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虽已告破,但留给人们的思考与反思却不会因此中断。对类似周克华案件的恶性暴力犯罪发生后,不仅媒体上充斥着带有“天生犯罪人”倾向的种种预断,而且在相关理论研究中,也未能摆脱以“犯罪人为中心”来看待犯罪的视角局限。这阻碍了人们对这类犯罪的正确认识,更不利于揭示其中所蕴含的刑事对策反思价值。本文力图通过深刻剖析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的发生机理,具体阐明恶性系列暴力案件的发生除了犯罪人自身的反社会人格倾向外,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其情境因素和被害人因素也息息相关,以此矫正人们对犯罪的认识误区与偏见,并为犯罪防控对策的改进提供理论反思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 恶性暴力犯罪 发生机理 情景预防 被害预防
就在南京“1.6”持枪抢劫案带给人民群众的恐惧感还未减轻时,在千里之外重庆的一声枪响,再一次将“爆头哥”推向舆论的焦点,随着“爆头哥”身份的不断揭秘和公布,“周克华”成了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代名词。一时间人们在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就是这个血债累累的冷血杀手了,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为什么要犯罪?他是如何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成功逃亡的?如此等等。就在警方将其击毙之后,一系列疑问和谜团仍在不断地激发着人们的好奇心。媒体和网络上的持续发酵,使得周克华更加传奇化,有关周克华犯罪原因的各种探讨成为舆论焦点,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也由一个普通的刑事个案上升为社会广泛关注和网络空间热议的公共事件,其意义已经超越了个案本身。无论是周克华跨越苏湘渝三省的作案过程,还是周克华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以及历经8年的逃亡与警方在大规模围捕过程中突然将其击毙之间所形成的时间上的强烈反差,[1]都注定了此案有被作为范本进行剖析的价值。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会出现周克华这种人?还会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的“周克华”?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控这类恶性案件?对这类公众关注的专业性问题,“就事论事”地着眼于作案人心理方面的解读或个体人格方面的分析,都难以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越。只有通过对周克华的个人经历及全案相关信息进行系统梳理,认真审视这类恶性系列案件的生成机理,才能有助于矫正人们对犯罪的认识误区与偏见,并为犯罪防控对策的改进提供理论反思和实践参考。
一、警惕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
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无论是18世纪的古典学派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快乐和痛苦”的功利性权衡的论断,还是19世纪的实证主义学派基于“行为人中心”将注意力集中于犯罪个体的探索,都只具有历史沿革上的意义而已。因为“犯罪学的现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方面开拓了新领域,发现了罪行被害人及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并且不仅仅看到社会监督的犯罪预防任务,而且也对它们所起的促使犯罪的作用作批判性评价”[2]。于是,探索具有主观评价的“社会反应”与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行为”间的相互关系成为一种潮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反应犯罪学理论[3]有力地揭示了不当的刑罚适用对一些恶性犯罪的生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在刑法框架内单纯以作案人为中心、沿着“行为人―环境”的路径来解释犯罪,进而得出来的结论更加倾向于“天生犯罪人”,然而事实表明,不当的刑罚适用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的“那颗邪恶的心”产生共鸣,进而爆发出更大的危害性。
毋庸置疑,对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并不仅仅停留在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层面,更为重要的是评价主体希望通过自己的这一否定性评价激起行为人人性中所固有的“羞耻感”,从而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希望其他社会成员引以为戒,进而达到救赎犯下罪行的人和有犯罪倾向的人的目的。这种带有先天人性善色彩的假设,固然会强化评价者的信念,但事实表明,在具有偏执型认知导向下的非理性的刑罚适用往往会适得其反。因为对犯罪进行刑事处罚,需要借助于刑事法设定的“犯罪圈”、犯罪定义、犯罪构成等方面的标准来进行认定,然而这种具有“抽象性”的标准会因司法人员认知上的差异而结果迥异,甚至会导致犯罪情况恶化,所以我们在肯定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和正义报应的优良品质时,还需认识到它的不足[4],否则就会导致认识上的“晕轮效应”。周克华案等恶性案件无不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在这些恶性案件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
(一)周克华案中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解析
既然刑罚适用实际上是对“人”和“行为”的评价[5],那么我们不妨回归到周克华案,来看看周克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又实施过哪些“行为”?
从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其自有不良记录到实施系列犯罪前后时间跨度很长,而且不良记录数量较多:周克华,1970年2月6日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坪上组人。1986年3月起,因调戏妇女被治安拘留14天;1991年9月,在沙坪坝区盗窃猎枪1支;1993年3月,持盗窃的猎枪流窜至湖北武汉,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分局抓获,劳教两年;1997年夏天,在云南边境购买“五四”式手枪;2005年10月,在云南曲靖宣威火车站被查获非法持有“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被昆明铁路法院判刑3年,于2008年4月出狱。[6]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必须将周克华作案前后一系列的客观事实予以系统考虑,才能真正解读其犯罪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16岁的时候周克华就有“进班房”的记录,当然对于当年“调戏妇女”的事实我们不得而知,是否达到必须将其“关几天”的标准在时隔27年后的今天我们也很难想象。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对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带有人身监禁性质的治安拘留,这无疑是给他贴上了一个“坐过牢的人”的标签,这种标签一旦形成将直接引发行为人的自我角色定位,进而促使行为人实施一些与其角色相匹配的“越轨”行为,因为“越轨不取决于一个人行动本身的性质,而是他人执行规范和判断的结果。因此,越轨者是被他人成功贴上越轨标签的人,越轨行为也是指被冠以类似标签的行为”[7]。紧接着,在1991年周克华又盗取他人猎枪,并于1993年因为携带猎枪被警方劳动教养两年,可以看出1993年警方对周克华作出劳动教养处理决定,无不是对“坐过牢的人”这一角色的进一步强化,尤其对这次“坐牢”,周克华是“不服的”,[8]两年的人身监禁却并没有换来周克华良心上的自我谴责,反而激荡了他那颗仇恨的心,催发了他要变本加厉的念头。一方面,当时对周克华作这种处理固然与那个时代的背景有关,那就是恰逢“严打”政策在中国的全面实施。然而事实表明,“严峻的刑罚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法。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9]。退一步来讲,“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10]。所以,严刑峻法并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良策,这种在严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适用也就必然带有一定的偏执性,导致重刑主义的复活。另一方面,针对周克华当时表现出来的“不服”,我们的办案人员尤其是代表正义化身的司法工作人员,却未能对这种“不服”给予周克华合理的解释,仅仅是从法律文本上来探寻正义真谛,那么他们对正义的诠释也就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的层面,因为“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11]。长期以来,裁判者一直以“蒙着双眼”之神著称,因此在其视野中只存在“一个人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而不会看到“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实施了犯罪”。然而事实表明,不仅每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不尽相同,而且每个人的人格倾向或反社会倾向性也是大不相同的。就如同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的,“幸福的家庭都一样,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不同”。因此,这样的裁判无疑是将活生生的行为人作为一个罪名适用的标本来看待。
另外,更为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当局贴在行为人身上的这种“标签”与行为人的其他一些不幸遭遇交织在一起,如周克华20岁左右的时候曾经想入伍但是未能如愿;[12]2002年周克华跑客运出车祸导致婚变和负债,[13]于是行为人就会感到“事事不如意”,就会使行为人产生挫折感,所以“当指向某一特定目标的行为遭到阻碍,无法继续进行时,这种唤起程度便会增加。同时,人们会感到一种驱力,促使他们采取一定的行为去降低这种唤起状态,此时,行为不仅被激活了,更重要的是,由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唤起反应的降低使得行为本身得到了负性强化”[14]。
从周克华案来看,其后期实施??劫银行顾客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犯罪防控方面,银行在人防和物防方面都做了一些部署:(1)在人防方面,银行配备了专门的安保人员;(2)在物防方面,银行在其建筑体里外都装有监控摄像头。固然这些情境因素对于预防和阻止犯罪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周克华对这些外在情境因素的理解与利用却“与众不同”,这个从其作案特点就可以看出。公安部首席特邀刑侦专家乌国庆根据警方先期提取的有关视频资料分析认为,“周克华的作案习惯是事先要踩点。他踩点的时候,不到银行里面,而是在外面看,寻找着作案的对象,现在银行的玻璃都能看见(里面)。他侵害的对象主要就是取款人员,他从外面看准谁取款,等他出来的时候慢慢靠近他,然后突然袭击,打倒了以后就抢。而且都是打头部这样的要害,打倒了以后拎起钱包就走,中间他还会换装。完了以后,坐公共汽车等离开。他往哪走?一般住的地方如果是在东面,他就往西面(走),搞声东击西。周克华作案后在走路的过程中,会特别敏感,他总是会回头看看有没有人跟着他,然后继续往前走”[22]。由此可见,银行的监控摄像还是起到了阻止周克华到银行里面实施抢劫犯罪的作用,因为如果他直接到银行里面实施抢劫犯罪会被银行的监控摄像捕捉拍摄,从而增加其身份暴露的风险;同时如果他到银行里面东张西望而又不办理业务,这样又很容易进入银行内部保安人员的视线,从而增加作案风险和难度。尽管周克华未到银行里面去寻找作案目标,但是他却多次成功实施抢劫,主要是他充分利用了银行的透明玻璃墙体这一情境因素:一方面透过银行的透明玻璃墙体,巨额的现金交易对于一个即将实施抢劫的人来说无疑不是一种巨大的诱惑,刺激着行为人的敏感神经;另一方面透过银行的透明玻璃墙体,他无需冒着暴露身份的风险就能够准确地锁定作案目标。另外,周克华成功作案的对象多为大量取现的银行客户,这样就不会出现扑空的情况。再者,他采用慢慢贴近并直接爆头的抢劫方式,使被害人先是放松警惕然后瞬间失去反抗能力,减少了犯罪的阻力。最后,通过换装和混入人群的方式为其成功逃离现场提供了便捷。正是这样一个又一个的情境因素不断地向其释放出“有利”的信号,加上屡次作案成功逃脱带来的心理上的“自信”,进而“刺激”其肆无忌惮地实施抢劫杀人行为。
(二)情境预防措施之完善
尤其是在一些恶性犯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能够在屡屡犯罪后成功逃脱,在很大程度上他是充分利用了外界的“天时地利”,所以如果我们在解读犯罪原因时缺乏对外在客观的犯罪情境因素的考虑,就会得出诸如社会制度不健全和惩罚不到位等形而上的结论,进而在提出犯罪预防对策时就会陷入“社会―司法”二元犯罪预防模式。但是事实表明,尽管社会预防对犯罪固然有釜底抽薪之功效,但是“工程浩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司法预防因为重在防止再次犯罪,往往针对的是已然犯罪。于是人们不得不对这种二元犯罪预防模式进行反思:能不能设计出一种针对现实犯罪(或者说现行犯)的预防方案呢?正是带着这样的一种使命―铲除犯罪发生的现实土壤―弥补??
由于犯罪前情境着眼??的情境中个体最容易将动机转化为犯罪行的方式,将我们从犯罪旁观者的角色转换为犯罪人??更加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犯罪进而提出具有针??银行人防、物防齐备,并且“光天化日”极易暴露的情形下,周克华多次实施抢劫杀人犯罪??犯罪机制进行反思:(1)在人防方面,银行安保人员往往只将银行玻璃门内部的范围列入其防??为从案发后调取银行建筑体外附近的视频监控??蹲守的记录,如在银行附近来回徘徊、隔??银行的安保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捕捉到这些可??准,适当拓展其银行外围的监控范围,以及提物防方面,一是有些银行的监控摄像存在监控盲区、视频画??分子利用。二是我国银行建筑物多采用玻璃透??清楚楚地捕捉到银行里面的人物活动信息,如谁办??案目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三是我国的银行出人口??的生活经历发现,法国的银行出入口多为??之前有一个短暂的时间间隙,在这个时间段中??这一过程完成后,第二层的门才打开,而第一??报警系统启动并将两层门锁闭。因此,可??使其产生“实施犯罪将会有巨额回报”的犯罪??的懈怠,又向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释放一种“鼓励”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念不断地得以强化。针对我国银行建筑体物防设计上的不足,??用单向玻璃、门径采用双层模式,等等。??预防
基于对传统犯罪??害人学[24]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特定情境中遇到了适合的目标对象,即被害??什么你会成为被害人?”这个问题会遭到大众??实存在着双方主体的互动关系事实,因此??分。通过梳理周克华案,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类??,但是实际上被害人的某些特征(如需要经常??经为其成为被害人埋下了隐患。[25]
(一)周克华案中的被害??经历五个阶段:计划、共同在场(co-presence)、彼此抗衡(co-orientation)、取财、逃离现场。[26]在??人有密切的关系。其侵害对象多为从银行??的客户多处于两人同行或是一人独行的情形,以及被害人离开银行需要步行一段路程到达自己的交通工具??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中,我们至少可以提炼说,抢劫怀揣巨额现金的人往往更容易实现其犯罪??人的视野中。(2)防范被抢意识薄弱。从周??在人数上还是在防范意识上都有所欠缺,??是被害人过于自信认为不会有人敢在光天化日??害人疏忽大意,对周围的一些异常情况如被跟??警觉而放松了警惕;要么是被害人(两人??害人残暴行凶的一幕时出现思维上的短路和行??对象,或失去抓获犯罪人、捕捉犯罪人相关重??对其随身携带的大量现金缺乏相应的保护??或是防备意识很差的被害人为作案目标往往成??说,无疑又是其实施犯罪的进一步心理鼓励和支持华案来看,遭周克华抢劫的被害人,在携带现金离开银行建筑体后,往往需要步行一段距离前往??差为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的行为方式不断地给加害人释放出这样一些有??犯罪的“信心”。相反,在加害一被害的互动??犯罪风险的信号,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通过这样的提炼,我们就会有惊人的发现,周克?“吸引度―距离度―易受攻击度”[27]理论??防止犯罪被害发生的对策
从社会学的符号互动主义的角度分析,所??列互补的角色来描述。抢劫者是发起者和进攻??始阶段是被动的。但是,目标个体可以拒??加于己的场景;被害人甚至还有可能占到上风??怕的方式结束。换句话说,抢劫事件也可能不克华案这类恶性系列犯罪,提高被害人的主观??率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强被害预防。
一是减??就意味着遭遇抢劫、抢夺或者被盗的风险。因??一方面,需要金融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当前这种电子化、无纸化的金融制度进行普及性推??熟练掌握无纸化、电子化背景下的相关操作技能,??、安全的观念意识。
二是针对不得不大量取现的情形,一方面客户??切注视周围的一些异常情况如被跟踪、盯梢等??护客户安全方面也应该尽到相关的义务,如建??现金的客户或是需要帮助的顾客等,做好:2em;"> 三是强化犯罪被害防范意识。在??防意识,如减少与危险人群的接触、避免将自??用多种途径减少自我被害的风险。
【注释】
[1]周克华案件的基本案情:2012年8月10日9时34分,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案。案犯打死1人(女,直接爆头)、打救无效死亡),抢走死者浅黄色女式单肩大挎包,??据目击证人以及长沙、南京警方先期掌握的信??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案案犯,其在2004~2012年8年时间内,先后在重庆、湖南长沙、江?额财物和81-1自动步枪一支。公安部立即发??中央有关领导的指示亲临重庆现场坐镇指挥,??入搜索犬117条、巡查车辆419辆开6时50分,警方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一带将周?14日,公安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在重庆市公安??况新闻通报会中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犯罪学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发端于北美al reaction)亦称作社?多使用“社会反应”,而欧洲大陆国家多使用“?强调犯罪行为与犯罪组织、社会规则之间的相互?
[4]关于??《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indent:2em;"> [5]此处“人”?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刑事法中的“?性”的理解,具体内容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2页。
[6]转引自2012年8月14日,公安部?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的讲话。
[7]转引自[美]霍华?轨的社会学研究》,张默雪译,南京大学出版社]周克华于1993年3月20日至1995年2月20日在武汉汉南劳。据了解,当时的案情??,携枪进入武汉。在江??地上开了一枪,随后逃??具体内容请参??家否认致其性情大变》,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2-08/15/content_15685131.htm。
[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10]同注[9],第11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张弘译,法律出版"> [12]雷军:《重庆枪击案疑犯曾想当兵未通过体检》,http://news.eastday.com/c/20120812/u1a6777698.html。
[13]陈扶前妻换药》,http://www.legaldaily.com.en/index/con tent/2012-08/14/con-tent_3768091.htm?node=20908。
[14][美]Curt R.Bartol,Anne M.Bartol:《犯罪009年版,第135~136页。
[15]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页。
[16]有关刑法谦抑性的相关论断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陈兴良:《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140页。
[17][俄]谢尔盖・博斯霍洛夫??社2002年版,第23页。
[18]张中友:《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t:2em;"> [19][法]西蒙・加桑:《犯罪学》,达罗兹1994年版,第380页。转引自张远煌:《论罪前情景》,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第103页。
[20]20世纪70年代,传统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在理论和实践上遭遇了失败,因为“它既没有合理地??富足的背景下,为什么犯罪率仍然不断攀升的问题,也没有设计出有效遏制这一上升趋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传统的“社会―司法”二元犯罪预防模式进行反思,发现社会预防对犯罪固然有釜底抽薪之功??法预防因为重在防止再次犯罪,往往针对的是已然犯罪。于是人们就思考能不能设计出??罪预防体系上的这一空白,英国在其内政部的主导下首创性进行了情境预防,随后这种犯罪le="text-indent:2em;"> [21]See Clarke・R.,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New York:Harrow&Henson, p4.
[22]《专案组成员披露周克华作案特点:走路十步一回头》,http://news.sina.com.cn/c/2012-08-23/064925019437.shtml。
[23]张远煌:《论罪前情景》,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第104页。
[24]一般认为,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犯??的一些理论、发展沿革等内容,请参见[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勤:《被害人学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48页;宋浩波、靳高风主编:页;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161页。
[25]需要说??被害人和将犯罪发生的责任推卸给被害人的意思,而是纯粹从犯罪生成的角度来客观分析被害人因素ent:2em;"> [26]Best,J.,&Luckenbill,D.(1982).Organizing Deviance.Englewood Cliffs, NJ:Prentice-Hall.转引自[美]安德鲁・卡曼:《??2010年版,第93页。
[27]吸引度,即一些人或物看起来“已经准备好被掠夺”;反之,??念头要么承担被抓的风险。距离度,即犯罪分子能否靠近目标,指的是地理上的直接接触和社会上的互动。有些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犯罪??易受攻击度,即潜在目标反抗攻击的能力:目标是保护良好,还是未加防范。这个理论强调三个??的可得性,缺少有效的保卫。具体内容请参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作者简介】北京师范大学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13年第8期