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研究

时间:2013-08-05信息来源:新疆第三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探索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正方法是新形势下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循证矫正是基于最佳证据的矫正,它的基石是研究证据,它的根本是循证实践,它的重要方法是个案研究。

关键词:循证矫正概念 证据 实践 个案


 


 

一、循证矫正之概念研究

1992年加拿大临床流行病学家David Sackett教授及其同事首先提出循证医学(evidence based medicine,EBM)概念。循证医学出现后,“基于证据进行实践”的理念迅速成为一股思潮,在各门学科的实践领域催生了一场循证实践运动,首先是整个医学领域,形成了循证心血管病学、循证护理学、循证内科学、循证外科学等等;然后扩散至周边学科领域,形成了循证心理治疗、循证社会服务等;最后向整个社会科学的实践领域推进,形成了循证教育学、循证管理学、循证图书馆学等多门新兴学科。总之,“循证”一词发起于医学,成熟于医学,功成名就于整个社会科学。

循证矫正(evidence based treatment[1])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为改造罪犯工作带来了一场方法论革命[2],它是近二三十年来在欧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整套以实证研究、数据采集、数学建模为主要特征的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3],在西方国家已形成了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循证理论具体应用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深入研究和论证[4]。循证矫正,简单理解,就是遵照证据开展改造罪犯工作。至于如何规范定义,我们不妨借鉴“循证医学”的概念。有关循证医学的定义很多,其中最为经典的定义是由“循证医学之父”David Sackett提出的。他指出循证医学就是“医生严谨、清晰、明智地运用当前最佳的证据来为患者个体进行医疗决策”。姑且套用之,即循证矫正是矫正人员结合专业技能、运用当前最佳的证据来为罪犯个体进行矫正决策。

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探索和引入循证矫正理念和方法,对于推进教育改造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5],我们应当学习借鉴国外循证矫正的有意做法,结合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加以创造性地运用,经“本土化”处理,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循证矫正体系[6],探索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正方法[7]是今后一个时期改造工作的重要方向和迫切任务。

从概念看,循证矫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最佳证据,这是研究人员的任务。最佳证据是循证矫正的核心要素,没有最佳证据,就无“证”可循。研究人员应该关注改造工作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从这些方法中优中选优,把每一个案例做成经典,以“经典”指导改造罪犯工作。有两个现象需要注意:一是研究人员必须有具体的工作经验。从事改造工作,而真正意义上没有接触过罪犯,只是闭门造车,坐而论道,那么这样的实践不能算“最佳”,实际的指导意义不会很大。二是目前的改造工作中,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只是没有引起注意。比如,重点顽危犯挂牌攻坚,分为监狱级和监区级两类,监狱级由监狱领导挂牌攻坚,监区级由监区领导挂牌攻坚。这种模式的实际意义很明显,我们需要总结成果,优化成果,把成果同业内交流,与同行共享。

第二、专业技能,这是矫正人员的智慧。专业技能是循证矫正的重要要素,没有专业知识,就是有“证”也不会“循”。最佳证据只是提供一个参考的价值,不能完全依赖。矫正人员在遇到具体的罪犯时,首先要判断哪一个证据才是这个罪犯的最佳矫正证据;其次要根据最佳证据,具体分析是否可以直接应用,还是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最后要跟踪这个个案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矫正方案,进一步完善最佳证据。由此可见,选择很关键,修正很必要;跟踪很需要,这三点是基本。循证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集一身的综合矫正方法,涉及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管理学,还有法学等相关知识。如果没有一支专业的矫正队伍,循证矫正只能是理论,而无法更好地实践。

第三、罪犯期望,这是服刑人员的权利。罪犯期望是循证矫正的关键因素,使矫正充满了动力,充满了希望。循证矫正的核心是从罪犯利益出发,将当前的最佳证据应用于循证矫正实践,使罪犯获益,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罪犯也可以基于证据参与矫正决策,选择自己喜欢的矫正方案,主动地参与到矫正的过程中。一方面拓展了教育资源,教育资源中,最大的资源在于服刑人员自己,服刑人自我再社会化的强大动力是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8],有了罪犯的参与,我们就等于调动了整个矫正工作中最具有活力,最具有动力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罪犯主动参与决策,自主选择方案,以“主人公”的身份“参与”甚至“做主”自己的事,也是实现罪犯权利的一种积极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权保护理念。

总而言之,循证矫正就是将监狱工作者的专业技能、研究者的最佳证据、服刑人员的愿望三者有效整合,使研究者、犯人、监狱工作者三个方面同时兼顾,最大效益的矫正罪犯。


 

二、循证矫正之研究证据研究

证据是循证矫正的基石,遵循证据是循证矫正的本质所在。此证据与通常刑事技术科学上的证据内涵不完全相同,它主要是指形成的经验、研究成果、成熟的做法、发现的规律以及具有实证意义的实践表征。

(一)研究证据的原则

循证实践所依据的“研究证据”是“最佳证据”,也就是级别最高的研究证据。“最佳”就是循证矫正研究证据使用时最大的原则。事实上,循证矫正最大的贡献不是提供了“最佳证据”,而是提出了一种遵循最佳证据方法,即“什么样的研究证据”才是“最佳证据”,这是需要矫正者进行判断,科学筛选的。一般来说,证据有以下分级:一是级别最高证据(随即对照试验、系统综述获得的研究证据);二是级别次之证据(准试验研究、相关研究、个案研究获得的研究证据);三是级别最低证据(教科书建议、个人经验、专家意见获得的研究证据)。在矫正时,应优先考虑级别较高的研究证据,而后以次递减,只有不存在更高级别的研究证据时,才允许使用级别较低的研究证据。

循证实践所依据的最佳证据是“当前最佳证据”。之所以强调“当前”,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产生的新证据会对之前的结论进行更新和补充,使其越来越接近真实情况。“与时俱进”是研究证据第二原则。

研究证据不仅是循证矫正的核心要素,又与循证实践紧密相连。“最佳证据”是在循证实践过程中反反复复总结、积累下来的,是“最佳实践”的精华,同时又在一个高度指导着循证实践。最佳实践→最佳证据→最佳实践,“否定之上再否定”是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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