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监狱六监区 四川省德阳市618007)
内容摘要:监狱狱内侦查作为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颁布,狱内侦查的侦查程序必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确保侦查程序合法公正。为此应该将《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及其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条款规定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确保监狱狱内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维护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安全稳定。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 监狱 狱内侦查 影响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它与侦查、起诉、审判等一起构成刑事诉讼体系。为确保监狱刑罚执行的安全稳定,《刑事诉讼法》对监狱赋予了狱内案件侦查权,而《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在侦查讯问程序、技术侦查、监视居住、证据收集、律师介入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监狱上级主管机关与监狱及其狱内侦查部门应该未雨绸缪高度重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狱内侦查工作的带来的影响,认真研究,妥善应对,以确保监狱狱内侦查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平稳发展,达到维护监狱监管改造罪犯秩序的安全稳定。
一、《刑事诉讼法》对监狱刑罚执行及狱内侦查影响
1、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明确具有侦查权的侦查单位之一,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彰显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回应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嫌疑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加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次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一百一十一条,其中能够涉及监狱刑罚工作的有三十多条。民主、文明、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取向,这一切对《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产生了直接影响,并且对刑事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提出了现实挑战”[1]。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已经将他们原来制定的司法解释、规章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颁布实施。为此监狱上级主管机关及监狱应该对不适应《刑事诉讼法》条款规定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等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里面有关条款内容进行清理与修订。确保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及其监管改造教育罪犯活动秩序安全稳定。
2、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是国家刑事诉讼活动最后环节,它与其他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一起共同构成国家刑事诉讼完整体系,是实现国家惩罚与改造罪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刑事诉讼观念,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诉讼司法观念一旦形成并内化于心将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司法人员的行为选择,因此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学习,既要注意及时地惩罚罪犯的犯罪活动,又要依法维护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以努力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3、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具有与其他社会单位不同特点。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社区,它的首要功能是执行惩罚与改造教育罪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实现国家对社会控制管理的特殊预防功能。因此监狱监管与改造教育罪犯的秩序的安全稳定是监狱所有工作的重要前提,而监狱狱内侦查工作就是确保监狱惩罚与改造教育罪犯秩序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与社会上一般刑事侦查的案件对象不同,监狱狱内侦查案件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并已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又重新犯罪的罪犯,是对监狱内各种危险人、事件和犯罪等影响监狱秩序安全稳定的因素进行侦查控制,这就决定了监狱狱内侦查工作的独特地位。《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它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又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监狱主管机关原来制定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该依据新《刑事诉讼法》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以确保其侦查活动程序符合其规定要求。
二、监狱民警要加强学习、强化规范执法,确保公平公正
1、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除担任惩罚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任务外,还要承担对罪犯在监狱内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狱内犯罪进行侦查破案工作。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拥有独立侦查权的主体之一,因此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明确的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程序规定,监狱狱内侦查部门应该贯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规范相关侦查工作程序以及业务工作。在办理狱内案件侦查过程中加强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理解,防止将两者对立起来。例如:“强化了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因此监狱侦查人员应当树立人权意识,调整侦查模式和思路,在有效惩罚和打击罪犯的同时,又要保障其合法权利,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密切结合。
2、强化程序意识。美国学者戈尔丁说过:“理想的正义是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之和”。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在法治环境下,程序公正的核心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对侦查取证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突出侦查取证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并且针对违反刑事诉讼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公正价值的刑事诉讼行为设置了程序性制裁机制。例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非法证据将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监狱侦查人员应该牢固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强化侦查活动的程序公正价值,以确保监狱狱内侦查活动与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时准确地追究和惩罚罪犯的重新犯罪行为。
三、监狱民警要充分利用法律,确保办案取证效能
1、国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先后进行修改完善,被依法判刑而送往监狱进行服刑改造的罪犯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管理秩序安全所带来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为了确保监狱惩罚改造与教育罪犯秩序的稳定安全,监狱狱内侦查工作开展就更加越来越重要。但是,狱内侦查民警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应该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决放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积极开展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学习运用,来体现“公平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狱内刑事侦查诉讼活动全过程。
2、为使侦查工作更加适应刑事诉讼侦查斗争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侦查程序中间的侦查手段权利。明确增加了侦查机关必要时候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完善了监视居住、定位的使用条件,延长了传唤、据传的时间,增加了“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赋予行政机关收集的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予以证据地位。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此监狱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开动脑筋积极转变侦查习惯模式,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罪犯重新犯罪、证明罪犯又犯罪的能力。[1]一要遵守合法性原则。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对象、条件、期限、用途等标准严格依法使用,特别是技术侦查、指定监视居住两项措施为狱内刑事诉讼侦查部门提高侦查效率、收集和固定证据,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依赖,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等提供很大的便利。但是这些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使用,否则将会对监狱狱内侦查带来严重影响,伤害监狱刑罚执行的公信力。二要遵守灵活性原则。在新《刑事诉讼法》对监狱狱内侦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标准情况下,监狱以及监狱民警必须更加重视侦查措施,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强化的一系列侦查权利的灵活应用,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监狱侦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