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一角度看监狱心理咨询

时间:2013-09-27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内容提要】监狱心理咨询工作作为一种新的改造手段,已得到监狱系统的广泛认可,应该成为继传统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改造之后的第四大手段。然而,由于心理咨询在整个中国都是一项新兴的科学,它的发展史较为短暂,在监狱工作中的应用更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因此,在此项工作的推进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监狱工作者要正视问题,并致力纠正,以更好地发挥心理咨询工作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

【关键词】 监狱  心理咨询  问题对策

监狱的心理咨询及心理矫治工作在稳定改造秩序,化解罪犯危机,帮助罪犯顺利完成服刑过程,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中的作用虽然不是万能的,但作为一种新的改造手段,已得到监狱系统的广泛认可,应该成为继传统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改造手段之后的第四大手段。近年来,罪犯心理咨询工作虽在监狱系统如火如荼地大规模推开,但是,由于心理咨询工作在整个中国都是一项新兴学科,它在中国的发展史较为短暂,在监狱工作中的应用更是最近几年的事情。因此,在此项工作的推进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无可厚非也在所难免。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另一视角――监狱心理咨询工作面临的困惑进行肤浅的分析,和同行们一起拓展视野,善待这项工作,并将其有序健康地推进。

一、监狱心理咨询工作问题的提出

心理咨询工作在掌握罪犯内心变化,有效研判罪犯动向,精准实施教育改造措施,缓解罪犯心理压力,全力维护监管安全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用有目共睹。

但是,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有其固有的规律,心理咨询工作也不例外。心理学认为:随着社会环境变化,人的认知能力的成长,心理问题也在不断变化。随着环境的变化,认识能力的成长,可能在某一环境中的心理问题到了新的环境下可能就不成为问题,原有的心理问题有可能通过自身的成长而化解,但新的心理问题也随之产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罪犯在刑时间的后延,监狱改造模式的不断出新,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对监狱的衍射,罪犯心理问题不会减少,只会不断变化。

一方面,罪犯心理问题都是特殊环境下的应激反应。从重刑犯监狱的实践中我们知道,罪犯容易产生的心理问题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要求调换监区或监狱的所谓“环境不适应问题”;要求减少劳动量的所谓“劳动技能低下问题”;要求增加奖励分的所谓“看不到希望问题”;要求安排无定额劳动或不劳动的所谓“能否活着出狱问题”;要求放松管理的所谓“前途问题”等等。而且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都是情境性心理问题,解决这些心理问题的方法在几年的心理咨询实践中已经得到多次运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罪犯心理问题的产生土壤没有也无法改变,监狱心理咨询者难以想出更好的应对方法。直接后果是罪犯不再相信民警是真心实意给予帮助,导致同样的问题不断重复,而民警感到自己似乎无计可施,自信心受到不断打击。

另一方面,监狱心理咨询者面临职业倦怠的危险。心理学认为:职业倦怠也叫耗竭,是指个体在工作重压下产生的身心疲劳与耗竭的状态。监狱心理咨询人员与社会心理咨询师的最大区别在于:社会心理咨询师可以不对求询者的自身行为后果负责,而监狱心理咨询师不仅要全身心投入咨询活动,还要对罪犯咨询后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这是监狱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所以监狱心理咨询师不仅要长期接触心理不健康的罪犯,而且还要面临监管安全的巨大压力,持续的应激性,较高的挑战性,频繁的消极情绪体验,反复单调的重复,不断的挫折暗示等等,都让他们无法获得成就感,造成身心疲惫,怀疑自己的能力,自我评价降低,许多心理咨询人员面临职业倦怠。

由此,监狱心理咨询工作出现了咨询者虽全力以赴为罪犯排忧解难,“磨破嘴皮子,磨薄鞋底子”,罪犯却并不领情,认为只是在“忽悠”自己,并不能为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经多方努力,罪犯的情绪暂时稳定了,可相关民警和部门也不领情,认为:你咨询的结果就是调监区,换工种,像你这样的咨询谁都会。此时的咨询师如“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不仅影响以后的咨询工作的开展,更加挫伤了咨询师的积极性。客观上更加强化了咨询师的职业倦怠感。

因此,监狱的心理咨询工作虽然在全力推进,但是,似乎路越走越窄,效果越来越弱。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是心理咨询工作的误区使然。

二、当前监狱心理咨询工作存在的误区

(一)监狱心理咨询涵义上的误区

笔者认为,监狱心理咨询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监狱和监狱民警,包括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民警,由于对监狱心理咨询的定义模糊,只是在仿制社会心理咨询工作的做法并将其植入罪犯心理咨询过程中,能够应付一般的罪犯诉求,但是要深入这项工作就有迷惘和困惑。由于社会心理咨询工作的主、客体之间只是一种“交易”,求询者花钱诉求,咨询师收钱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在身份上是平等的,而且咨询者和咨询师都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要进行咨询活动。但是在监狱,咨询者和咨询师之间没有金钱关系,身份上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注定他们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罪犯无权决定咨询师是谁,也无权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只要监狱需要就必须协助开展一些量表测试,回答一些问卷,至于问卷以及测试的结果是否有助于自己心理问题的解决,却不是自己可以考虑的事情。咨询师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咨询,只能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活动。这不是心理咨询本身的问题,而是对心理咨询工作内涵不清,定位不准造成的必然结果。

那么罪犯心理咨询的定义应该是什么呢?到目前尚未有权威的、明确的定义。我们知道心理咨询的定义就是通过人际关系,运用心理学方法,为咨询对象提供帮助与劝导的过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心理咨询往往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有时心理检查、心理测验也被列为心理咨询的范围。狭义的心理咨询则不包括心理检查、心理测验和心理治疗,只限于咨询双方通过面谈、书信和电话等手段向求询者提供心理援助和咨询帮助。

什么是监狱心理咨询?笔者根据有关心理咨询的定义结合监狱实际将监狱心理咨询大概定义为:监狱心理咨询人员根据罪犯需求,运用心理学原理,采取心理咨询技术对罪犯在刑期间所遇到的依靠自身力量无法或难以克服的心理问题和困难提供咨询和援助的过程。监狱心理咨询只能是狭义的心理咨询活动。

罪犯心理咨询的目的是通过心理咨询活动,对在刑罪犯适应监狱生活、完成改造科目,顺利完成刑罚的过程中,协助罪犯应对这一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仅凭自身无力也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稳定改造情绪,引领改造方向,并对有关心理障碍或轻微精神疾患进行诊断、矫治,最终实现罪犯人格健全,顺利改造,实现提高改造质量,维护监狱安全和稳定的中心目标。这是一个贯穿罪犯服刑始终的全过程的心理维护活动。

心理学告诉我们,由于心理咨询横跨意识和无意识的交接点,心理咨询工作是一种“手段”――缓解心理疾患的手段;是一种“活动”――咨询者和求诉者的互动;是一种“人际关系”――咨询者与求诉者之间的一种信任依托关系;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工作,是一个“过程”――咨询者通过与求询者的沟通、交流,摸清求询者心理问题症结所在,并不断给与建议和引导。有时这个过程可能要有相当长的时间跨度。

然而,由于监狱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处理有关罪犯问题是不能有时间差,监狱有一句话叫做“狱情不过夜”,要求监狱民警只要发现罪犯的异常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搞清楚原委,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以防控,目的是“安全”,罪犯不能出事。这是狱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是运用到罪犯心理咨询工作,把它也作为心理咨询工作的一项要求显然是违反心理咨询的一般原理的。如果承认心理咨询是一个“过程”,那么,我们就要给予足够的时间,让咨询者和求访者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不能把心理咨询工作简单化,表象化,把咨询看成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抱有“咨询一出手,问题立马走”的奢望。一两次的咨询只是咨询师和求访者之间的相互粗浅的试探,要取得效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只有明确了内涵才能够有效开展工作,否则名不正,言也难顺,更主要的是没有科学的定义,监狱心理咨询就没有准确定位,目的难以明确,措施无法跟进,规律难以把握,路会越走越窄。

(二)心理咨询工作实践中的误区

心理咨询工作无疑是监狱管理高层试图将其打造成为新时期应用于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继传统的监狱工作三大手段之后的新型的教育改造手段(姑且称其为教育改造罪犯的“第四手段”),由于它是新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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