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特征,我们难以想象一个国家法律相互冲突,公民肆意践踏法律,就标榜为“法治国家”。正因为如此,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监狱是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的重要场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刑事司法防线。1983年6月,为了使国家机关在刑事司法中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依照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改造的分工原则,“将各地原来分别隶属于司法、公安、农垦系统的监狱和劳改农场,统一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但当时正赶上“严打”,加之司法部刚成立,经验尚不足,所以看守所包括这一块的工作就没有移交至司法部。”对“既是一个具有看守所性质的未决监(看管在押未决人犯),又是一个已决监(看押已经判处刑罚的犯人)”的公安部秦城监狱也没有移交。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以及法制建设的提高,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监狱法,对司法部主管监狱工作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肯定,即监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如果说监狱法颁布之后最初一段时间,秦城监狱关押已经判处刑罚的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未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监狱管理,可能因移交准备工作未充分未能进行情有可原。可是监狱法颁布近20年来,尤其是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修正的监狱法规定,看守所代为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仅为余刑由1年以下改为3个月以下。因此,秦城监狱仍关押已经判处刑罚的余刑3个月以上的罪犯则“孰不可忍”!何况,从本世纪开始建设的司法部燕城监狱,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关押和改造罪犯的能力。总之,将秦城监狱关押关押已经判处刑罚的余刑3个月以上的罪犯移交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既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客观需要,也使确保国家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秦城监狱则“清城”了!
注释:
1《环球人物》杂志记者 邢婷《秦城监狱里最著名的女犯江青:喜怒无常的“7604”》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1/08/content_19201398_2.htmchina.com.cn 2013年8月11日登录访问
作者简历:牟九安,男,汉族,1971年9月生,甘肃省渭源县人,本科学历,甘肃省监狱工作协会金昌监狱分会副秘书长,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2006、2007和2009年度司法部犯罪与改造杂志社黄丝带三级研究项目牵头人之一,2011年获得全国优秀刑法学论文(2006至2011)三等奖(省部级科研奖励)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