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

时间:2013-09-26信息来源:新疆第三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亟需建立基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形成社会多方机构与监狱合作开展教育的模式,将罪犯的教育改造这项复杂而专业且监狱不能完全做好的事务交予社会去办,明确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职责、分工,与监狱一起形成合力,共同来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教育改造 社会化 市场化 

 

新中国改造罪犯的成绩是举世公认的,包括战犯和末代皇帝在内的一大批犯罪分子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随着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显著增强,特别是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提出,使教育内容得到丰富,方法和手段不断创新,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看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客观认识到目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看到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发展,影响了罪犯教育改造专业化和改造质量的有效提升,亟需通过体制机制、内容及手段方法的创新来解决。

一、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

(一)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没有凸显

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无疑处于最核心的位置,但在思想认识和实践中,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部分民警对监狱矫正罪犯本质持怀疑态度,认为苦口婆心的教育收效甚微,不如加大对罪犯的监禁痛苦和劳动量来发挥监狱的惩戒作用。由于教育改造质量具有长期性和内隐性的特点,监狱更热衷于追求显性的监狱安全和经济效益目标。随着对监狱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唯安全论”和“安全就是监狱工作的一切”的倾向较为突出,重安全轻教育现象比较普遍。最终导致了劳动任务繁重、教育条件不匹配、教育手段缺乏、指导思想偏差、警力配备不到位、“5+1+1”教育管理模式也难以执行到位。实现监狱从传统的“安全型”向“矫正型”、“质量型”的演变,任重道远。

(二)罪犯教育改造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

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强调教育者和受教者的平等和互动。而监狱的教育改造具有强制属性,往往忽视罪犯的教育主体地位,忽视罪犯的需求、参与和感受,忽视罪犯的个体性差异。在循证方面,对罪犯个体的成长经历、犯罪心理、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等的分析论证粗糙,普遍施以传统的法制、道德、文化、技术等教育,分类教育、个性化教育未得到有效推进。技术教育“干什么、学什么”,不能适应罪犯释放后就业和社会专业化分工需要。罪犯觉得监狱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与自己的期望值有差距。罪犯价值观、人生观等思想层面的洗涤和人际冲突处理、心理调适、自我控制等社会化技能教育不足。教育形式以课堂教育、集体教育为主,个别化教育限于思想转化、谈心交流内容,教育形式不够丰富,“你说我听”的“填鸭式”教育现象严重。社会化教育的渠道有待拓宽,一些传统有效的教育方法、手段如组织罪犯外出参观、亲情会见、离监探亲等基于安全的考量被严格限制。

监狱虽然注重“六大核心专业”民警的招录和培训,但民警职业化分类进展缓慢,在实际工作中同时承担着安全管理、组织劳动、教育改造、狱情分析、刑罚执行等繁重任务,教育改造专业化程度不高,“全警皆师”的现象突出。在行业规范管理情况下,从事教学工作必须资格认定的,培养一个好老师要三、五年的讲台磨练,并非随便一个能识字的上讲台就能照本宣科,问题的症结在于因循计划经济时代封闭、狭隘、自我的教育模式,对教育改造社会化理念,缺乏科学意识,没有以教育改造社会化实践为基础,从人本主义出发与时俱进地创新开拓精神。现有的教育改造活动由于脱离社会而流于形式,缺少现实意义。

(三)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封闭性较为突出

近年来,监狱系统在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监狱与社会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良性互动关系。监狱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中,监狱长期游离于社会系统之外,开放性不足,封闭性突出;社会也把监狱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在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中很少主动将监狱纳入系统中统筹考虑和整体谋划。从监狱方面来看,在教育理念上,仍然没有摆脱过去“关起门来搞改造”的思维模式;在教育资源的挖掘和使用上,满足于现有渠道,视野不够开阔,如对社会帮教志愿者的利用缺少总体规划,各个监狱各行其是,聘任的数量和种类各不相同;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由监狱机关独家承揽,忽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业化社会分工。技术教育不是从罪犯最终要成为“社会人”的需求出发,而是延续几十年的老传统,“干什么,学什么”,不能满足罪犯的改造需求。在教育改造效果的评价上,满足于自我评价,用入学率、到课率、及格率、转化率、普及率、合格率等水分较大的指标评价教育改造工作的成效,结果是自我感觉不错,却得不到社会的充分认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缺少对监狱教育改造的支持和配合。社会帮教工作是社会支持监狱工作的最直接的体现,但是社会帮教工作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依旧是系统内部的资源整合。社会帮教工作零星、分散、不系统,也影响帮教效果。由于监狱和社会之间没有建立一个良好的互动关系,因而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就没有形成合力,进而影响教育改造质量,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四)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需要进一步创新

罪犯教育改造面临的困难比普通的教育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这一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中,与教育改造成果具有一定关联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成为教育的资源。罪犯的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学校、组织、用人单位等,都有可能也有能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做出贡献。可是长期以来,由于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教育改造社会化长效机制,社会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也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由于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长效机制没有建立,使相当一部分民警认为社会力量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最多只能解决罪犯的一些具体困难,不具备系统性和连续性,并且认为相对杂乱的信息还有可能破坏罪犯思想的稳定性,罪犯与外界过多的联系对监管秩序也有不利之处等等,因此对这项工作限制多于鼓励。另一方面,可用的社会化资源与罪犯比例严重失调,罪犯当中只有一小部分能接受社会帮教。并且,在教育改造内容上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而从心理健康教育角度帮助罪犯却很少。在形式上,多是作报告、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形式比较单一。

二、实现教育改造社会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教育改造罪犯是中国监狱管理制度的一大特色,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管改造制度建立几十年来不断发展,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上不断创新,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观的多元化,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使监狱自身的教育改造能力面临重大挑战。就最近十年来的教育改造创新上,我们不难发现,在多样性的思想价值观念下,寻求社会资源的进入和帮助,寻求更加专业化和更加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手段,无论是社会帮教、志愿者教育、理论专家支招、社会矫治等等,都是在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程度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实现的。

教育改造工作的目标定位就是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这就决定了教育改造必须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监狱改造人的实际出发,面向教育的现代性和开放性,把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全面融入社会。全面融入社会是遵循教育改造规律的外表体现。它要求监狱在规划和推进教育改造活动时,把罪犯的教育需求置于社会整体发展的大背景下,从满足罪犯立足社会,具备必要的社会交往和生存谋生技能为基点,对教育改造的内容、方法和推进的路径等进行全面的创新,形成社会要素统筹下的监狱教育改造新格局。把教育改造建立在面向社会,社会共同参与的开放式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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