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与罪犯矫正

时间:2013-10-14信息来源:赤峰监狱作者:

 刑罚执行理论研讨会征文

【内容提要】恢复性司法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引进我国,对化解社会矛盾,回复原有的社会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恢复性司法与国家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时代主题相契合,是传统诉讼程序的扩展和延伸。恢复性司法在监狱的广泛应用,能够化解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罪犯与家庭之间、罪犯与社会之间、罪犯与监狱之间的消极对立情绪,恢复睦邻友好的人际关系,为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文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发展的必要性、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应用、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有效途径、恢复性司法行刑活动的思考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罪犯矫正核心价值

恢复性司法起源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其目的是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达成谅解,修复受损关系,恢复原有社会秩序。六十年代后期,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程序,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国在诉讼活动中广泛利用复性司法程序。我国的恢复性司法源起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与国家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时代主题相契合,是传统诉讼程序的扩展和延伸。如何把这一理念引入到刑罚执行过程中,为罪犯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服务,是监狱工作新的课题,本文力求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从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发展的必要性、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应用、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有效途径、恢复性司法行刑活动的思考等方面进行交流和探讨,希望专家、学者和各位同仁给予批评指正。

一、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与被害人、家庭、社会的良性互动为前提,通过会见、写信、赔偿等形式,为罪犯搭建表达悔罪诚意和平等交流的平台,促进罪犯与被害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与宽容,弥合因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稳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通过鼓励罪犯真诚悔罪,主动承担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弥补被害人物质和精神伤害,减少敌视和对抗,寻求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以达到实质正义。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文化,减少思想冲突,增进社会认同,使罪犯能够通过主动的行为真诚改过自新,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减少重新犯罪。监狱恢复性司法通过管理教育,敦促罪犯认罪、悔罪、赎罪、开展民事赔偿、缴纳罚金、感恩忏悔等恢复性司法活动,引导、教育罪犯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家庭和社会的谅解,使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愈合和改善,消除矛盾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性司法为罪犯产生负疚与悔过的心理,从内心反思过错,为将来融入社会奠定基础,所以主张建立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各自的关心者和支持者面对面的对话和交流的制度,促使罪犯真心悔过,并获得为被害人及社区谅解的机会,以实现罪犯与社会的重新融合。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将为化解罪犯与被害人、罪犯与家庭、罪犯与社会以及狱内“三类矛盾”提供新的契机,对部分罪犯获得更加开放的处遇环境,恢复人身自由,早日融入社会,恢复原有的社会关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恢复性司法介入行刑活动的必要性

(一)恢复性司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监狱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监狱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管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恢复性司法就是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落实到监狱行刑工作的过程,强调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的和解和修复,重视国家、罪犯、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与平衡,全面推动监狱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二)恢复性司法是弘扬传统文化的具体实践。监狱实行恢复性司法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和合文化”精神相一致,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更强调刑罚的人文色彩和监狱文化的亲和力,尊重而不是剥夺罪犯的合理诉求,维护并支持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是不同文化的聚焦地,罪犯由于经济条件、社会地位、个体背景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通过恢复性司法建立罪犯和被害人、罪犯与家庭、罪犯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熏陶功能,化解或修复犯罪造成的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减少思想冲突,增进社会认同,实现罪犯的道德回归,人性的复苏。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藉以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

(三)恢复性司法是发挥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监狱的职能是依法行刑、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既要体现刑罚的宗旨和目的,与社会不和谐因素作斗争,又并不单纯是为惩罚罪犯,而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和谐社会的成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取更多、更广泛的积极力量。开展恢复性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既有的冲突和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最终的价值取向是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监狱执行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恢复的目的转变,除了体现惩罚功能,更倾向于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恢复性司法以罪犯认罪悔改、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为前提,及时化解狱内外各类矛盾冲突,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恢复性司法有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在传统司法模式的价值追求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在责任承担方法的选择上,崇尚恶有恶报、罪刑相适应,这种司法模式不利于化解矛盾。而恢复性司法要求发挥犯罪人与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能动作用,通过双方的协商、让步,从而化解矛盾。对犯罪人而言,可以赢得被害人的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其标签化效应;对被害人而言,可以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补偿;社会也因此而复归于平静,从而实现了被害人、犯罪人、社区三者不同价值、不同利益之间的适度平衡,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正是我国推进“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应用

恢复性司法是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我们把它引入到刑罚执行活动中,不应局限于罪犯与受害人的矛盾化解和关系修复,还要结合罪犯改造的实际,广泛应用于与家庭关系、民警关系、社会关系的修复上,构筑以监狱主导、社会参与、罪犯家属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全方位的矛盾化解机制,把监狱的职能作用和社会公共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达到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一是对罪犯的认罪、悔罪、赎罪心理进行评估,对犯罪情节恶劣、危害程度深、认罪、悔罪态度差的罪犯,邀请被害人通过信息交流平台倾诉被害的危害,让罪犯换位思考,认识自己罪恶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从而产生良性互动,彼此消除矛盾心理,修复原有的社会关系;二是动员罪犯家属通过书信、接见等形式与罪犯互通信息,交流感情,化解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修复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帮助罪犯放下思想包袱,鼓励罪犯积极追求改造;三是各级政府和政法部门积极配合监狱机关对罪犯进行形势政策、理想前途教育,解决罪犯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刑释人员的接茬帮教和安置就业工作,解除罪犯改造中的后顾之忧,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良好的社会关系,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四是监狱在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同时,坚持把改造人,教育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开展狱情调研,掌握罪犯与罪犯之间,罪犯与民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进行矛盾疏通和引导,积极化解狱内矛盾,修复罪犯与罪犯之间,罪犯与民警之间的正常关系,稳定罪犯的改造秩序,不断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改造。

四、引入恢复性司法的有效途径

把恢复性司法与我国改造罪犯具体实践相结合,构建三个延伸平台,为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服务。

一是向前延伸。构建监狱与公安机关、原审法院的信息通道,掌握罪犯在犯罪、羁押、审判过程中的一贯表现,开通罪犯与被害人的沟通渠道,掌握罪犯的认罪、悔罪和赎罪态度,了解对被害人的补偿状况、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建立矛盾预测和化解机制、消除消极、对立情绪;二是向外延伸。化解狱内矛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监狱内部的密切配合,而且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拓展矛盾化解外延,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矛盾转化工作。要构建方em;"> 作 者:徐奎武

单 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

职 务:主任科员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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