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努力做好新时期罪犯改造工作

时间:2013-10-16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作者: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为中国和世界革命做出了巨大贡献。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在毛主席著作和党的文件和决议中,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思想基础,为新中国监狱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从新学习和回顾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对深入开展监狱体制改革,加快布局调整步伐,促进“三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新中国监狱的形成和发展贯穿着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

新中国政权建立初期,巩固政权基础,恢复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是共和国的首要任务。大批的俘虏、战犯、旧政权留下的反革命分子及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需要迅速处理,增加了解决监狱问题的迫切性。因此,监狱建制、罪犯改造问题受到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新生的人民政权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监狱?社会主义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如何规定?新中国监狱如何对待各类罪犯?采取什么样的改造模式与手段?这是历史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提出的课题。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胆略和胸怀,根据马列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从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形成了一系列开创性思想,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地回答了这一历史性课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体系。

1951年,依据《共同纲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大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剧增,接收的旧监狱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罪犯的关押和改造问题,大批监狱在押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对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进行,罪犯在监狱内得不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51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毛泽东同志在修改决议时强调“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明确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和措施,并在《决议》中确立了“三个为了”的思想地位,这一思想观点对建国初期我国监狱工作的定位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各地在“三个为了”思想的指导下,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监狱工作管理体制,解决了监狱押犯拥挤和罪犯坐吃闲饭问题,全面地开展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三个为了”思想的指引下,监狱工作大规模地创建,迅速地解决了一大批罪犯的处置问题。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非常正确、有效的战略措施。但由于经验不足,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决议》中提出由中央、大行政区、省、专署、县五级办劳改,这一方面使监狱创建工作能大规模地开展起来,迅速缓解监狱押犯剧增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带来管理上过于分散的问题,由于管理上过于分散,在刑罚执行上出现了个别地方的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项目安排上有单纯营利、与民争利、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现象。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劳动与教育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偏差。对此,1952年6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在罪犯的监管改造上提出“在强迫罪犯劳动生产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经常的教育工作,两者不得脱节。”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在我国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建立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确定了劳动改造工作的历史地位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农场)。”这说明,我们的监狱根本不同于旧时代的监狱,它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把“工厂”或“农场”作为教育人的场所,实现改造人的目的。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必须通过教育手段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道德意识和守法观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劳动观念或者没有劳动技能是大多数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毛泽东同志从劳动这一基本的社会实践能够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人的主观世界这一哲学命题出发,特别强调劳动的改造价值,使绝大多数罪犯能够通过亲身的劳动体验,感受自身的价值,养成劳动习惯并树立自食其力的观念,学习并熟练劳动技能,提高出狱后就业谋生的信心和能力。但是,毛泽东同志强调,劳动和教育都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单纯的劳动和单纯的教育,都难以使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关于劳动和教育的关系,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劳改农场总的方向应该是改造他们,思想工作第一,工业、农业的收获多少,是否赚钱是第二位的。过去许多地方把它翻过来了,把搞业务放在第一位,思想工作放在第二位,甚至思想斗争很薄弱。”毛泽东同志在一系列的论述中都告诫我们,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手段,但不是惟一途径,而且不能是第一手段,更不是万能的。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不是追逐利润,而是改造犯罪思想和行为。如果片面强调劳动的作用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仅难以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还容易使罪犯产生对立情绪,从而威胁监狱秩序并影响改造效果。新中国监狱的劳动改造是世界文明史上绝无仅有的。建国初期,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经过改造,绝大部分成为致力于促进中日友好和平的使者和友好人士;许多原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经过改造,成为拥护新中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爱国人士;绝大多数罪犯回归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由社会的破坏者转变为社会的建设者。中国监狱的劳动改造政策为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三、劳动生产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是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的重要内容

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是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特点和精华所在,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改造手段。以劳动求生存、求发展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是体现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劳动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是知行统一的活动。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和习惯是人自立于社会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能力。但是一个人在社会中怎样定位自己,走什么路,做什么人,实施什么行为,归根到底是他的思想支配的,是由他的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所以,改造罪犯不触及思想,不转变人生观价值观就抓不住要害,而将改造的主攻方向指向犯罪思想与恶习,指向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 则是治本之举。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这是在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中,对监狱工作方针第一次明确规定。“两个结合”的方针为我国监狱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指明了方向。罪犯被判处的刑罚是罪犯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就是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刑罚执行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为了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以转变其犯罪思想,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改造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使罪犯在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感受到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体会到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在思想上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但是,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的生产劳动与社会上的生产劳动不同。它不仅要生产出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要在生产劳动中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如果在生产劳动中不对罪犯进行政治教育,这种生产劳动就会成为单纯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就难以发挥作用,也难以达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为此,劳动生产必须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才能发挥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真正意义。

四、劳动是手段,改造人才是目的是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的精髓

1954年以后,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阶段。《劳动改造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监狱的管理体制已经确立,生产劳动项目已经基本稳定。监狱的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犯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在我国监狱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后,由于个别监狱和少数监狱人民警察对我国监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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