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刑犯改造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3-08-25信息来源:广西宜州监狱作者:

 短刑犯的概念,在法律法规中未见明确界定,现实中通常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罪犯或余刑较短的罪犯统称为短刑犯。短刑犯难管理是当前各监狱比较流行论调,其实这样的说法既笼统又不准确,事实是哪怕罪犯的刑期再短,但只要他还有减刑的机会和希望,我们就把住了他的“命脉”,有的是办法和手段。真正难改造的是经过服刑和历次减刑后不再有减刑机会,以及由于原判刑期短、自投改就没有减刑机会的这部分罪犯,即通常所说的“不要分”的罪犯,本文所研究的正是这部分短刑犯的改造难点和管理对策。

一、短刑犯的改造难点

(一)改造意识淡化,身份意识淡薄。表现为改造目标和方向不明确,缺乏负罪心理和愧疚感,改造讲条件、讨价还价,坐等刑满、混刑度日思想普遍。

(二)监规观念淡薄,违规违纪时有发生。表现为行动自由散漫,不讲文明、不讲礼貌,行为不规范,时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能引起争吵,对“看不顺眼”的同犯动则大打出手,或者故意招惹“还要分”的同犯,与之发生打架,使其受到处罚,或替老乡、“友仔”出头,报复、殴打他犯。

(三)劳动积极性差,劳动任务难以完成。这是短刑犯与长刑期罪犯罪明显的差别,表现为消极怠工,无病装病或小病大养,或找理由、讲困难、讲条件,对劳动任务是能减尽量减,磨到时间就收工,相当一部分未能完成基本任务,超额完成任务的基本没有。

(四)学习积极性差,不愿参加“三课”学习。即使参加也是抱着被迫参加的心理,对教员布置的讨论、练习、作业等大多没有完成,学习效果差强人意。

二、原因分析

(一)罪犯自身方面的原因

1.身份意识淡薄使然。一方面,原判刑期短的罪犯对自身的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他们往往认为自身罪责轻,是因为“倒霉”或“不小心”才进来的,因而缺乏负罪感和赎罪悔罪心理,同时由于入监时间短,心理角色转换不及时、不到位,没有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因而改造意识淡化、身份意识淡薄,对自己要求不严,得过且过。另一方面,经过服刑、减刑而剩余刑期短的罪犯普遍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认为自己“辛辛苦苦”熬过来了,该付出的已经付出,该得到的已经得到,因而也放松了思想要求,淡化改造意识,出现“等、磨、混”等混刑度日现象。

2.有恃无恐和报复心理作祟。由于“不要分”的原因,部分短刑犯认为管理警察拿他没有办法,因而漠视监管纪律,有恃无恐,无所顾忌。另一方面,部分经过减刑的短刑犯,过去由于“要分”的原因,因而对警察的严格管理“忍气吞声”,现在“不要分”了,不有求于警官了,于是产生报复心理和唯恐天下不乱心理,公然顶撞警官,气焰嚣张。从笔者所在的监狱来看,今年上半,全监狱被行政处罚和送严管的罪犯计17人次,其中短刑犯就占到了9人次,占违规人数的52.9%。

3.投机心理功利思想毒害。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改造就是为了减刑,什么矫正不良恶习、洗刷心灵污垢、脱胎换骨重做新人等等,都是以能获得减刑为前提,而“不要分”的短刑犯由于没有了减刑的机会,自然就失却了自觉改造的源动力,改造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于是相当一部分短刑犯就出现了消极改造的现象。

4.出监前的迷茫和焦躁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对于经过服刑、减刑的短刑犯,由于离开社会时间长,与社会产生了隔阂,对社会比较陌生,随着刑释日期的临近,对出监后的生活出路、就业门道等等,都是要马上面对、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思想压力大、包袱重,于是产生迷茫和焦躁心理,从而影响改造情绪,在未能控制的情况下做出违规违纪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一是教育周期不够,教育效果没有产生。这主要是原判短刑期的罪犯,由于在监狱服刑的时间短,应该进行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身份意识教育、劳动观教育等等还来不及全面进行罪犯就临近刑满,由于教育内容、教育过程的不完整性,教育应有的作用当然就有产生。二是受到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和整体改造风气、改造环境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的原因

1.管理教育得不到应有重视。一方面,对于经过服刑、减刑的短刑犯,管理警察往往认为,这部分罪犯都经过了长时间的关押、教育,并且通过改造都获得了减刑,警察的长期教育应该发挥作用,产生一定效果,因而这些短刑犯不会出什么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原判短刑期的罪犯,则认为他们恶性程度轻,危险性小,加之在监狱服刑时间不长,对监狱了解不深,料想做不成什么“大事”,翻不了大浪。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对短刑犯的管理教育重视不够,因而在重点防控、重点排查、攻坚教育、心理干预等等工作中忽略了短刑犯一族。

2.工种安排不尽合理。管理警察往往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即短刑犯大多是消极劳动的,因此在工种安排上多让短刑犯承做辅工,很少安排担任组长、值星员等特岗岗位。以笔者所在监狱为例,全监狱283名特岗罪犯,属短刑犯的仅有24名,占全部特岗的8.4%,且全部是环卫工。还有一种情况,即短刑犯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提出降低劳动任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警察往往出于“安抚”和避免麻烦的心理而做出妥协,无原则答应。如果说消极劳动是短刑犯的功利思想使然的话,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警察“惯”出来的。

3.管理方式方法缺乏针对性。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监狱对短刑犯的管理还没有成熟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没有像“三类病犯”那样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对短刑犯的管理,无论在考核方面、处遇方面、劳动管理方面等等,都与其他罪犯同一种模式,这当然体现了制度的统一性,但也暴露缺乏精细化和针对性的更高层次的管理要求。

4.激励措施作用甚微。现行的罪犯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刑事奖励主要是给予减刑呈报,这对没有减刑机会的短刑犯来说已经没有意义。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物质奖励、记功、离监探亲等,离监探亲基本不会发生在短刑犯身上,记功和表扬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减刑,因此对短刑犯来说也毫无意义,剩下的就是物质奖励,主要是劳动报酬和奖金,由于监狱政策、经济效益等复杂因素,现实情况是罪犯的劳动报酬比例不高,数量有限,很难激起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5.惩处手段震慑力不够。《监狱法》规定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和禁闭。严管不是行政处罚,但应该也算是处罚手段之一。对于没有减刑机会的短刑犯来说,警告、记过与扣考核分一样,毛都伤不到,禁闭、严管相对有威力,但对于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短刑犯又不够法定条件而用不上。其他处罚措施,诸于减少接见、限制亲情电话、自费加菜等等,由于考虑到“执法问题”、“人权问题”等等,使用时往往慎之又慎,正因为如此,这些短刑犯才有恃无恐,无所畏惧。

6.评价标准不够科学。我们现在认定罪犯“表现不好”,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罪犯没有完成劳动任务,这与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有关。事实上,大多数短刑犯在遵规守纪、行为规范方面的表现并不是很差,关键是劳动任务没有完成或完成得不是很好,而我们据此就认定短刑犯改造不好,这对罪犯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我们的改造成果评价也不科学的。

三、管理对策

(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在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前提下,短刑犯占各监狱押犯比例高企,尤其是修改后的《刑诉法》调整了执行刑罚范围,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一律送监狱执行,这使监狱的在短时间内短刑犯暴增,数量庞大的短刑犯,在增加监狱管理难度的同时,直接影响着监狱的安全稳定,在某种程度上,短刑犯的改造质量决定着监狱整体的改造质量,因此,我们要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向短刑犯要稳定”、“向短刑犯要改造质量”的理念,高度重视短刑犯管理工作,并做到全警参与,齐抓共管。在重视短刑犯管理的同时,要克服几种思想,一要克服无可奈何的思想,树立攻坚克难信心,相信短刑犯“可教、可改、可改好”。二要克服短刑犯翻不了大浪的麻痹思想,保持高度警惕,在防范上以防脱逃、防抗改、防自杀和防违规违纪为重点,尤其要防止突发事件(袭警、行凶)的发生,酿成重大案件。三要克服放任自流思想,做到守土有责,不歧视、不放弃。四要克服等待法规修订的思想,执行好现行法律法规。五要克服旁观思想,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改造格局。

(二)集中关押,设立短刑犯监区或分监区。很多相关文章已经提出这样的观点,但据了解,目前我区还没有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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