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法治建设、打造法治中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三省一区开创的“法治北疆”建设也贯穿着建设平安东北,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监狱机关既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赢得公信力,更要通过自身行动向社会传递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本文从监狱基层工作的角度出发,在依法治狱的意义、依法治狱与“法治北疆”的关系,推进“法治北疆”建设,必须依法治狱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思考,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关键词】依法治狱 法治北疆 和谐社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重要任务就是惩罚、教育、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的过程,监狱一切工作都应该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去开展,其他工作都是执法工作的扩展和延深。因此法制化建设是改善监狱执法环境,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升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重点、根本和关键。监狱的法制化建设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不断研究探索,完善创新,把监狱的现代化建设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一、依法治狱的意义
(一)依法治狱是监狱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与文明。因此,监狱机关也是依法治国主体的一部分,监狱法治建设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一个宏伟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条战线的认真贯彻落实。而依法治狱正是监狱系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举措。一方面,监狱机关依法行刑、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之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需要通过监狱行刑才能实现,因此,能否依法治监,在一定程序上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着人民意志和利益,肩负人民的重托和法律授权行使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公共权力,在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方面承担着依法治国的职能。
(二)实行依法治狱是构建“法治北疆”的基本要求。内蒙古地处东北、华北结合部,内蒙古中南部的赤峰地区距离北京仅400多公里,是北京的“北大门”。同时,内蒙古又是我国北部边疆重要的民族自治区域,是“法治北疆”建设的前沿阵地和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又是我国政法工作的重要部门,监狱的安全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法治北疆”目标的实现,没有监狱的安全稳定,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一个和谐祥和的“北疆”。因此,监狱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深化对“稳定压倒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的认识和理解,切实把维护监管安全稳定工作放在构建“法治北疆”的大局中来认识、来谋划、来推进。从而,凸显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在“法治北疆”中的重要地位。为我国的“法治北疆”建设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证。
(三)实行依法治狱是监狱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选择。1995年1月,司法部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工作的目标是坚定不移,量力而行地逐步将监狱建成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总的要求是:真正达到“法制健全,执法严明……,监狱的整体水平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而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一条很重要标准是: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是否对罪犯实行了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由此可见,实行依法治监既是一个目标,同时更是一个手段,是实现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目标的一个基本手段和主要手段。
(四)依法治狱是文明改造罪犯的迫切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去对“罪犯”认识的定位,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文明改造罪犯的要求不相适应。虽然罪犯触犯了国家法律,但他们并未丧失公民的资格,他们仍然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除了被依法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外,罪犯享有其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因此,在法治化成为时代潮流的现代社会中,监狱行刑也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对监狱工作对象进行法治化治理,对监狱运作模式依法进行规范,最终才能确保监狱行刑过程中尊重和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真正实现。
二、依法治狱与构建“法治北疆”的关系
(一)依法治狱是构建“法治北疆”的基础。著名科学家居里夫人有一举名言:“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把这句话借用到监狱对构建“法治北疆”的作用就是:“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就是维护了社会和谐,保证了‘北疆’的安全和稳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是通过惩罚、管理在押罪犯的执法活动来对社会中的不法分子起到威慑、警示、告诫作用,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如果监狱的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罪犯行为混乱、监管秩序不稳,那必然要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对社会不法分子的威慑力也会大大削弱。不但严重破坏了监狱的管理秩序,降低了监狱的公众形象,而且引发了社会的一些混乱。因此,我们要依法治狱,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和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从而在“法治北疆”建设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依法治狱是减少和预防犯罪、构建“法治北疆”的重要保障。监狱安全稳定是构建“法治北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管改造,使之不能继续在社会上为非作歹,因而监狱是“法治北疆”建设的第一道防火墙,对“北疆”的和谐稳定起着直接的保护作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无论是从监狱自身发展的角度,或是从促进“北疆”安定有序的角度,都是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的一项基础工作。因此,监狱应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稳定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常抓不懈,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稳定各项措施,把不安全隐患解决在始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促进“法治北疆”建设。
(三)依法治狱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法治北疆”的客观要求。构建“法治北疆”的客观形势要求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系统必须要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罪犯的认罪率与改好率,使其刑满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和人民,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监狱工作就是这样一项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伟大事业。监狱系统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就为“法治北疆”建设增加了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了应有的力量。监狱要始终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罪犯改造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管理、教育、劳动等改造手段,充分发挥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罪犯改造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强化教育改造的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和社会性,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狱在“法治北疆”建设中的作用。
(四)“法治北疆”又为监狱改造罪犯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并且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不仅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为改造罪犯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北疆”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目标的实现为监狱机关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创造了外部条件。同时,罪犯改造任务完成后,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回归社会,他们能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往往取决于社会接纳程度,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承担起刑释罪犯的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能够让刑释罪犯生活有着落、未来有希望,使其进一步感恩于社会,在思想和行动上回报社会,成为“法治北疆”建设过程中的正能量。
三、推进依法治狱,构建“法治北疆”
(一)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狱和“法治北疆”建设。《监狱法》颁布十几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飞跃变化,监狱在稳定、健康、快速发展中又面临很多新问题、新挑战。加之《监狱法》本身的缺陷,使其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指导性,但在执行过程中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我们在执法活动中真正去依据《监狱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很少,目前大量的执法活动主要靠司法部的“号令”以及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和监狱管理部门的通知、部署、办法、制度等来支撑,其中大量管理制度来源于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自身,这种政出多门的局面极大地削弱了《监狱法》的权威性,不利于监狱的法制化建设,因此,要实现监狱的“法制化”建设,就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监狱法》,把监狱生产管理体系、监狱组织工作体系、监狱警察权利义务体系、狱务公开体??干部定期接访、机关干部下访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属地管理和部门的责任,做好化解、稳控工作。二是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构建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纠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立专群结合的维稳信息网络,加强维稳信息队伍建设,提高政府的预测和管控能力。四是科学统筹各方利益。下大气力解决好教育、住房、就业、安全生产、收入分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救助等突出民生问题,创造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五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使公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荣辱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六是推行风险评估机制。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等之前,都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防止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引发不稳定问题。七是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要建立监狱、劳教所与司法所和家庭、单位、社区的衔接机制,落实安置政策,加强日常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真正形成平安和谐的“法治北疆”。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2、杨春平、吴坤著《监狱法治文化的理论思考与本体解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3、田晓静著《法治理念与监狱法治化》、《城市建设》2010年第4期
姓 名:徐奎武
单 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