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分子,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根据个体状况,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罪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罪犯的主观恶习程度、人身危险性,区别情况,分别对待,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稳定监管场所秩序、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分化瓦解抵触、对立情绪,稳定秩序,提高改造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此,本文从宽严相济政策的形成和演变,监狱实行宽严政策的意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存在的问题,执行宽严相济政策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力求对宽严相济政策有新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宽严相济 罪犯矫正 区别对待 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分子,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在统一适用法律,保证罪犯权利义务,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根据个体状况,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罪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罪犯的主观恶习程度、人身危险性,区别情况,分别对待,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稳定监管场所秩序、维护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押犯数量逐年攀升,团伙犯、流窜犯、暴力犯、涉毒涉黑犯、累惯犯比重逐年加大,罪犯中生理障碍、心理障碍、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的罪犯明显增长,罪犯构成日趋复杂,管理改造难度加大。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分化瓦解抵触、对立情绪,稳定秩序,提高改造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为此,本人从监狱基层工作的实践出发,谈几点体会和认识。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形成和演变
我国最早的区别对待来源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它最早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的镇压与宽大的对敌斗争策略。1956年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正式定型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内容更加全面、具体。以后这一政策逐渐适用于各种刑事犯罪,成为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1979年刑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刑法“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在认定处理上宽严结合,有宽有严,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但是,1983年“严打”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片面性,忽视了犯罪的规律性,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严打并没有遏制刑事案件的频发,刑事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固然有转型期社会剧烈变化等因素的作用。 但是,这也表明片面严打刑事政策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这种片面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进行反思的结果,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的重要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刑事政策反思的结果,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超越。
2004年12月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指出:“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2005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再次强调:“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政策在监狱的运用主要是:在管理上,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刑期、年龄、性别,实行分管分押;在奖惩上,针对罪犯改造表现好坏,实行赏罚严明的制度;在教育上,针对罪犯的犯罪性质、认罪程度、改造表现的不同,进行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在劳动上,针对罪犯的身体条件、生理特点、技术专长,合理安排劳动,最大限度地发挥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二、监狱实行宽严相济政策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对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监狱工作长期的指导思想,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监要求监狱一切工作依法进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依法执法,不但要通过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来达到惩罚犯罪目的,而且还要通过宽严结合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切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狱,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不断推动监狱工作发展。
(二)有利于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监狱内抗拒改造、暴力袭警、狱内重新犯罪等破坏安全稳定的犯罪分子予以从严管理;尽力为积极接受改造,愿意改过自新的罪犯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改造环境,形成一种激励机制,让罪犯主动接受改造,最大限度地消除警、犯矛盾冲突和对立情绪,增加和谐因素,建立和谐环境,确保监管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
(三)有利于对押犯结构的认识。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与冲突增多,犯罪呈现出高发的态势。由社会因素所导致的刑事、经济犯罪增多,押犯当中,绝大部分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诸如下岗职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对于这些罪犯,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四)有利于对刑罚功能的认识。我们过去往往把刑罚视为专政工具,实际上刑罚是如何用刑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的补偿。如果各种社会管理措施得当,对于社会的治理就可以不再依赖于刑罚。因为刑罚是一种代价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为了获得威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一味的严厉处罚和从重管理并不是刑罚的完整含义。如果我们根据犯罪自身的发展规律,在综合治理上下功夫,对罪犯采取理性的态度,坚持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面临的问题
“宽严相济”的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在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基层工作仍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
(一)传统观念的束缚。一是受“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认为只有对犯罪分子实行严刑峻法,社会正义才能得到伸张;二是“从严从重”的惯性思维。不少民警执法倾向于“严”不愿从宽、不敢从宽、不会从宽;三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僵化理解。认为“人人平等”就是“绝对公平”,对一部分罪犯从宽或从严是违法的、不公平的。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宽严相济的政策最后的重点可能就仅仅停在“严”的方面,偏离了政策的本意。
(二)具体操作执行难。一是严、宽的对象难以界定,即对哪些罪犯从宽,对哪些罪犯从严。对此,《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缺少法律依据;二是严、宽的方式难以适用。罪犯的奖励方式较多,为最大限度实行宽严相济政策预留了空间,但也留下了难题。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的罪犯适用什么样的“宽严相济”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很难选择和适用;三是严、宽的限度难以把握。任何一项执法活动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严,严到什么程度,宽,宽到什么程度,难以把握。
(三)现有刑罚执行制度的缺陷。《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刑罚执行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一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适用率很低。以假释为例,我国的假释率仅占押犯的2%左右,而美国假释率占押犯的70%以上;俄罗斯假释率为50%以上。我国假释适面过小。原因主要是法律不完善,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适用条件苛刻造成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客观标准不统一,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公安机关对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监控不力,导致监狱在考查时找不人等等。这些刑罚执行措施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的具体措施,而制度的缺陷必然导致落实的困难。
(四)单一行刑方式的制约。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要求。目前,罪犯接受惩罚的地方只有监狱。这种单一的行刑方式,除存在诸多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弊端外,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目前与监狱实施“宽”、“严”具体措施相衔接、相配套的其他社会矫正手段、方式、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使监狱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途径十分狭窄,制约着政策的贯彻实施,影响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效果。
四、对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思考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政策作为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提出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一是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在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政策,在做到宽严相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宽严得当;二是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首先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罪犯。在法律框架下,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轻刑犯。其次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对于有影响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法律范围内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意志,做到公平、正义;三是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做到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特别是对偶犯、过失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悔罪态度好的罪犯应从宽管理,或者适用减刑、假释政策,努力实现自我改造,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二)细化宽严相济政策。一是明确对不同主体身份的具体适用。除一般主体身份外,刑罚执行中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主体,如老弱病残犯、艾滋病犯、精神病犯、传染病犯等,应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弱势处境的考虑,对他们宽缓管理,人们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界定;二是明确对不同罪名的具体适用。对涉黑、涉毒、涉枪、涉爆罪犯及惯犯、累犯应从严管理,这部分罪犯主观恶意深,犯罪危害大,只有依法从严,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对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也要依法打击,但相对来说,这些犯罪的危害性小,要区别对待,依法管理;三是明确对犯罪情节的具体适用。如对从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应酌定情节从宽管理,对认罪、悔罪态度好、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在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措施时适度从宽。对累犯、惯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的应该依法从严;四是明确在服刑期间不同表现罪犯的具体适用。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真诚悔改或有举报立功等情形的,要进行宽管,符合条件的应适用减刑、假释;对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的,坚决从重处理,坚决打击狱内的反改造行为,分化瓦解和震慑少数顽固势力。
(三)完善分级管理,累进处遇制度。分级管理,累进处遇制度地体现了现代教育行刑思想,一方面可以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失,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但对罪犯的分类应尽可能地详细,要根据罪犯性别、民族、刑种、年龄、刑期、犯罪史、身体状况、主观恶习和人身危险程度科学分类,将罪犯置于不同的监管场所进行改造。在对罪犯进行分类时,应由专门机构与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在经过对罪犯背景资料的调查,并进行一定的科学测量后进行分类。根据罪犯的原判刑期、犯罪性质、服刑时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将罪犯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等,根据所处的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戒备程度,进行不同的管理。对不同等级的罪犯,在通讯、会见、生活、娱乐、离监探亲和亲属共餐、住宿等方面给予不同处遇。对分级处遇实行动态管理,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要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累进处遇制度依照罪犯的悔改的程度,逐渐由下级进到上级,逐渐改善处遇条件,分级处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罪犯由于改造良好而获得好的生活待遇;二是获得警戒等级的降低,从而得到更多的自由;三是得到减刑或假释,离开监狱环境,回归社会,得到更大程度的自由。
(四)推进行刑社会化。行刑社会化就是要坚持在以监狱自身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服务于罪犯改造工作。使罪犯遵守社会规范、树立正确的生活目标,确定人生理想、培养社会角色,适应社会生活。因此,监狱工作要适应“面向社会、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实施改造力量、改造手段、改造内容的社会化,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实现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一是教育改造社会化,积极与地方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把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纳入当地国民教育、职业培训规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来做好社会帮教工作。逐步形成以监狱民警为主体,社会帮教体系相结合的教育改造格局;二是实现心理矫正社会化。扩大社会参与罪犯矫正工作的范围。要借助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力量,联合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聘请心理学专家,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三要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通过组织余刑在六个月以下、有悔改表现、离监后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享受节假日离监休息或白天在社区劳动,晚间返回监狱的处遇政策,获得开放性处遇,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全方位接收社会发展信息,缩短罪犯社会化的时间,为宽严相济政策创造更宽阔的落实渠道和途径。
(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对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监狱的行刑成本十分有利。作为一种新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较好地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因此,监狱机关要完善衔接制度,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一是对假释罪犯的办理程序上,在提请法院裁定前,主动与罪犯户籍所在地矫正机构联系,寄送告知书,详附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并请矫正机构对矫正环境进行评价,将矫正机构的意见一并提交法院作为裁定依据;二是在假释罪犯离监前开展专题教育,要求其签收责令书,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开具报到证等文书,督促其按时到矫正机关登记。及时将出监鉴定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寄到社区矫正机关;三是结合在押罪犯的户籍结构特点,主动与当地司法局(所)联系,开展经常性交流活动。邀请他们到监狱开展帮教,做形势报告,进行就业指导等,推动监狱工作向社会延伸;四是实行保证金制度与担保人制度。符合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必须由其亲属、监护人申请担保,承担监护责任;五是完善收监执行制度。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应撤销监外执行,收回监狱继续执行原判刑期,以敦促假释和监外执行罪犯认罪服法,加强改造,确保公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宽严相济政策是以从宽和从严为价值手段配置刑事资源、设置的刑事制度。它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从刑事政策价值上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要求,有利于我们从全局上把握“宽严相济”政策的整体性,深刻领会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的哲学底蕴,从而更好地驾驭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更加全面地评价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推动刑事政策的不断完善,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社会形势的具体的适应、科学、有效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参考文献】
1、韩玉胜《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监狱行刑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3、黄海龙等《审查逮捕工作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适用》,2007《人民检察》;
4、莫洪宪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实践考察》,2007年《人民检察,》
5、郭建安、陈雄飞:《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5期。
作 者:徐奎武
单 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