫人轻蔑地一笑:“等??。”文化的输出,尤其是主流思想文化制度的??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扩张方式。在交流会上,律师在法律系统中的作用》的报告,他在报告里阐述了律师制度在德国法律制度中的理念和价值。而罗伯特•达曼在介绍他主管监狱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前,则系统介绍了德国监狱关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理念的style="text-indent:2em;"> 当然??们的法律制度和理念而感到紧张,但当德国人大谈理念和思想时,我陡然觉得,撒切尔对中国的蔑视仍然在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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