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社会管理是国家的永恒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对社会管理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面对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矛盾、纠纷、对抗,为既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国家颁布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使监狱行刑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对犯罪与刑罚的修改使监狱行刑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监狱行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是长期的,监狱行刑工作必须理性地应对。
【关键词】社会管理 刑法修正 监狱 罪犯 管教
一、监狱行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使监狱行刑工作面临新形势
2011年2月,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刻分析了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开诚布公地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根本目的、基本任务、重点工作,旗帜鲜明地阐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这标志着党和国家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能在原有基础上扩展为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一个宏观整体系统工程,有职能管理、行业管理的管理格局之分,职能管理中的底线则是监狱行刑管理。无疑,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氛围下,作为国家职能管理中的封闭环境专职管理机关――监狱,如何做好监狱服刑犯人的行刑管理工作,必将面临新的形势要求。
(二)《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使监狱行刑工作面临新挑战
1.监狱服刑人数将逐年增加
第一,监狱里的罪犯服刑时间延长,罪犯人数逐年累积增加。其一死缓犯减刑后的刑期延长。修正前的刑法规定,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死缓犯一般都可以减到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直接减为15至20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规定死缓犯2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缓犯减刑后的最长刑期比以前多子5至10年,还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类死缓犯的减刑次数减少、实际刑期加长。其二有期徒刑犯的刑期延长。修正前的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规定把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提高到25年,这表明一次判决的罪犯在监狱里的服刑时间最长达25年,比以前增加5年。其三减刑后的最短实际执行刑期延长。《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犯不能少于13年,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均比以前至少增加3年,这表明在监狱里无期徒刑犯和死缓犯的实际服刑时间增加。其四不得假释的罪犯增加。《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对故意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比以前增加了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分子,这表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此类犯罪分子在监狱里的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以上四个条文的规定,增加了监狱里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降低了减刑、假释的流动性,因而增加了监狱里的服刑罪犯人数。
第二,监狱里的服刑罪犯人数逐年聚集增加。其一不得缓刑的罪犯增加。以前规定只有累犯不得缓刑,《刑法修正案(八)》第12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不适用缓刑的罪犯增加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必须进入监狱服刑,从而增加了监狱服刑罪犯人数。其二新增罪名引出的新罪犯人导致监狱服刑犯人增加。新罪名的规定扩大了犯罪范围,相应地也扩大了监狱的收押罪犯范围,从而导致监狱服刑犯人增加。其三降低某些危害行为的入罪门槛导致监狱服刑犯人增加。《刑法修正案(八)》降低部分危害行为的入罪门槛,例如,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删除了非法采矿罪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构成条件,这样就降低了某些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要求,实际上是扩大了某些危害行为的犯罪圈,从而把该类犯罪的罪犯增加到了监狱里。
第三,监狱里的重刑犯将长期增加,导致监狱服刑犯人增多。除了死刑属于重刑之外,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属于重刑。取消了死刑,相应地判处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就多了。其一某些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重刑犯人数将增多,《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不仅把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抬升为该类犯罪的最高刑,而且并不能导致这13种犯罪就会减少的结果,说不定还会有所增加,无论如何其实际后果只能导致监狱里此类经济型犯罪的重刑犯人数将有所增加。其二某些犯罪的重刑犯人数将增多,《刑法修正案(八)》对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从有期徒刑10年提高到15年,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从有期徒刑3年提高到10年,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无疑也会增加监狱里的重刑犯人数。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使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成为该类罪的最高刑,把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监狱里的重刑犯将长期增加。
第四,监狱里的老年犯将增多。《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第11条进一步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从法条规定层面上看,这三条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因而会减少新判刑进入监狱服刑的老年犯人数;其二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因而适用死刑的大幅度减少,但适用重刑的会增加,且监外执行、假释极难落实,因为其家庭出于承担生活费、医疗费、住房拥挤的考虑普遍不同意或不接受监外执行、假释的老年犯回家,故而监狱里的老年犯会增多,现在我国监狱里服刑的老年犯年纪最大的有80、90多岁高龄的。
2.监狱行刑管教难度增大
第一,监狱行刑的监管安全隐患增多。《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加大了对累犯、惯犯以及暴力型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惩罚力度,限制减刑、假释使这些罪犯在监狱的服刑时间延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高危重刑犯要在监狱服刑渡过漫长人生。无疑,这些罪犯会感受到刑期漫长、遥遥无望,担心自己活不出去,即使刑满释放年龄也大了,也很难被社会接受,没有什么前途,因而普遍会产生极度忧虑和沮丧心理、悲观失望甚至绝望。这些罪犯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有的会自残、自杀;有些恶习深的极少数罪犯会更加伪装,只要―一有机会极易实施暴力袭警、脱逃行为;有的甚至教唆、策划和指挥他人掀起群体事件,进行集体抗改,制造监狱管理事故。这些罪犯长期在监狱里服刑,客观上增大了监管难度,明显增加了监管安全工作压力。
第二,监狱行刑的教育改造难度加大。监狱行刑教育改造罪犯,总要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获得新生并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现在,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限制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断绝了相关罪犯提前出狱的合法渠道,使监狱具体教育改造此类罪犯时,说服力势必大打折扣。《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规定了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惩罚性,延长了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在监狱的服刑时间。重刑犯面对漫漫刑期,想到出狱后自己也老了、家也散了,改造好与坏,没多大差别,因而在改造中看不到希望,不如破罐子破摔,混一天算一天,消极混刑度日的心理和行为也就自然产生了。监狱实施的一般管教办法对这些罪犯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重刑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难度增加。
二、监狱行刑工作应转变、调整理念
(一)转变监狱的传统行刑工作理念
1.应摒弃“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关的观念”。从发展上看,虽然刑、兵同源,刑、兵都意指杀戮一一暴力,“刑起于兵”,但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刑与兵的分离越走越远,直全分归不同的国家部门,兵归属于国家的军方管辖,刑归属于国家的政界管辖并形成了一个执行刑罚的行业,以监狱为典型称谓。发展到今天的法制国家和社会,尤其是在我国监狱绝不是“国家的暴力机关”,监狱依法行刑惩罚改造罪犯,就连打骂侮辱罪犯都在禁止之列,谈何对服刑罪犯的暴力之意。因此,“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国家强制机关”的定性表述更加合理,监狱强制犯人在监狱内的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尽管在当今监狱依法行刑的法治社会里,“刑起于兵”、“兵刑同一”的历史痕迹仍然留存于监狱实务界,老生常谈地把监狱对服刑罪犯的行刑管理冠之以“军事化管理”,明显混淆了监狱行刑管理与军事化管理的渭泾分明之界。要知道,对士兵的军事管理是为了提高军队的战斗力,而把军事化管理用到监狱服刑罪犯上绝不是为了提高服刑罪犯的战斗力,只能是为了增强服刑罪犯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模式,而这正是监狱行刑管理所能涵盖并表达的。
2.应摒弃“监狱是国家专政机关的观念”。专政指“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⑴列宁认为专政是“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⑵而我国把专政作为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政治架构形式,用《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民主独裁”,⑶其实质是“人民独掌政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法院及检察院、各级行政机关,国家专政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绝对不能归结为监狱,监狱绝对代表不了国家专政机关。即使把“专政”理解为管理的极端“镇压”,也责无旁贷地由军队、警察(公安警察)冲锋陷阵,用不着监狱去越俎代庖,监狱只能守株待兔地坐收它们的胜利成果――监管教育罪犯。
因此,应摒弃“监狱是国家专政机关的观念”,监狱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部门下辖的刑罚执行机关。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监狱是国家的强制机关,强制那些违反国家法律的犯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学视角下的政治是一种法律现象,政治成了立法、守法和执法的过程。”⑷法律坚守“宁可放纵一千,也不冤枉一‘个”的信念,从法学的角度看,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惩罚改造。在法治社会里,应该牢固树立并践行“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理念,在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监狱的行刑工作就是行刑管理,不应该把惩罚改造的行刑管理异化为对服刑罪犯的慈善福利事业。
3.应摒弃“对罪犯采取阶级斗争的观念”。在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对有可能推翻自己统治的敌人或对手,往往采取先下手为强的策略,予以先行关押,尤其是在争夺国家统治权的战争或者革命时期,阶级斗争的观念及其办法非常有效,因为能够先发制人、出其不意。在“采取阶级斗争的观念”下,只要是敌人,不管其是否实施了危害行为,无须经过法律途径,就可关押直至处死。由于我国经历的战争或者革命时间比较长久,因而相当长一段时期比较盛行“对罪犯采取阶级斗争的观念”。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氛围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下,“对罪犯采取阶级斗争的观念”已经过时、应该摒弃。
实事求是地讲,罪犯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定罪量刑的公民,而不应作为阶级敌人来对待,因为对待阶级敌人是不需要经过法律途径处理的。现在,我国构建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倡行法治国家,制定了规范各种行为的法律。其中,以《监狱法》为主干的监狱行刑法律体系,给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狱必须依法执行刑罚,而不能“对罪犯采取阶级斗争的观念”和做法,即使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也必须依法处理。在当今社会管理的政治氛围下,只有守法公民与违法犯罪公民之分,而没有阶级敌人的归类,因此监狱执行刑罚应摒弃“对罪犯采取阶级斗争的观念”。现在,对于社会管理中的各种各类具体社会管理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具有协调和指导的职能。无疑,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氛围下,作为国家职能管理中的封闭环境专职管理机关的监狱,如何做好在监狱服刑犯人的行刑管理工作,必然面临新的形势要求。监狱行刑工作该如何应对?必须进行理性思考,需要转变观念。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指导下,监狱行刑工作应转变传统的“监狱是暴力机器的观念”、“对罪犯采取阶级斗争的观念”,同时应避免滋生“监狱办社会慈善福利的观念”,而应牢固树立“监狱行刑管理的理念”。
(二)监狱对社会管理具体理念的具体调整
社会管理的对象是守法公民,监狱行刑管理的对象是服刑罪犯,基于二者对象的不同,监狱行刑管理不可能直接奉行社会管理的具体理念,而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1.关于“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守法公民的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是对人的常规管理,以人没有犯罪为前提条件,奉行“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对于犯罪人,则经过法定程序定罪量刑,移交行刑管理,就脱离了常规的社会管理。对犯罪人的行刑管理中,监狱行刑管理是主干部分。毫无疑问,以犯罪人为对象的监狱行刑管理当然不能生搬硬套以守法公民为对象的社会管理奉行的“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即不能奉行“以犯罪人(服刑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那么,监狱行刑管理下,该如何理解“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
监狱行刑管理直接、间接涉及的人存在于两大领域细化为四种人,两大领域是开放的自由社会和封闭的监狱,四种人是开放的自由社会中的守法公民、犯罪被害人和封闭的监狱里的监狱警察、服刑罪犯。如果监狱行刑管理也奉行“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那么必然要问以何人为本?服务的对象是何人?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监狱行刑管理下,无论如何,把“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理解为“以犯罪人――服刑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在理论上绝对是不能接受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更不会被社会所认同,因为对监狱警察、犯罪被害人都没有这样的理念,这一点理由就足够了。正确的理解是:监狱应该以服务社会上的守法公民为本,监狱应该以安抚社会上的犯罪被害人为本,监狱应该以便利监狱警察行刑管理为本,监狱应该以惩罚改造服刑罪犯为本,监狱应该以服务社会管理宏观大局为先,这是由监狱执行刑罚的角色职能所决定的。
2.关于“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基于社会的开放性、公民的自由性、事务的公共性,社会管理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自然应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在社会管理中,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但是,由于监狱的封闭性、罪犯的被监禁性、事务的行刑性,在监狱行刑管理中,监狱行刑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唯一性,关于对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控制方面断然不能“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这是原则,是由监狱的职责所致――法定职责不能让渡。“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事务仅限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方面,尤其是罪犯本人更应该积极主动地自我教育改造,其理由是自律远比他律的影响和作用更大。
3.关于“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在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我国,发生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及时发现矛盾问题,弄清其产生的原因、发展的规律,从源头上主动解决问题、减少矛盾,把社会管理的关口前移,有利于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社会是各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群体、个人从事所有活动的环境,他们在社会上结成纵横交错的各种关系,以及时发现矛盾问题、减少矛盾防患于未然为己任的社会管理,理所当然地应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监狱行刑管理下,应该如何理解“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
在宏观整体上监狱行刑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在管理格局上社会管理与监狱行刑管理具有对象和领域的本质区别,就“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而言,监狱行刑管理能够做到的仅仅是对罪犯说服教育使之认清导致犯罪的源头是什么以及该如何合法解决,而不可能直接、间接去解决“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实际事务,因为“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事务均不在监狱行刑管理的职权范围内,而分属于社会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属于社会管理的典型事务。在管理格局的宏观框架内,监狱行刑管理的格局仅限于监狱大墙之内的行刑管理事务,而不能越俎代庖。
4.关于“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级具有可操作性,可将监狱警戒级别分为??程度不同的犯人。可根据犯罪性质及危害结果??、刑种刑期、逃跑可能性、违法犯罪可能性等??较大、一般、较小三个级别。鉴于我国幅??设完善可分作两种情况进行。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一步到位地建设完善监狱警戒分级。条件欠佳的地方,??广到监狱警戒分级。要积极探索合理的小单元管理,将死缓、无期、数罪并罚15年以上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式管理,根据罪犯服??少罪犯结伙可能,全方位地监控管理罪犯。
高度警戒??应构筑双道围墙、安装电动大门、装备各种监??其严格限制在狱内特定环境区间里,把逃跑越??的安全,为惩罚改造罪犯奠定前提基础。??的监狱,应构筑一道围墙及一道电网、安装电??人身危险性―般的犯人,将其活动范围限制在??安全防范警戒程度较低的监狱,应构筑一道或二道??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人。此外,为了完善我国??分”工作,应建立分类中心,通过对罪犯的各??于切实可行的科学基础之上。
2.正确认识监狱警戒??险性的必要举措,无疑会极大地减少服刑??时必须承认,监狱要禁止一名服刑犯人在一定??一名服刑犯人在整个服刑期间不实施违法犯罪??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很难的,但要禁止??是不可能的;要禁止所有的监狱里服刑犯人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是根本不可能的。如何??,监狱警戒分级有助于从制度设计、物质建筑、设施设备层
四、强化监狱行刑管教个体??体化的依据
1.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行刑管??学上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论,人理学的??个体的人为行为对象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想指导意义。其次,行刑管教个体化具有法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监狱法》“??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教个体化的思想。
《监狱法》第39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和女犯,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施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是操作层面的行刑管理个体化的法律依?,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这是操作层面的行ent:2em;"> 2.个体依据。犯人的年龄、??度等各不相同,因而要实现教育刑的目的,“??,对于个人的再社会化包括再教育与感化??况出发,实行个体处遇,即行刑管教个体化。??良主观思想和客观危害行为,而罪犯的个性、??境、社会背景、宗教信仰、志趣、犯罪经??,因材施教、对症下药,才能达到教育刑的目??的整个过程中,监狱采取相应措施使行刑活动??。
(二)监狱行刑管教个体化的落实
1.行刑管教个体化的??、逻辑顺序方面规划落实。首先,要在横向范??病学、犯罪学、教育学和人类学等角度,对犯人的体质??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实行犯人及监狱分类,使监禁警戒与个人的情况相适应。犯人的调查分类,??类,主要把犯人分为重刑犯和轻刑犯,进??与女犯、青少年犯与成年犯进行分开处遇,依??犯与初犯,进行分类处遇;依据精神状态的分??分类处遇;依据政治信仰的分类,把犯人??的分类,以确定罪犯的危险性程度为宗旨,为ent:2em;"> 其次,在纵向范围内广泛??犯,那么刑期就应随着犯人恶性的消长与??种浪费,同时也是不人道的。此外,刑罚的种??而异,如美国法院给某些因性激素过剩而导致?,卜,行刑管教个体化应贯彻在收押、刑罚?罚制度在于解决罪犯的个体服刑需要以便相应地?尽可能地满足罪犯的个体生活习俗需要,监??于对罪犯因人施教,矫正制度在于适应罪犯的行刑管教个体化的实现。行刑管??是行刑管教个??因为,行刑管教个体化的实践有自然层次的实?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为标准而展开。行刑?方式并要实现特定的价值追求,行刑管教个体化?监狱警戒分级、狱警分类、罪犯分类为基础,通?高度、中度、低度三类警戒监狱,分别关押?,把监狱警察分为警戒、看守、监管、矫正四种岗位类型,各司其职、??罪犯分类,按照刑期长短、犯罪??理学??为推行行刑管教个体化提供具体个体??监管??犯罪性质、犯罪方法、犯罪对象,所??龄、??罪人的心理(健全问题,健而不??犯罪人曾从事的职业,犯罪人的??态度,等??行刑??施、普遍措施和个体措施等等,都是??社会??,惩罚改造犯罪人是行刑管教个体化的基??追求的刑后结果,而安抚被害人是行刑管教个?管教个体化以具体的不同的罪犯个体为管教??、新挑战所不可或缺的有力措施,因为它??别对
【注释??语词典》,商务印2em;"> ⑵《列宁全集》第10卷,第186页??民民主专政》,《人民日报》1949年7月1日。
⑷孙关宏:《政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t-indent:2em;">
【作者indent:2em;"> 【文章来源】《上海政法管理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