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结构调整对我国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

时间:2013-10-07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同时对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工作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明确本次刑罚结构的调整对监狱工作产生的影响,并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可操作性解决方案,不仅有利于贯彻《监狱法》的基本精神,提高.监狱部门监管工作的实效,还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使罪犯顺利的回归社会。 

【关键词】刑罚结构 监狱 影响 对策


 

刑罚执行是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也是刑罚运作和实现的重要环节。监狱机关作为国家刑罚的主要执行机关,在打击和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监狱刑罚执行有了更多的执法依据,但也使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出现了不少难点问题,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刑罚结构进行了调整,以“死刑从严、生刑坐实”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监狱改造罪犯难度和安全防范压力增大,这些问题若不尽快找到办法解决,势必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监狱理念的贯彻,影响建设平安监狱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

关于“刑罚结构”的定义,现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梁根林教授认为,刑罚结构是指“刑罚方法的组合方式,反映刑罚方法的不同序列和比例份额的分配。”[1]这种组合形式反映了刑罚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排列组合及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而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是刑罚实际运作中历史形成并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的规模与强度。”[2]由此可见,刑罚结构包含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一是刑罚种类的搭配结构,二是刑罚的大小与强度。[3]学界在探讨刑罚结构的问题时,也是从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述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中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使当前我国刑罚结构发生了相应变化,虽然没有完全实现刑罚结构由重刑向轻刑结构的转变,但其优化了刑罚结构内部各种刑之间的衔接问题,使我国刑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化,对监狱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具体来说,《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监狱工作产生直接影响的相关条款有: 

(一)对被判处死缓犯罪分子的限制减刑 

修改前的《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根据这一修改,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仅减为25年有期徒刑,由此其实际执行期限要27年,与原条款相比,最长服刑期限要相差10年。这稍稍改变了人们觉得生刑过轻的现象。 

同时增加一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即人民法院在作出死缓判决的同时,有权决定对具备特殊条件的罪犯在期满后限制再减刑。 

关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8条第2款增加了第3项规定:“(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显然,《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的约束规定,非常严厉,因此裁判阶段限制死缓罪犯减刑应当特别慎重。[4] 

(二)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刑期延长 

《刑法修正案(八)》把原《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刑期上限延长,将原来“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最高延长至二十五年,使重刑罪犯的实际执刑期延长,这必然会加大监狱的监管压力。 

(三)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期延长 

《刑法修正案(八)》把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限从之前的不少于十年提高到十三年。同时,201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完善假释规定 

修正案(八)前的《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同时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刑罚结构的调整对监狱行刑的影响

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监狱担负着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减少和预防犯罪的重要职责,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明确《刑法修正案(八)》中刑罚结构的调整对监狱执行刑罚的影响,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不仅有利于贯彻《监狱法》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提高监狱部门监管工作的实效,保障监管安全,还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使罪犯更为顺利地回归社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没有完全实现刑罚结构由重刑结构向轻刑的转变,但其优化了刑罚结构内部各种刑之间的衔接问题,使我国刑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化。然而,这次结构的调整,比如为了减少死刑来限制死缓犯的减刑等措施,又不同程度地延长了罪犯的羁押期限,这必将使监狱面临人满的问题。监狱作为我国刑罚主要执行机构,其由本次刑罚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防发展至社会问题。 

概括来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可能对监狱行刑产生如下影响: 

1.监狱在押犯的人数将长期缓慢增加,加大了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难度。 

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以上修正案关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的提高、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的法定最低服刑期的增加、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的扩大,对罪犯假释的审批条件的增加,都不同程度地延长了重刑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这反映在执??从以往“简单、复合型”向“专业、智能型”的转变已成为必然要求。面对日益加重的监狱管理压力,各监狱应适当提高狱警的体能素质、执法及综合能力,以高效完成对罪犯、特别是对重刑犯的现场管理任务。提高一线监狱警察比例,强化监狱警察的警械和防护装备,提高监狱警察攻防能力,增强监狱警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仅是维持监狱良好秩序的要求,也是保障监狱警察的自身安全的需要。因此,各监狱要加快推进监狱警察职业化建设,通过对狱警专业化、技能化的提高来增强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提高监管安全系数,进而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监狱职能的正常发挥与实现。 

(六)建立重刑罪犯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建立重刑罪犯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是很现实也很必要的。因为对于部分重刑犯,特别是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由于长时间在监狱服刑,等刑满释放时大多与社会脱轨,很难适应社区生活,更难于再就业。因此,为保障这些人释放后的基本生活,应当为其推行重刑罪犯参与全民性社会养老保险,这既是重刑罪犯教育改造和矫治工作新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监狱行刑制度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是遏制重刑罪犯刑释后再犯罪、实现“成功的改造人,转化人”的有效手段,对监狱系统贯彻落实le="text-indent:2em;"> (七)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监狱中大多数重??观恶性较深。在改造中他们排斥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狱警的管教,甚至与狱警发生冲突等严重的反改??政治教育,还应该聘请专业的心理医生或心理??狱平时可以开展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际言行感化他们。还可以充分调动学校、??会帮教,帮助罪犯提高认知、排除心理障碍,??的实现。因此,各监狱应重视心理矫治作为改xt-indent:2em;">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梁根林,黄伯胜.论刑罚结构t-indent:2em;">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654. 

[3]贾健,刘远.刑罚结构调整的理性思考――以??学报,2011(4):11―15. 

[4]刘重兴??士学位论文.31. 

[5]烁日娜.监狱在贯彻宽严相济? 

[6]浅析当前制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发展的瓶颈[A],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9d2d3f0100m2gc.html. 

[7]张明昶.浅谈《刑法修正案(八)

[8]王晋生.关于监狱管理005(1):35―37. 

[9]王星.试论美国罪犯矫正对策的演(3):78―81. 

[10]高铭暄,苏惠渔,于志刚.从此踏??死刑问题三人谈[J].法学,2010(9).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text-indent:2em;"> 【文章来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r />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