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监狱监管统计资料显示,在全监押犯结构中,按财产型、暴力型、淫秽型、涉毒型和其他型进行分类,暴力型罪犯约占全部押犯的67%,年内罪犯行凶报复、打架斗殴占全年罪犯违规率的71%。为此,从心理角度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对暴力型罪犯、暴力性违规的教育和防范,确保监狱持续的安全稳定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探讨暴力型罪犯的一般心理特点,暴力犯改造行为表现,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改造暴力犯的主要途径去思考解决问题,笔者感到是很有必要的。
一、暴力犯的心理特点
暴力犯泛指暴力性罪犯 ,是指因故意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敲诈勒索、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以暴力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被依法判刑、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暴力犯多数人是心理障碍出现问题,其严重违规行为通常是之前犯罪行为、手段的再现,入监时心理、性格已定式化。一般情况下,心理影响人的行为,行为影响人的习惯,习惯影响人的性格,性格又决定人的命运。根据“心理通道理论”,即外界(指自然和社会)事件对心理过程影响最大的是认知过程,其次是情感过程,再其次是意志过程,最后是人格形成,由此形成一条心理通道,公式是:外界刺激→认知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人格;心理障碍发生比例与心理通道距离成反比,即认知障碍人数比例最多,人格障碍人数发生比例最小;从心理障碍程度看,心理通道后面的心理障碍性质就越严重”。可见,从以上性格形成的角度、现实违规事例和心理与行为的关联性去追寻罪犯的心理特点,是可行的途径。由此可以推断,暴力犯心理特点表现在:
(一)法制观念淡薄,认知水平差。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观念是由人对事物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与结果决定的。据某重刑犯监狱资料统计,全监押犯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86%,他们对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了解只是表象的、肤浅的,谈不上理性认识的理解和熟知。在这种缺乏法制观念、认知水平差的思维引导下,难以辨别他人、自己的行为的是与非,对事物的真、善、美判断能力差,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和非理性是就容易生成。从暴力型成年犯的个人成长过程看,他们在青少年时代大部分时间得不到基本教育,特别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导致对法律的无知,对事物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这就必然影响到他们良好的性格形成,相反,那种冒险、粗暴、野蛮、疯狂、欺诈、顽固的心理性格就易产生,究其根源就在于他们头脑中长期来缺少法制观念,认知能力差。
(二)有对立、行凶报复情绪或消极悲观情绪,情感发生障碍。某监狱六月份发生罪犯严重违规8起,其中6起是行凶报复、打架严重违规并发生在暴力犯身上,暴力型罪犯的犯罪事实绝大多数是行凶报复性质,由心胸狭窄引起,消极悲观往往表现为认为自己的前途渺茫而自杀。某监狱发生罪犯自缢自杀成功,也是因其对治病无希望产生悲观情绪而自杀。“据某监狱对新犯进行犯罪原因调查,有67%认为是对犯罪危害认识不清,属认知问题,13%认为是消极悲观或对立、报复情绪,8%认为是面对诱惑,自我控制能力差”。
(三)自我控制能力差,意志障碍。这是由其本人气质的易冲动性引起的,某监狱大多数打架、行凶报复均是由一些生活、劳动上的小事引起的,如王某某因凉晒衣服被滴水而殴打他犯,韦某某因借用劳动工具不得而行凶他犯等。自控能力差是意志力的体现,暴力犯在犯罪时往往不能自我控制行凶报复情绪,在缺乏正确认知人、事、物和外界不良刺激下,意志力形成坚决、下降或丧失。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这种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的心理态度表明,当意志力坚决时,表现为犯罪人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从而实施杀人或行凶报复等暴力性行为;当意志力下降或丧失时,行为人易产生犯罪过失,心理态度表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表现往往是监内实施自伤自杀。
(四)观念顽固不化,性格障碍。性格是人对现实的一种稳定的态度以及行为习惯的人格特征。重刑犯监狱内这部分罪犯较中、低戒备监狱内罪犯这一特点表现突出,在顽固不化、偏执性格,极端不良世界观、人生观形成定势后,很难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这种不良性格形成是在个人生理、自然和社会的综合因素共同影响、刺激下导致的。究其个人生理,是其意志、情感、认知因素共同影响下造成的性格障碍,其中是其个人的意志因素影响最大。暴力犯在以上不良习惯、性格、观念引导下,行为表现极端变异,经常发生释放后重新犯罪,服刑期间易出现伤害他犯、袭警行为,监内长期不服从管教,短期内屡次违规被禁闭等现象,如某监狱三监区罪犯李某某去年8月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被判入监;四监区罪犯韦某某性格粗暴,在监内长期以病为由抗改,最后用自制磨利的窗口风钩杀害他犯;八监区罪犯王某某在劳动工场民警找谈话时,趁民警不注意而袭警。
二、暴力犯在狱内的违规行为表现
暴力犯在服刑中的违规行为表现出多样化、复杂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从其侵犯的客体、行为手段、利用工具、危害后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分类,行为表现主要有:
(一)按侵犯的客体不同,可分为袭警行为、行凶他犯行为和自杀行为。1.袭警行为。这部分暴力犯一般对狱警的严格管理、严厉态度比较仇恨,也有为达到脱逃和其他非法目的(如调监狱)而杀警、伤警。如王某某在劳动工场因违规被民警严厉批评后打伤民警额头,黄某某因得不到外出监狱看病而事先准备好利器,在看病就诊时突然袭击值班医师。2.行凶他犯行为。这是监狱内发生违规概率最大的行为,方式有单一行凶、共同联合他犯行凶等。3.自伤自残、自杀行为。这种现象以发生在暴力型病犯身上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因病难愈、为了保外就医,如2011年5月温某某在监区监舍割腕自残。
(二)按行为手段隐藏与否,可分为外攻击型行为和内攻击型行为。外攻击型是公开化的,是监内暴力犯实施违规或犯罪的重要表现,是其意志力坚决的体现,这也是性格野蛮、粗暴、残忍的体现。行为种类有打架斗殴、行凶报复、故意杀人、伤害、故意毁坏劳动财物、寻衅滋事等。内攻击型是利用行为手段的隐蔽方式去实施的,是其情绪极为悲观、波动,意志力下降的体现,行为多表现为自伤自杀。如罪犯菅某某在凌晨5时监舍自己的床上,蒙着被子用布条实施自杀。
(三)按是否利用违规、作案工具不同,可分为有工具违规作案行为、徒手违规行为和利用他犯之手违规的行为。1.有工具作案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意志力坚决的体现,外攻击型和内攻击型都存在。从工具的来源看,有自制的、非自制的,也有顺手拿来的劳动工具、路边建筑材料如砖头等。2.徒手违规行为。这种违规行为发生在监内的生活现场、学习现场较普遍,如监内走廊、监房、操场和小房,内、外攻击型行为均存在这种现象。它是个人认知、情感、意志、性格均存在心理障碍的表现,也是他人、监内改造环境刺激影响下,引起违规罪犯心理反应的表现。3.利用他犯之手违规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教唆他犯、煽动他犯或利用他犯违规的表现,行为人往往把他犯当成活的作案工具,进行为达到自己违规目的的作案或违规。如王犯叫李犯打张犯;韦犯借劳动工具给覃犯破坏劳动设备等。
(四)按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行政处罚的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行为。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违反《破坏监管秩序规定》,被监狱处警告、记过、禁闭的严重违规行为,其数量是考核监狱服刑罪犯违规率的标志。刑事犯罪的行为就是监内发生的再犯罪行为,它是考查监狱是否发生四防事故的标志,暴力犯的暴力性再犯罪的表现也是以上所述的打架斗殴、行凶报复、故意杀人、伤害、故意毁坏劳动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并且是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三、教育改造在监狱安全防范中的地位和作用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安全防范工作是突显的,没有安全稳定的环境,罪犯改造工作根本无法进行。教育改造手段相对于监管改造手段、劳动改造手段而言,是居于核心的、重要的地位,原因是它起着引领、潜移默化和改造罪犯思想的作用,是在行为的源头即心理领域范围改造罪犯。这种效果和作用往往起初是看不见的、不明显的,但在对矫正罪犯恶习上乃是最显著的。
(一)教育改造在监狱安全防范中的地位
教育改造在监狱安全防线中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地位,原因就在于它通过内在的思想、法律、道德、政策和前途教育,能稳定70%以上罪犯的改造行为,转化他们的大多数人的思想,使他们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某监狱教育科年上报数据统计,押犯年改好率达95.27%,违规率在5%以下便是例证。在监狱的安全防线中,相对于狱政管理和狱内侦查,它所处的地位见下表:(5)

(二)教育改造在监狱安全防范中的作用
探讨教育改造在安全防范中的作用,目的在于提高民警对教育改造重要性的认识。教育改造手段作为监狱三大改造手段之一,其对促进监狱安全稳定是浅而易见的,服刑罪犯绝大部分通过监内教育能思想稳定,情绪波动小,年违规率相对就会减少。虽然有少部分顽固不化、性情粗暴的罪犯通过教育改造是不能改造好的,对他们往往要通过狱政管理、狱内侦查的第二、第三道防线进行违法违规防范,但教育改造作为第一防线可以滤去至少三分之二的违规率。教育改造这种起治本的、决定性的作用,只有被多数民警形成共识,才能充分调动广大民警教育改造罪犯的自觉性,从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据今年开展的“教育改造质量年”活动的工作目标,教育改造至少具有以下作用:1、能促进认罪服法作用;2、起稳定、转化思想作用;3、有增长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作用;4、达到培养良好道德观念作用;5、促进罪犯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作用;6、矫治罪犯心理、养成良好心态作用。
四、教育改造暴力犯的主要途径
基于对以上暴力犯的心理特征、行为表现和教育改造在监管安全防范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笔者认为提高教育改造暴力犯质量的问题,应着重针对暴力犯存在的心理问题、行为恶习等,围绕“教育改造质量年”的工作目标要求去解决,做到软硬兼施,标本兼治,不断拓展教育改造工作内容,创新教育改造的方式方法。
(一)思想改造治根
1.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三观”。心胸狭窄、争强好胜、江湖义气等,把暴力犯罪分子推向了罪恶的深渊。因此,对暴力犯进行思想教育,就是要把他们从犯罪泥坑中解救出来,破除错误的道德观念,重新做人。这就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特别是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内容的学习,不断提高暴力犯道德水平,使他们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区分真善美与假丑恶,掌握评价事物好坏的道德标准,理智、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建立一种互相尊重,睦邻友好的人际关系,把各种分歧、纷争可能引发的暴力行为消灭在萌牙状态。
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对暴力犯开展系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经常组织他们进行“以案说法”讨论,联系改造思想实际,引导他们认清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严重性,并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思考“假如自己或自己的亲人是受害者,假如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死于暴力犯罪分子的手下,自己如何面对”,从而激起学法、用法的热情,下决心学好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头脑,做守法的公民。
3.文化技术教育双管齐下,明是非,长本领。有的暴力犯是非识别能力较差,分不清是与非的界限,人与人之间一有分歧或争执就大打出手,结果铸成大错,走上犯罪道路。通过组织暴力犯进行文化技术教育,一是可以提高他们识别是非的分析判断能力,预防和减少犯罪,二是可以学会技能,增长才干,为刑满释放之后就业谋生打下良好的基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会谋生的技能,是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参与社会竞争的基础,为此,应加大对暴力犯的技能培训,使他们出狱后有工作有着落、生活有出路。同时,在推进文化监狱建设的大背景下,大力开展监区文化建设,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以丰富的精神生活来促进罪犯的安心改造,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二)心理矫治治本
暴力犯心理的主要缺陷是意志薄弱,自我控制能力差、情绪易激动、个性偏激、妒嫉心重等。
1.矫正犯罪心理。通过对暴力犯开展系统的道德、人生观和法制教育学习,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准确地找出犯罪原因,看清犯罪危害,进行现身说法,以自身堕落的深刻教训警醒后进的同犯,在矫正犯罪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转换的方法,把自己置身于受害者的位置,想一想自己被伤、被抢、亲人被害后的感受,开展“假如我是受害者“的讨论,给受害人写信表示悔过之意,并安慰受害者悲伤的心情,从而激发内心的积极性,加快改造思想进程。通过艰苦的生产劳动和踊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苦筋骨,劳心志,陶性情,改恶习,树新风。要学会转移法,把旺盛的精力转移到参加劳动生产、文体活动中去,从而培养良好的心理品德,改掉恶心犯罪心理。
2.开展心理治疗。针对暴力犯个体意志薄弱、自我控制力差、情绪易激动、认知水平低、性格偏激、固执等,开展经常的、有针对性的专题心理讲座活动,对严重的、一般的心理障碍罪犯着重进行个别的心理辅导;在各监区设立心理辅导站,并配备三名以上心理咨询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心理障碍罪犯进行心理教育、心理矫治。
3.建立守法心理。暴力犯建立守法心理的核心是强化法制观念,改变胸怀狭隘、自私嫉妒、粗暴任性的性格,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学会用理智去克制自己。在这一过程中,监狱要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奖惩的手段,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惩罚反改造分子,奖励改造积极分子,强化暴力犯的思想教育,建立守法心理系统。教育他们要学会忍让,遇事“三思而后行”,做到“多思,慎思,深思”,养成冷静沉着的习惯,理智地处理矛盾冲突,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行为矫正治标
1、根除犯罪恶习。暴力犯的法制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差,在狱内若不严格地要求自己,原来形成的犯罪恶习很容易暴露出来而发生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所以,所有的暴力犯都要严格过好入监教育关,学好监规纪律,熟练掌握改造行为规范的内容,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以理服人,文明礼貌待人,根除原先所形成的犯罪恶习,旧恶不除,新生难成。
2.规范改造行为。一是要大力开展暴力犯改造行为规范化教育,理解进行规范矫正恶心的重要意义,掌握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化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并结合暴力犯自身的改造实际,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造。二是进行改造行为规范的训练,在监规纪律、生活学习和生产劳动等各种场合,采取集中演练、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使暴力罪犯真正把改造行为规范落实到实处,把教育指引转化为改造的实际行动。三是通过监管、教育和劳动等途径的严格训练,使暴力罪犯真正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真正改变修改的偏执性、攻击性、挑衅性色彩,讲文明礼貌,对人和蔼,办事有信心和耐性,遇事能克制自己,理智地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参考书籍:叶扬著《中国罪犯改造质量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