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刑犯改造难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时间:2013-07-27信息来源:重庆市凤城监狱作者:

 

摘要:在监狱行刑实践中,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以下简称“短刑犯”)的改造问题,已经成为改造工作的一个难点。因此,有必要对短刑犯的基本情况、改造特征进行深入分析,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使改造质量得到提升。

关键词:短刑犯 改造难 原因 对策


 

近年来监狱收押的短刑犯越来越多,短刑犯已经成为改造工作的难点。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这个问题更加突显。为了做好短刑犯的改造工作,笔者对重庆市凤城监狱近一年来收押的321名短刑犯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希望从中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找到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为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短刑犯的构成情况分析

一是从年龄上看,24岁以下的占15.9%;25-34岁的占34.3%;35-49岁的占40.8%;50岁以上的占9.0%(见表一)。

表一         罪犯年龄构成情况

合计(人)

18-24岁

25-34岁

35-49岁

50岁以上

321

51

110

131

29

二是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半文盲的罪犯占2.1%;小学文化的罪犯占35.8%;初中文化的罪犯占46.1%;高中或中专文化的罪犯占13.7%;大专以上文化的罪犯占2.3%(见表二)。

表二      罪犯捕前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合计(人)

文盲或

半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或

中专

大专以上

321

7

115

148

44

9

三是从罪名构成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占2.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占1.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占10.9%,其中,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奸的占9.9%;侵犯财产罪的占40.2%,其中,盗窃的占35%、诈骗、抢劫、抢夺的占4.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占44.2%,其中,贩卖、走私毒品罪的占32%、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占5.7%(见表三)。

表三         罪犯罪名构成情况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

6

35

129

142

四是从是否有吸毒史的情况看,有吸毒史的罪犯占45.5%(见表四)。

表四       罪犯捕前是否吸毒情况

合计(人)

有吸毒史

无吸毒史

321

146

175

五是从罪犯吸食毒品的种类上看,吸食“冰毒”、“麻古”等新型毒品的占有吸毒史罪犯的38.4%; “海洛因”和其他新型毒品都吸食的占有吸毒史罪犯的62.6%(见表五)。

表五    有吸毒史罪犯吸食毒品种类情况

合计(人)

吸食海洛因及其他

吸食新型毒品

146

90

56

六是从服刑次数和主观恶习情况看,服刑或劳教两次以上的占64.5%,其中,服刑或劳教三次以上占3.7%;故意犯罪的占99.4%(见表六)。

表六      罪犯服刑次数和主观恶习情况

合计(人)

初犯

两次以

上前科

过失犯

故意犯罪

321

114

207

2

319

七是从刑期构成上看,刑期在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占69.8%;刑期在一年七个月以上的占30.2%(见表七)。

表七          罪犯刑期构成情况

合计(人)

一年六个月以下

一年七个月以上

321

224

97

八是从是否属于“三无罪犯”情况上看,笔者以本监区159名短刑犯为样本进行了调查。属于“三无罪犯”的占23%,其中涉毒的占“三无罪犯”的41%(见表八)。

表八       “三无罪犯”构成情况

合计(人)

三无罪犯

非三无罪犯

159

37

122

综上所述,当前新收押的短刑犯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50岁以下的青壮年多,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多,财产刑、利欲型犯罪多,涉毒罪犯多,吸食“海洛因”的罪犯多,累惯犯、两次以上前科的多,故意犯罪的多,实际上无减刑机会的罪犯多,“三无罪犯”多;老年犯少,高文化犯少,性犯罪少,理论上有减刑机会的罪犯少。

二、短刑犯“改造难”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1.短期自由刑本身的弊端。

(1)期限短,不能充分矫正。早在1950年荷兰海牙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许多代表认为,短期自由刑存在着较大的弊端,主要包括:“期限太短,不能充分地开展教育”。在监狱实践中,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特别在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监狱大量收押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这个问题更加突显。矫正教育刚开始实施或者还没有开始实施,就面临罪犯刑满释放,自然就无法实施矫正教育。

(2)期限短,不具威慑力。由于行刑时间短暂,刑罚的惩罚功能难以彰显。正如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言:“短期自由刑既无改善,亦无威吓之效果”。另外,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研究室孙丽娟主任讲述了她所接触的一个案例:“一名罪犯第一次犯罪时,因他是少年,故而被判处了缓刑,但他自己并不知道这样的形势政策是为了避免增加重犯的概率和保护未成年所采取的折中措施,而是感觉到刑罚轻缓,让他没有了二次犯罪的恐惧感。因而他毫不犹豫地将手伸出了第二次、第三次……,结果这次他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他说,如果第一次给他以严厉的惩罚,他就可能不会有第二次了”。

不少罪犯之所以服从改造,主要是迫于刑罚的威慑力。但对短刑犯而言,由于刑期过于短暂,使刑罚威慑力难以充分发挥效用,这在无形中提升了管理难度。

2.法律、法规的弊端。

激励手段匮乏。毫无疑问,希望获得减刑、早日出监是推动罪犯改造的最大也是最直接的内在原动力。但因种种原因,短刑犯特别是刑期在两年以下的短刑犯,在监狱实践中却几乎没有获得减刑的机会。《刑诉法》修改后监狱大量收押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这个问题更加突出。笔者所做的调查显示:原判刑期在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占69.8%,意味着这部分罪犯只能服完所有刑期(见表七)。但事实上,依照刑法的规定,短刑犯并未被排除在“不得减刑”之列。

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劳教制度改革后,大量过去被批准劳教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刑期多为一年半以下。为了调动劳教人员的积极性,劳教管理机关是通过“减期”的方式来实现的。但是,监狱管理机关没有这个权利,而且从刑法规定来看这种途径也无法实现。

除减刑机会少外,短刑犯也很少有人能获得其他奖励。现有的“分级处遇”制度,对于短刑犯的激励也是非常有限的。当一个人缺乏激励时,很难产生向上的动机,消极改造也就不言而喻了。

3.监狱方面的弊端。

(1)改造与生产的矛盾依然突出。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快10年了,但监狱企业和监狱经费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除了维持正常运转的费用外,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罪犯过度维权产生的费用,以及“三无罪犯”生大病的治疗费等额外费用产生,给监狱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在监狱实践中,很多监狱经费都是通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创造的效益来弥补的。因此,罪犯的劳动任务仍是非常重的,无形中大大提升了罪犯的改造难度。对于缺乏激励手段的短刑犯,改造难度更高。

(2)监狱对短刑犯的危险性、主观恶习认识不清、定位不准。一提到短刑犯,不少学者和领导常常会认为他们所犯罪行轻微,主观恶习不深,且大多为初犯。但笔者认为,短刑犯与长刑犯相比,并不存在着上述一对一的关系,特别是不能认为短刑犯得危险性、主观恶习不深。对此,笔者所做的调查就是很好佐证。如:短刑犯中有吸毒史的占45.5%,两次以上前科的占64.5%,过失犯只占0.6%(见表四和表六)。笔者认为,有很大一部分短刑犯之所以被判处的刑罚短,是因为他们犯罪次数多,对《刑法》非常熟悉,懂得怎样钻法律的空子来逃避《刑法》的惩罚。如果确实逃不掉的时候,也懂得怎样避重就轻。正因为犯罪次数多,他们非常熟悉监狱管理中的“瑕疵”,知道怎样应付监狱民警的管理,知道怎样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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