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监狱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加之对外宣传工作局限性大、宣传力度不够,给公众造成一种神秘的感觉。一旦监狱执法热点、警囚矛盾冲突和突发事件外泄,会迅速成为各种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些人甚至无限放大我们的不足和弱点,把监狱推在风口浪尖上。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民警执法阻力增大、执法难度增加,严重制约着监狱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为监狱机关应对网络舆情带了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监狱机关能否准确、及时和有效的应对不断变化的网络舆情,积极主动应对和引导舆论宣传的正确方向,建立舆情预警机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维护监狱机关和监狱警察的良好形象是当前监狱面临的新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监狱机关面临的压力和挑战
(一)由于法律出现真空,给监狱执法造成很多矛盾和隐患。以罪犯就医为例:由于《监狱法》中“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的条款过于笼统,造成执法实践中无据可依。一是罪犯身患疾病的确诊和治疗医院、用药标准的选择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治疗的限度:如植物人,继续治疗下去也不会有明显好转;如尿毒症,继续治疗要花费巨额的费用,监狱是否有义务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地为罪犯治疗下去?三医疗费用的负担。监狱是否承担罪犯医疗的所有费用?罪犯家属应否承担、承担多大比例?每个罪犯的医疗费用是否有最高限额?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给具体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些罪犯提出过高的医疗要求,如要求到北京、上海等大医院治疗、要求使用昂贵的医疗设备和药品、要求换肾、要求监狱负担出狱后继续治疗的费用等,监狱不答应,罪犯或其亲属就要纠缠,告监狱不作为、侵犯人权。有些罪犯家属以在互联网发布信息作为威胁,这些现状一旦发布到网上,一些网民不问青红皂白,向监狱兴师问罪。
(二)职责不清,给民警执法带来巨大的执法风险。还是以罪犯就医为例,如果罪犯需要手术治疗,其家属没有在场或暂时找不到,那么其手术方案由谁来确定,手术同意书由谁来签字,如果监狱责成民警签字,众所周知,手术治疗的风险是相当大的,一旦手术失败,监狱及签字的民警就要遭遇“官司“缠身。另外,罪犯死亡的死体处理问题。由于《监狱法》未对监狱在罪犯死亡或通知亲属后火化尸体的时限做明文规定,监狱如果找不到罪犯家属,就没有依据对其死体进行火化,只能无限期的承担骨灰保存费用,个别罪犯家属罪犯死亡后,故意刁难,长期不在火化单上签字,监狱无法对正常死亡的罪犯遗体进行火化,只能是长期承担高额的停尸费,并面对家属四处写信告状的尴尬局面。有些犯属当过高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就四处上访告状,有些罪犯,虽然监狱尽心尽力,已经提供尽可能好的治疗,但最终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罪犯家属仍然不依不饶,要求监狱承担“责任”,想尽各种方法纠缠、要挟监狱。处理这些纠纷,分散了监狱的精力,影响了正常的工作,有些甚至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三)罪犯借维权,报复依法履行职务的民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发展,监狱的法制建设也是水涨船高,罪犯的维权意识随之不断增强,“对警察执法提出质疑”的现象增多。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从客观上带动了监狱民警加紧学习法律及日益细化的管理制度,以应对罪犯的质疑,这无疑是件好事,但凡事都有两方面,一些罪犯及家属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和对监狱的偏见,认为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都是监狱的责任,如有的罪犯因一己之私得不到满足,就三番五次给监狱领导和检察机关写信,要求维护权益,更有甚者,个别罪犯当看到个人不当利益未满足时,就借维权的幌子,向纪检委、检察院举报,以此报复依法履行职务的民警,例如某罪犯因违纪未获狱政奖励,他与民警交涉遭严辞拒绝,便向有关部门诬告该依法履行职务的民警。虽然许多事实被澄清,但不断地告状、上访严重地干扰了监狱的执法,特别是调查期间的反复谈话使民警心情抑郁,加重了心理负担,无法安心工作,以致感觉到执法风险太大,造成很多民警不敢依法管理,不敢严格执法,这些对于监狱民警公正执法都产生着不同程度影响。
(四)过高评价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作用,无限加大监狱民警的责任。长期以来,整个社会都以为,监狱工作改造人类是化腐朽为神奇的,是神圣事业。社会往往过高的估计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作用,认为重新犯罪率低就表明监狱工作“威力无比”,而重新犯罪到底和那些因素相关,相关到何种程度?尚无准确模型。上海监狱局1992年的定量分析证明,有12种因素与再犯罪关系密切:家庭关系、安置情况、帮教情况、婚姻状况、判刑次数、改造表现、经济状况、出狱年龄、犯罪种类、刑前职业、刑期和户籍地。这就很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呈现出复杂的发展趋势。监狱工作的教育、改造乃至矫正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更不能人为地无限放大,给民警造成更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影响监狱工作正常开展。
(五)舆论没有正确导向,对个别阴暗面大肆炒作,给监狱民警造成无形负担。在政法形象宣传报道中,国家虽然有宣传纪律和党性原则,正面报道是主流方面,但社会媒体却对监狱系统恶性事故十分感兴趣,报道、新闻铺天盖地,更有一些记者为了猎奇,对近几年监狱民警中了现的恶性事件进行大幅负面报道、夸大炒作,致使监狱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受损,这种对监狱民警群体认知方面的以点概面,以偏概全,出了一点问题,就全盘否定监狱整体工作和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极大地刺伤了民警心理,极易在心理上产生憋气、怨气、泄气、不服气等不良情绪,给民警心理上带来压力,会严重地挫伤和打击监狱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涉警网络舆情的特点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利益调整尚未达到良好的平衡状态,社会矛盾的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明显增强,给监狱机关应对复杂局势带来了新考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明显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力度空前加大,给监狱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新要求。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公众固有的传统工作生活方式,已成为群众获取信息、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反华势力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放大破坏能量的重要手段,给监狱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新挑战。深入分析,涉警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一)网民数量众多,传播速度快。网络炒作来势凶猛,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影响巨大。2010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3.84亿,居世界首位。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民意表达的主渠道。在网络新闻中,如果当事方是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极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热点,当出现"政法机关"、"警察"、"警车"、"官员"、"富豪"等一些显著性的"标志性的符号因素"时,就很容易引起舆论热炒。在互联网上的涉警信息一直是网络媒体追踪的热点和焦点,民警"执法规范"、"工作形象"往往是负面炒作的主要内容,涉警舆情事件一出来,网民、媒体大有一番追根究底、打破砂锅问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架势。
(二)法制不健全,管理难度大。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不一定需要太熟悉,只要有共同话题,人们就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个"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联系,网络信息24小时滚动更新,具备可复制性、可传播性、可定制性、可记忆性和反复性,短时间内网络集中跟帖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现行的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仅对具体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对网络上的群体行为,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未作明确规定,除危及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方可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理,因而规范管理难度很大。
(三)隐蔽性极强,参与者复杂。互联网是获取信息和信息交流的平台,也是滋生违法犯罪的平台,更是敌我双方进行政治较量的平台。在互联网时代中,网络舆论的威力巨大:"炒谁谁死,捧谁谁红。"由于网络具有特殊的"匿名性",网民可不以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广大的匿名网民根本不必担心为自己在网络的非理性行为承担责任,因而很多参与者是抱着一种娱乐心态、看客心理、从众意识,不乏有唯恐天下不乱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者和非直接利益参与者混杂其中,甚至有敌对势力伺机插手对我们进行诋毁、攻击、捣乱、破坏,他们往往肆意炒作司法个案,以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题,打着民主、正义、人权的幌子,对事实进行歪曲、扩大、渲染,将个别问题扩大化、将单一问题复杂化、把所有问题说成是"社会制度弊端"的结果,极力煽动社会的"仇官"、"仇富"、"仇警"情绪,企图摧毁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摧毁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达到"点火"、"松土"、"掘根"的目的,对此要进一步清醒思想认识、坚定立场态度、冷静分析应对。
(四)影响面极广,消除难度大。由于网络作为虚拟空间,遍及与网络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