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3-11-07信息来源:赤峰监狱作者:

 

【内容摘要】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主体,有依法执行刑罚、亲自监管罪犯、维护监管秩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职责,同时还要做到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这些都需要体系内外的共同监督。警务督察就是司法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狱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证。本文根据司法部和自治区关于开展警务督察工作调研活动的要求,结合个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认识,从监狱警务督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意义和进一步促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关键词】监狱警察 警务督察 规范执法

警务督察是监狱警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是加强民警队伍建设、维护监狱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2006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实施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督察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监狱系统开展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督察,基层监狱也注重抓住重要任务、重点时段、重点部位进行督察,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隐患,在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纠正和规范监狱民警警容风纪和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变化,监狱警务督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导致警务督察在形式、方法、内容、效果上缺乏创新和活力。为此,本文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优秀论文征集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基层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监狱警务督察工作进行粗浅的分析和思考,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监狱警务督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警务督察是从公安部门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发布施行《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在此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增设了警务督察局,颁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警务督察工作。同时启用公安机关督察证件和督察标志,强化了警务督察执法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在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成立督察队伍后,司法行政系统也紧随其后。据有关资料显示,最早建立警务督察制度的可能要数湖北省司法厅,其在1999年11月就制订实施了《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并成立厅警务督察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其他各省司法行政系统也制订了各自的警务督察规定、办法,成立了相应机构。这些警务督察规定或办法的出台,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督察的5种情形,内容包括文明执勤、着装和佩带警用标志,违反有关警容风纪,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号、警官证,以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等。2006年9月12日,司法部下发了司发通〔2006〕50号文《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机构和督察队伍建设以及组织领导加以明确,由此,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才开始步入统一、规范的轨道。在《意见》的指引下,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落实督察制度,不断规范督察方式,增强警务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立足建设、强化监督、纠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原则,不断拓宽警务督察工作领域,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程序,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做到“保障到位、督察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大大提升了警务督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监狱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了服务和保障。

二、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  
  监狱警察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跟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着异化的可能,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警务督察就是对警察权的一种有效监督,其目的是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因此警务督察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我国对公权力的监督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自身的监督。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监狱机关自身的监督。警务督察是监狱机关自上而下,或监狱内部的自我行政监督,它对完善宪政体制、制约行政权利、遏制腐败现象、落实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监狱警务督察是指行政体系内部各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警务督察是一种由监狱机关内设的警务督察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地对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是司法行政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活动。警务督察是一种专门的行政监督,警务督察是区别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其他监督制度的一种专门监督。它由司法部到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各监狱设立的督察机构针对监狱民警的执法活动和执法内容进行督察,范围涉及监狱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警务督察是对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通过深入到各部门、各执法现场,全方位地对执法单位及其警察的履职行为和遵守纪律等各方面的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快速纠正和处理,制止和纠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民警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警务督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指示精神,围绕监狱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和监督监狱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并对上级组织的重要警务部署、重大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深入罪犯改造“三大现场”,对民警执勤过程进行现场督察,主要督促检查民警在岗在位履职履责情况,促进基层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通过督察组织对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卫生、“三大现场”秩序等重点部位、主要环节实时开展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和过激行为,避免执法不严和;三是对监狱警察队伍管理情况进行督察,推进监狱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机关和民警的良好形象。通过对监狱值班执勤、现场秩序、岗位职责、警容风纪进行经常性的督察,努力创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民警队伍;四是人民警察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情况、使用武器、警戒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监狱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三、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意义

(一)实行警务督察制度,是监狱机关推进依法治监的必然选择。监狱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监狱民警的职业行为是执法行为。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加强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执法主体的公正合法,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没有或缺乏有效监督,终究会导致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加强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不仅要进行事后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而且要通过日常的各种监督活动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确保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警务督察对于从制度上、机制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行警务督察制度,是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教育改造质量是执法工作的标准和目标,监狱安全稳定能不能持续实现,教育改造质量能不能稳步提高,依赖于监管安全制度和教育改造规划是否严格落实。如何计量和考核落实情况,是监狱警务督察担负的一项重要任务。尽管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对监狱民警的执法执纪活动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但保障监管安全稳定的重任,关键系于督促和检查,只有不断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落实监管安全制度,切实规范管理,才有可能实现平安监狱的长治久安,才有可能通过教育改造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推行警务督察制度,是促进从严治警,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本质要求。近年来,监狱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素质教育、大练兵活动,民警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基本业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当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现状,与“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建设目标,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在监狱执法和管理实践中,仪表不整,举止不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而有之,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除了教育力度不够外,更主要的是从严治警不坚定,警务督察缺乏力度。因此,推行警务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实现队伍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规范警察公正执法和监狱权力有序运行的必要途径。 

(四)实行警务督察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维护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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