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犯罪人的老龄化、带病犯罪、带残犯罪的现象日渐突出。老病残犯在监狱押犯中已占有相当的比例,成为罪犯中不可忽略的特殊群体。针对老病残犯的监管改造工作也突显出诸多新的特点和难题。如何创新对老病残犯的管理教育,破解这些监管难题,已经成为当前监狱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减少和预防狱内案件及“非正常死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汉中监狱近年老病残犯情况统计
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并以每年约800万的数量在递增。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中国的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监狱高度密集的居住环境极易引起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汉中监狱目前常年押犯约2700人。主要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三次以上犯罪的男性罪犯。在监狱工作中,老病残犯的划分主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男性老年犯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罪犯;病犯是指患有各种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和较严重的器官性慢性疾病的罪犯。残疾犯是指因身体残疾(包括肢体残疾、聋、哑、盲),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汉中监狱近四年老病残犯人数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表1:近三年汉中监狱老病残犯人数及占押犯总数的百分比
| | 押犯总数 | 老年犯 | 病犯 | 残疾犯 | 合计 | 其中三无人员人数 | |||
| 人数 | 占老病残比例 | 人数 | 占老病残比例 | 人数 | 占老病残比例 | 人 占总押 数 犯比例 | |||
| 2009年 | 2434 | 52 | 9.53 | 232 | 0.99 | 24 | 12.65 | 308 12.65 | 207 |
| 2010年 | 2515 | 57 | 9.74 | 245 | 1.07 | 27 | 13.88 | 329 13.08 | 226 |
| 2011年 | 2683 | 62 | 10.95 | 294 | 1.04 | 28 | 14.31 | 384 14.31 | 261 |
| 2012年 | 2743 | 78 | 18.22 | 316 | 1.18 | 34 | 15.46 | 428 15. 6 | 294 |
(2012年统计数据截至12月26日)
从表1可以看出,近几年老病残犯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而且大多数属于“三无人员”(无亲属探监、无信件、无经济来源)。
二、目前我国对监狱老病残犯的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范中,对作为社会公民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法律权责做出过极原则的规定。但是,对已经判刑入狱的老病残犯,并没有纳入到上述法律所确定的权益保护对象范围。对监狱老病残犯的监管规定和权益保护,仅限于现行的1994年的《监狱法》、“两部一院”1996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央政法委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缺乏标准明晰的可操作性内容。更多的管理规定则体现在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尤其是针对罪犯日常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在管理实践中,因为上述规定过于笼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