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规定》征文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为《处分规定》)规定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违法违纪行为,涵盖了侵犯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及不文明执法等诸多方面,为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罪犯是监狱警察直接执法管理的对象,是监督警察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监督主体,加强对监狱长信箱的管理,畅通罪犯申诉举报渠道,是监狱警察接受罪犯监督,确保《处分规定》有效执行的必然举措。本文以某一重刑犯监狱的监狱长信箱的现状、作用及特点为切入点,进一步阐述加强监狱长信箱管理的必要性。
一、监狱长信箱的现状及作用
(一)监狱长信箱的现状
监狱长信箱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接受罪犯以书信的形式向监狱表达个人诉求的信箱。监狱分别在6个押犯监区各设有1个监狱长信箱,该信箱和其他部门设立的110、监区、法院及驻监检察室等信箱并排挂在监内一楼走道下,方便罪犯投递,由兼职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负责开启,实行每周一开启信箱一次。对罪犯投递的信件,经负责开启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按信件内容及诉求种类进行归纳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信件递交监狱长或者分管的监狱领导阅示后转归监察室登记备案,再将信件交给对口业务部门处理。监察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督办及催办工作,业务部门处理完问题后将信息反馈给监狱领导及监察部门。
随着“阳光执法”“、“狱务公开”工作的大力推进及罪犯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罪犯通过监狱长信箱所反映诉求内容呈现面广量多的倾向。
(二)监狱长信箱对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所发挥的作用
一是罪犯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当前监狱为罪犯表达个人诉求提供多种渠道:一是直接向直管民警、监区领导逐级向监狱反映及或者向到监区检查工作的监狱领导。二是在监狱开展监狱长接待日及个别谈话教育活动日向相关领导反映。三是借助110信箱、检举控告投诉信箱及监区信箱向监狱有关部门反映。罪犯是一群特殊的群体,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决定其不能象正常的公民一样反映个人的诉求,也使得他们的个人诉求较难直接反映给有关监狱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的特殊性决定其所管理的监狱长信箱成为罪犯表达个人诉求的平台。由于通过监狱长信箱所传达的诉求得到有效的回应,从申请调整监区到有病请求外出治疗,从举报监内牢头狱霸到反映个人受到的不公正对待,从约见监狱领导到投诉民警执法不公正廉洁,包罗万象、名目繁多的罪犯信件源源不断通过该信箱传递到监狱领导的手中,使之成为罪犯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
二是为监狱收集、掌握狱情动态提供平台。罪犯的来信集中了他们最基本、最直接的诉求,包括监狱管理的情况,罪犯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及有关的狱情动态,通过对罪犯的信件所反映的信息进行集中归纳,监狱可以发现罪犯深层次问题,为监狱的决策提供依据。例如,2010年间,监狱收到数封罪犯以匿名或实名的方式写信反映伙食差,众犯意见大等问题,希望监狱放开对罪犯月度零花钱使用的控制,以便可以购买更多的营养餐改善生活。这些信引起监狱高度重视,然而监狱了解到造成罪犯伙食费居高不下但却吃不好的罪魁祸首是罪犯伙房所使用的柴油灶及物价的居高不下。由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可知,以当时罪犯每月实物量供应量120元计算,因当时汽、柴油价格居高不下,监狱在这一部分的开支为30元,约占罪犯月人均实物量供应量支出的1/4,而且汽、柴油价格仍有上涨的趋势,为从源头上解决罪犯伙食费问题,监狱筹措100多万元,将罪犯伙房所用的柴油灶改造现使用的煤炭、柴火混合灶,这一举措降低伙食成本,提高了罪犯的伙食质量,获得了罪犯的大力支持,同时,近几年国际原油的上涨也充分证明监狱的决策是正确的。此外,监狱通过对监狱长信箱信件的处理,在有效回应罪犯诉求、答疑解惑,消除罪犯的疑虑,解决罪犯的实际困难,实现监狱与罪犯沟通同时,也广泛收集监内狱情动态,为监狱的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是了解监狱民警的执法情况,拓宽监督渠道的有效举措。罪犯是监狱民警执法管理的对象,是监督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监督主体,民警执法是否公正廉洁文明,罪犯是直接的感受者和体验者。《处分规定》共二十五条,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近百种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掌握民警的执法情况,最大限度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除依靠监狱各级领导加强对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外,还有需要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违法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借助监狱长信箱处理罪犯信件,获取信息及案件线索,拓宽监督渠道,接受罪犯监督,不失成为促进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手段。同时,监狱通过严肃查办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为那些受到诬告或错误处理的民警澄清是非,维护民警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和调动民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监狱长信箱信件特点
(一)罪犯信件总体概况
以2009年至2012年这四年罪犯的信件为例。这期间,监狱长信箱共收到来信443封,年均来信110封。其中要求调整监区或调换工种的信件共123封,占来信总数的27.77%;反映监狱或者监区的管理问题,请求重视并处理的来信共41封,占来信总数的9.26%;反映个人合理诉求(包括约见监狱领导、有病请求外出治疗、保外就医等正常诉求)的来信共108封,占来信总数的24.38%;认为监狱或监区所作的决定或处理对其不利(包括认为不该挨禁闭却挨禁闭等),请求公正处理的来信共71封,占来信总数的16.03%;同等条件下他犯获得奖励而自己得不到,请求给一个说法的来信共6封,占来信总数的1.35%;举报他犯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来信共73封,占来信总数的16.48%;举报民警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来信共10封,占来信总数的2.26%;没有诉求,表达个人努力方向或感谢的来信共11封,占来信总数的2.48%。
(二)罪犯信件特点
1.以维护罪犯个人利益为中心,要求监狱解决问题的信件所占比重大。
被剥夺诸多权利,孤身处在监狱这种特殊的环境下改造,罪犯通过监狱长信箱要求解决的问题反映罪犯最根本、最直接的个人诉求。上述443封信中,扣除83封举报信及11封表达个人努力方向或感谢信,余下的349封信都是因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损害,请求监狱给予处理,这些信件所涉事项所占全部信件的78.78%。这些信件中,有因服刑多年跟家人失去联系,请求监狱给予解决的;有因路远家贫,时常无人探望,余刑长年老唯恐时日不多,请求监狱帮照张相寄回家;或因受到他犯欺压,请求调整监区等等。这些寥寥数语、文不达理的信件,被这些长期与世隔绝、举目无亲的罪犯投递到监狱长信箱,所表达诉求的意愿强烈,为之倾注的是盼星星、盼月亮般的期望。因此,我们必须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从维护罪犯的切身利益为出发,认真对待罪犯通过监狱长信箱投递的每一封信件。
2.举报投诉信件以匿名为主。从犯罪到被立案拘捕,从判决到入狱服刑,罪犯在与公安等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反侦察经验;身处监狱这一特殊环境,罪犯知悉学会保护自己的极端重要性。通过监狱长信箱所收启的信件,不管是举报罪犯还是投诉民警,所投信件多以匿名为主,以实名签投的信件相对较少。罪犯写匿名信,反映出罪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色彩;同时又因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将道听途说的事误认为事实,作为举报他人的依据。罪犯举报有“特权”的特岗人员罪犯和民警的情况尤其如此。如上述某监狱四年监狱长信箱信件统计,举报罪犯的信件有73封,而匿名信占到了48封,这其中举报特岗人员的有42封,而举报民警信件更少,仅有10封。为深入了解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根据工作需要,笔者曾找一些罪犯谈话,得到的答案是:一是不相信监狱,对监狱持有戒备心理。认为举报他人,尤其是举报民警,监狱总是“官官相护”,不管处理结果如何,最终监狱总袒护民警,作为服刑改造的罪犯,始终是弱势群体,一旦暴露身份,最终吃亏的总是自己。二是担心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2011年4月10日,某监狱监狱长信箱收到署名为莫xx的罪犯写的举报信,该信举报莫犯所在监区监区长孙xx利用调整莫犯为特岗人员这一工作便利,索要香烟等钱物。该信引起监狱的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找莫犯了解核实。但经查实,该信所举报的内容完全失实:一是经核对,信件笔迹和莫犯本人笔迹不相符。二是莫犯本人对信的内容根本不知情,莫犯仅是给监狱写信,不仅增加监狱及相关领导的工作量,也不利于罪犯个人诉求的解决,影响到监狱对罪犯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最终是罪犯个人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董庆养 广西区中渡监狱纪委书记 苏喜庭 广西区中渡监狱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通讯地址:广西鹿寨县龙田路1#中渡监狱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