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机制研究

时间:2013-09-26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是指有关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循证矫正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的活动。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循证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所产生的效果,具体是指矫正工作者采取的教育矫正、心理辅导、行为引导、亲情感化、帮困扶助、情绪宣泄、思想疏导、生理治疗等方面是否起作用及作用大小,从而衡量矫正对象是否达到守法公民的预期目的。二是评价循证矫正案例的证据价值,具体指本次循证矫正案例能否作为以后矫正的证据使用,其科学性如何,实用性如何,对类似矫正对象、犯因性问题是否有效,能否录入循证矫正证据库等。

  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组织。关于循证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所产生的效果评价,由循证矫正管理部门牵头,具体由矫正工作者、循证矫正研究人员、心理矫治人员、医生、矫正对象的亲属以及专业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等组成评价小组对矫正效果进行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关于循证矫正案例的证据价值评价。由循证矫正研究部门牵头,从循证矫正专家库的抽取3-5名专家,通过研讨会、座谈会或寄送案例报告匿名评审的方法对案例证据价值进行评审,确定证据等级。

  一、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原则

  循证效果评价原则是指评价人员在循证矫正效果评价中遵循的行为准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循证矫正工作的首要原则和核心原则。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科学性原则是循证矫正科学性原则在效果评价阶段的体现和运用,具体指效果评价要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评价。没有科学性,就不能客观、真实地揭示矫正效果的实然状态,评价本身也失去了价值和意义。科学性原则内容包括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价内容与标准的科学性、评价结果的科学解释与应用。

  2、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是指根据系统的、整体的、全面的观点进行评价。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心理矫治部门、医疗部门、教育部门等多部门配合,需要心理学、社会学、医学、教育学、统计学、数理分析等多学科背景的人员参与协作。从效果评价的内容看,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是一种全面评价。既评价矫正对象的行为、心理、认知及社会适应性等内容,也要评价教育矫正、心理治疗、行为引导等矫正项目的客观效果,同时还要对循证矫正的刑罚成本、伦理、证据价值等进行评价。从评价方法看,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又是一种综合评价。评价主体的综合性,既有矫正对象的自我评价,也有其他矫正对象的评价、矫正工作者的评价、心理咨询师的评价、医生评价、管教人员的评价、矫正对象亲属的评价等。评价手段的综合性,既有定性评价(面谈、观察、访谈等),也有定量评价(问卷调查、心理测试量表、人身危险性测试量表、矫正效果测试量表等)。

  3、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进行评价工作的原则。评价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方法与技术,对矫正效果以及矫正案例的证据价值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客观性原则要求在评价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克服个人好恶等感情色彩,更不能迁就任何组织的要求以及接受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暗示。任何主观臆断、夸大/缩小或片面追求循证矫正成效的功利性做法,都将偏离效果评价的正确方向,不利于正确评价循证矫正的矫正效果以及循证矫正的深入发展。①

  4、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是指使用明确清楚、便于操作的评价标准与方法进行效果评价。循证矫正涉及问题诊断、证据检索评价、制定矫正方案、设计矫正项目、布置矫正作业、矫正效果评价、矫正小结等众多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矫正工作。同时,参与评价的人员专业背景、行业实践、评价技能的掌握、对评价的认知等存在较大差异。矫正对象的文化程度、智力水平参差不齐,个体差异较大。这就要求评价的标准与方法必须指标清楚、含义明确,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如果过于笼统、烦琐、复杂,会给评价带来困难,导致评价效果失真。对于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来说,可操作性原则包含以下内容:首先,评价内容设置要清楚,评价指标的含义要明确,既不会造成理解困难,也不会引起歧义。其次,评价的内容、指标要尽量数量化,便于评价时用来衡量实际情况。最后,评价方法要简便易行,容易操作。

  二、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程序

  科学合理的循证矫正效果评价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先后相继的程序。一般而言,循证矫正效果的评价包括以下程序:1、明确评价目的。明确评价目的是整个效果评价的基础。评价目的解决的是“为什么评价”的问题。评价目的不同,评价的内容设置、评价方法的使用、评价标准及评价人员的选用也会不同。如循证矫正措施实施效果的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评价矫正措施的有效性,促使矫正工作者发现问题,改进循证矫正工作。循证矫正案例证据价值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衡量矫正案例的适用性、有用性,是否能够作为以后同类问题解决的证据。2、确定效果评价对象。确定效果评价对象是指开展效果评价工作的内容,即评什么。评价目的决定评价对象。评价对象通常是一些抽象的定性指标,如,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表现、心理健康情况、认知改变情况、行为养成情况、自我控制情况、身体的康复情况、矫正项目的有效性,以及该矫正案例的科学性、推广性等。好的评价对象应该具备指向明确、操作可行、表述清晰等特征。同时,评价人员要将评价对象具体化,做到全面、客观地反映评价对象,并且易于操作。例如,评价对象是矫正对象行为矫正效果,评价人员可以将其具体化为遵纪守法、社会规范、生产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等进行评价。3、设计评价方案。评价方案时评价人员对评估对象深入分析后设计的指导性文案。评价方案是开展评价工作的依据。评价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方法步骤、参与评价人员、评价成果等。在设计评价方案时,评价人员要对评价对象进行解释,以利于参与评价人员把握评价标准,例如,评价对象是对监狱矫正对象循证矫正效果评价,评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加以解释:日常思想矫正表现突出,参与循证矫正的态度积极,严格执行矫正方案,积极配合矫正工作者对其实施的各项矫正措施,并认真完成矫正作业,当月未被扣奖励分,矫正效果明显;日常思想矫正表现一般,参与循证矫正的态度较为积极,较好地执行矫正方案,按时完成各项矫正作业,矫正效果较为明显;日常思想矫正表现一般,参与循证矫正的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执行矫正方案并在矫正工作者的督促下完成矫正作业,矫正效果一般;日常思想矫正表现较差,参与循证矫正的态度不端正,不能执行矫正方案,不能完成矫正作业,矫正效果较差。日常思想矫正表现差,参与循证矫正的态度不端正(包括面谈中故意隐瞒、欺骗;量表测试中态度差导致测试无效),不执行矫正计划,不完成矫正作业,矫正效果差。4、收集和分析评价资料。真实、准确的评价资料是科学评价的前提。资料的收集必须以报告的形式加以说明,以备分析、解释资料时查询。资料的收集方法有:问卷调查法、面谈法、观察法、测量法、内容分析法等。分析资料能够起到深化认识的作用。评价人员对收集的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方式不同,资料分析的方法也有差异。在定量研究中通常采用统计方法,主要包括描述性统计和推论性统计。在定性研究中,资料分析有2种思路:一种是“化繁为简”,即对庞杂的文字资料进行编码,提炼出主题并根据评价对象,将这些主题联系在一起。一种是“由浅入深”,对文字资料反复阅读,读出字里行间的含义,然后阐释和呈现。②5、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指评价人员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详细陈述评价发现的书面报告。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标题、摘要、目录、导言、评价方法、评价发现、结论与建议、附录。③

  三、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一)循证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所产生的效果评价。循证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所产生的效果评价,包括循证矫正过程中的阶段性评价、循证矫正结束时的总结性评价、循证矫正的远期效果评价。参与评价主体主要有:矫正对象自我评价、矫正工作者的评价、他人的评价(包括心理咨询师、医生、帮教人员、管理人员、亲属等)。评价常用的方法有:面谈法、观察法、问卷调查法、量表测量、比较分析法、查阅档案法等。

  1、阶段性评价。循证矫正的矫正过程是分矫正单元进行的,在每一个单元矫正完成时,应对矫正效果有重点的进行阶段性评价检测,将评价指标与矫正单元前的相关指标进行比对,以此评价矫正措施的有效性,以此为依据,对矫正方案及时进行调整,开展下一单元的矫正工作。阶段性评价主要由矫正工作者或矫正小组开展。阶段性评价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阅档。查阅矫正对象的行为表现及奖惩情况记载、矫正对象思想矫正及奖励情况记载。第二,开展评议。评议包括矫正对象自我评议、矫正工作者评议、他人评议等。通过问卷调查、思想汇报、面谈获取矫正对象自我评价资料;通过面谈获取同伴(其他矫正对象)对其评价;通过面谈、访谈、电话询问、网络工具等方法获取与矫正对象接触较多人员的评价。获取多方评价后,然后对评议进行汇总,对矫正对象矫正单元内的守法状况、心理健康、道德素质、社会适应、矫正作业完成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总的评价。第三,量表检测。采用心理行为认知量表(XRX或WXRX)进行检测,然后将本次检测出来的各种数据与上次的检测数据进行比较,找出明显变化和差异的地方,初步判断矫正效果。最后,综合以上评价情况,确定矫正对象行为、心理、思想的变化情况。如果变化情况与预期目标一致,继续实施下一单元的矫正计划。如果变化情况与预期目标相距较大,就需要查找相关原因:证据不适用;目标设定不当;犯因查找不对;矫正计划不合理;矫正措施不恰当;矫正对象不配合、不努力;矫正工作者没有尽责等,根据原因分析和变化了的情况,按照证据,对计划做相应调整。将调整后的矫正目标、计划、措施与矫正对象协商,征求矫正对象意见,然后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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