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危险性评估分类研究

时间:2013-09-21信息来源:深圳监狱作者:

 一、   罪犯危险性的定义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主体社会危险性,也可以说是主体再犯新罪的或然性。即人身危险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①]

从监狱工作的角度对罪犯危险性进行定义:狭义上指罪犯实施自杀、自残、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广义上指罪犯实施对监狱的监管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的可能性。罪犯危险性的评估,可分为在监危险性评估和释放前危险性评估。前者包括对其存在脱逃、自杀、行凶的可能性和其他暴力型倾向的评估诊断,以便做好防控和矫正。后者主要对其出监后在犯罪的可能性、罪行种类和概率进行评估预测。

二、 罪犯危险性评估分类

合理划分评估类别,有利于统一标准,规范用语,增强评估办法的可操作性。

(一)      改造期间

在罪犯改造期间,危险性评估可具体分为三类,即积极类、消极类和危险类。积极类根据改造动机分为主动的积极类(动机是罪犯改恶行善的需求)和被动的积极类(动机是迫于刑罚威慑产生的功利性改造需求)。消极类可依据内外因因素,分为主观消极类(个体存在典型的混刑度日和抗拒改造的心理)和客观消极类(个体遭受突发事件挫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法律挫折(减刑未通过)产生的消极心理)。危险类罪犯可根据危险性程度,分为A、B、C三等。A等为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罪犯,B等为具有一般性危险的罪犯,C等为具有潜在性危险的罪犯。

(二)      刑释前期

监狱根据罪犯狱内改造表现情况并结合犯罪思维模式测评结果,可对出监罪犯进行划分,具体分为一般帮教对象和重点帮教对象。出监评估是罪犯危险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罪犯危险性评估分级,对刑释人员再犯罪的种类和概率进行预测。监狱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帮教机构,为其对刑释人员帮教分类提供重要依据。

三、  罪犯危险性评估阶段

对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应全面掌握罪犯从入监到出监过程中,经过服刑改造其危险性所发生的各种变化。其程序可分为入监、改造、出监三个阶段。

(一)      入监阶段评估

罪犯入监评估就是对刚入监投入改造的罪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进行评判,它包括人身危险性评价和诊断性评价。[②]对入监罪犯进行评估是科学认识罪犯的前提,为监狱分押分管、制定罪犯改造目标和个别化改造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入监评估主要侧重于定量评估,如通过了解掌握罪犯的犯罪构成(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罪犯的犯罪史(累惯犯、涉黑、涉毒情况等)和心理测量结果(卡特尔16种人格测验和艾森克个性测验),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监狱根据入监评估的结果,为对罪犯的分级处遇提高重要参考。如罪犯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刑期12年。该犯属于典型的涉黑罪犯,同时存在前科犯罪史,监狱在其入监阶段即加强对罪犯进行重点监控,评估危险级别(存在潜在性危险,列为C类危险犯),通过制定矫正方案,加强夹控,有效的降低了其危险性。

(二)      改造阶段评估

改造阶段评估主要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罪犯进行危险性评估。定量分析评估是对对罪犯在认罪悔罪、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评估改造阶段的危险性;定性分析评估主要通过观察法、谈话法并结合心理测验法,对已获得的资料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全面分析、综合、比较、抽象和概括。如通过综合分析,评估罪犯的改造动机是属于真诚的积极改造、表面的积极改造、混刑度日、抗拒改造,以此为基础,划分罪犯的危险等级,评估危险性程度。如罪犯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刑期8年6个月。该犯自入监以来,一直不认罪服法,多次要求上诉,提出无理要求。监区干警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评估该犯为A类危险犯(存在现实的危险性),并对其加强重点转化和夹控。通过监区积极的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有效的预防和降低了该犯狱内实施违纪及再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三)      出监阶段评估

出监阶段是对罪犯的全面综合性复查。重点是进行罪犯矫正行为的评估和再犯罪预测。该阶段的评估主要针对:一是罪犯心理和恶习的消除程度;二是守法心理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三是罪犯认识自我、认识社会、就业谋生的适应程度。[③]通过综合信息,监狱对罪犯出具危险等级报告和改造质量水平报告。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将评估结果送至刑释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机构,进而提高安置帮教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降低和减少刑释人员的再犯罪率。如罪犯刘某朋犯强奸罪,原判刑期3年6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监区文体活动,并取得了干警的认可。2012年监狱试点推荐就业时,该犯提交申请,监区根据该犯出监评估结果,向合作企业推荐就业。刘某朋在厂方工作期间,得到了厂方的高度认可和赞扬,成功的回归了社会。

四、 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方法

(一)  心理测验法

心理测验法主要是指使用标准化的量表对罪犯进行测试,通过采集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实践应用主要是结合罪犯所处改造阶段和具体情形情境,针对性的使用量表进行操作分析。在罪犯入监阶段对其进行卡特尔个性测验(16PF),用于评估罪犯的个性,区分该人是适应型或焦虑型,内向型或外向型等,以便制定针对性的教育方案。在罪犯服刑阶段,如其遇到法律挫折(如减刑未通过),可对该犯使用症状自评量表(SCL-90)进行评估,检测该阶段罪犯的心理卫生和健康的综合症状;在罪犯遇到情感挫折(如妻子提出离婚),可对该犯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和抑郁状态问卷(DSI),用于衡量罪犯抑郁症状的轻重程度,评估危险性程度。在罪犯出监阶段,若其出现焦虑症状,可通过使用焦虑自评量表(SAS),评估焦虑程度。

(二)  行为观察法

行为观察法主要指对罪犯入监后的表现,如认罪态度、情绪状态、人际关系、学习和劳动表现等观察,进行分析评估的方法。在对罪犯进行行为观察时,尤其要抓住他们原有犯罪心理再次显露的外化情形,以掌握其犯罪需要的强度、犯罪心理的稳定程度和现实要求。[④]在实际应用中,主要通过干警观察、监控观察、他犯观察等具体手段对罪犯外露出来的行为进行分析,进而对行为反映出的内心世界进行解析,开展危险性评估诊断。

(三)  谈话法

谈话法主要指监狱警察通过与罪犯的交谈来搜集心理特征和行为信息,进而进行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方法。通过有目的的谈话聊天,直接听取罪犯违法犯罪当时和服刑期间心理活动的自我描绘和剖析,重点发掘其对人生的看法、精神支柱、伦理观念,喜怒哀惧的缘由和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取得大量生动、现实的信息。该方法相对其他评估方法而言,更加丰富、完整、直观和深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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